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8级大风致铁架伤人,文化公司要担责吗?
作者:徐爱民 2025-11-0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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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文化创意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公共场所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

与损害赔偿范围界定

判决编号:(2023)津0116民初34870号

办案律师:徐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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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TAYO LAW FIRM 

01



核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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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6日晚,张某在天津市某外滩公园散步时,被某文化创意公司为举办啤酒节搭建的铁架砸伤。事故发生时,当地极大风速达8级,铁架因大风倾倒致张某受伤。

02



损害后果与治疗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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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情诊断:张某被诊断为胸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等)、胸11-12椎体骨折、腰4椎体骨折、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等8处损伤,医院当日下发病危通知书。

  • 治疗过程:2023年6月26日入院,7月15日出院(住院20天),期间接受多次手术;出院后多次复查、康复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支出。

  • 被告垫付费用:某文化创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鹏某累计向张某家属及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2100元(含住院押金1380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2100元等)。

03



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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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天津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张某构成1处八级伤残、2处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无护理依赖。

案件争议焦点  TAYO LAW FIRM 

争议焦点



01

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某文化创意公司主张铁架倾倒系8级大风导致,属不可抗力,其无过错;张某认为被告未确保构筑物安全,应承担责任。


02

赔偿范围与金额认定?

双方对医疗费(非正规医疗机构支出)、误工费(年终奖损失)、护理费(家政服务合同范围)、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有养老金)等项目存在争议。


03

是否追加共同被告?

某文化创意公司主张与案外人合作,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原告未予主张。

案件审判要点  TAYO LAW FIRM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法院认为,某文化创意公司作为啤酒节(户外群体性活动)组织者,未提交铁架搭建的行政许可文件及质量验收文件,未举证证明已采取合理安全防范措施,应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不可抗力”抗辩:8级大风虽属极端天气,但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户外活动组织者应密切关注天气,提前采取加固、暂停活动等措施,故不构成不可抗力。

02



赔偿项目的司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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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追加被告申请的处理

法院驳回某文化创意公司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的申请,理由为:被告未提交合作证据,且原告未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可另行解决合作纠纷。

案例典型意义  TAYO LAW FIRM 

明确公共场所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刚性标准”

本案明确:户外群体性活动组织者需履行双重义务一是确保搭建物符合安全标准(提供行政许可、验收文件);二是针对天气等风险采取预防性措施(如关注预报、加固设施、紧急叫停)。

即使存在极端天气,若组织者未举证已尽到合理防范义务,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细化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规则

法院指出,“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件。对于户外活动而言,8级大风可通过气象预报预见,且可通过加固设施、暂停活动避免损害,故不构成免责事由。

此认定为类似“天气因素引发的侵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尺度。

规范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举证与核定

  • 医疗费:需结合正规医疗机构票据及医嘱,无关联的非定点治疗、自购药不予支持;

  • 误工费:固定收入者需提供用人单位误工证明(含工资、奖金实际减少金额);

  • 被扶养人生活费:严格审查“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件,退休有养老金者不符合赔偿条件;

  • 财产损失:虽与身体权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为减少诉累可一并处理,按实际损失酌情支持。

办案经验总结  TAYO LAW FIRM 

原告方:精准举证是获赔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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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损害关联性证据:保留完整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确保治疗与伤情直接相关;对非定点医疗机构支出,需补充医嘱证明必要性。

2

收入损失证据: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年终奖发放记录、误工天数证明,明确“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理论损失)。

3

财产损失证据:及时固定受损物品(如衣物、眼镜)的购买凭证、现场照片,证明损失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方:风险防范与证据留存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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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户外活动前需核查搭建物的安全资质,制定天气应急预案(如大风、暴雨时的加固或暂停措施),并留存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巡查日志)。

2

抗辩证据准备: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气象部门的紧急预警记录、已采取防范措施的证据(如加固视频、通知暂停活动的截图);主张合作方责任需提前提交合作协议、分工证明。

法院裁判思路: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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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裁判中既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支持合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又通过剔除不合理诉求(如无依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权利,同时以判决倒逼活动组织者强化安全责任,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治理”的双重价值。

案例指导意义  TAYO LAW FIRM 

本案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第1003条(身体权)、第1165条(过错责任)、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规定,法律适用准确,裁判逻辑清晰,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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