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文化创意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公共场所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 与损害赔偿范围界定 判决编号:(2023)津0116民初34870号 办案律师:徐爱民 案件基本情况 TAYO LAW FIRM 01 核心事件 02 损害后果与治疗经过 03 鉴定结论 案件争议焦点 TAYO LAW FIRM 争议焦点 01 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某文化创意公司主张铁架倾倒系8级大风导致,属不可抗力,其无过错;张某认为被告未确保构筑物安全,应承担责任。 02 赔偿范围与金额认定? 双方对医疗费(非正规医疗机构支出)、误工费(年终奖损失)、护理费(家政服务合同范围)、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有养老金)等项目存在争议。 03 是否追加共同被告? 某文化创意公司主张与案外人合作,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原告未予主张。 案件审判要点 TAYO LAW FIRM 法院认为,某文化创意公司作为啤酒节(户外群体性活动)组织者,未提交铁架搭建的行政许可文件及质量验收文件,未举证证明已采取合理安全防范措施,应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不可抗力”抗辩:8级大风虽属极端天气,但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户外活动组织者应密切关注天气,提前采取加固、暂停活动等措施,故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院驳回某文化创意公司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的申请,理由为:被告未提交合作证据,且原告未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可另行解决合作纠纷。 案例典型意义 TAYO LAW FIRM 明确公共场所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刚性标准” 本案明确:户外群体性活动组织者需履行双重义务,一是确保搭建物符合安全标准(提供行政许可、验收文件);二是针对天气等风险采取预防性措施(如关注预报、加固设施、紧急叫停)。 即使存在极端天气,若组织者未举证已尽到合理防范义务,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细化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规则 法院指出,“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件。对于户外活动而言,8级大风可通过气象预报预见,且可通过加固设施、暂停活动避免损害,故不构成免责事由。 此认定为类似“天气因素引发的侵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尺度。 规范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举证与核定 医疗费:需结合正规医疗机构票据及医嘱,无关联的非定点治疗、自购药不予支持; 误工费:固定收入者需提供用人单位误工证明(含工资、奖金实际减少金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严格审查“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件,退休有养老金者不符合赔偿条件; 财产损失:虽与身体权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为减少诉累可一并处理,按实际损失酌情支持。 办案经验总结 TAYO LAW FIRM 原告方:精准举证是获赔关键 1 损害关联性证据:保留完整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确保治疗与伤情直接相关;对非定点医疗机构支出,需补充医嘱证明必要性。 2 收入损失证据: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年终奖发放记录、误工天数证明,明确“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理论损失)。 3 财产损失证据:及时固定受损物品(如衣物、眼镜)的购买凭证、现场照片,证明损失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方:风险防范与证据留存并重 1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户外活动前需核查搭建物的安全资质,制定天气应急预案(如大风、暴雨时的加固或暂停措施),并留存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巡查日志)。 2 抗辩证据准备: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气象部门的紧急预警记录、已采取防范措施的证据(如加固视频、通知暂停活动的截图);主张合作方责任需提前提交合作协议、分工证明。 法院裁判思路: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引导 本案在裁判中既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支持合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又通过剔除不合理诉求(如无依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权利,同时以判决倒逼活动组织者强化安全责任,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治理”的双重价值。 案例指导意义 TAYO LAW FIRM 本案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第1003条(身体权)、第1165条(过错责任)、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规定,法律适用准确,裁判逻辑清晰,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