案情回溯:不利开局与核心争议 2024年,周某因名下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关键事实:周某系为参与网络平台赌博游戏并提现收益,应对方要求,提供了本人的单一银行账户。 侦查机关认定:周某到案后未按其预期供述犯罪事实,故“认罪态度”不佳,不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面对“网络赌博”背景与“拒不供述”的双重不利局面,张慧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突破点在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法律分析。 核心争议由此聚焦于两点: 周某为赌博提现而提供银行卡,是否构成帮信罪所需的“明知”? 其客观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 法律剖析:要件分解与精准适用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目的指向赌博,而非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了可推定“明知”的几种情形。 律师分析指出: (二)客观“情节严重”的认定:新法出罪 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22日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调整。 新规标准:明确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提供三张(个)以上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辩护主张: 根据刑法 “从旧兼从轻” 原则,若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应适用新法。周某仅提供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明确不符合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数量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辩护意见被采纳,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审查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最终采纳了张慧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认定,因法律适用发生变化,周某的行为依照最新司法解释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律师心得与专业启示 张慧律师在复盘此案时总结: “此案的启示在于,刑事辩护需要立体化的视角。它要求我们不仅深耕于案卷事实,更要时刻仰望法律规范的星空。即便在当事人自身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严格区分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并精准把握法律演进的方向,依然是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司法公正的根基。”
周某提供账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参与网络赌博并提现,其行为指向自身违法活动的参与,而非旨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尽管参与赌博本身亦不受法律保护,但此行为动机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故意,在刑法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其行为模式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推定“明知”的任何一项法定情形。因此,认定其主观上具备帮信罪“明知”的故意,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