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张慧律师代理“帮信罪”案,获不起诉决定
作者:张慧 2025-11-04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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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不利开局与核心争议

2024年,周某因名下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 关键事实周某系为参与网络平台赌博游戏并提现收益,应对方要求,提供了本人的单一银行账户

  • 侦查机关认定周某到案后未按其预期供述犯罪事实,故“认罪态度”不佳,不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面对“网络赌博”背景与“拒不供述”的双重不利局面,张慧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突破点在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法律分析。 核心争议由此聚焦于两点:

  1. 周某为赌博提现而提供银行卡,是否构成帮信罪所需的“明知”?

  2. 其客观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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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要件分解与精准适用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目的指向赌博,而非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了可推定“明知”的几种情形。

律师分析指出
周某提供账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参与网络赌博并提现,其行为指向自身违法活动的参与,而非旨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尽管参与赌博本身亦不受法律保护,但此行为动机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故意,在刑法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其行为模式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推定“明知”的任何一项法定情形。因此,认定其主观上具备帮信罪“明知”的故意,证据不足。

(二)客观“情节严重”的认定:新法出罪

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22日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调整。

  • 新规标准明确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提供三张(个)以上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辩护主张:

根据刑法 “从旧兼从轻” 原则,若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应适用新法。周某仅提供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明确不符合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数量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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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辩护意见被采纳,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审查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最终采纳了张慧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认定,因法律适用发生变化,周某的行为依照最新司法解释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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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心得与专业启示

张慧律师在复盘此案时总结:

“此案的启示在于,刑事辩护需要立体化的视角。它要求我们不仅深耕于案卷事实,更要时刻仰望法律规范的星空。即便在当事人自身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严格区分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并精准把握法律演进的方向,依然是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司法公正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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