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债务加入与付款条件成就的司法判断——基于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纠纷案的实证研究
作者:李雕 2025-11-04 11:06

一、引言/摘要

在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第三人代付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是直接影响债权实现与责任主体的高频争议点。本文以一起典型纠纷为研究对象:甲公司(设备承包方)完成废气处理设备供货安装后,乙公司(设备采购方)以“未通过环保检测”拒付余款,丙公司(代付方)以“仅代为付款”抗辩连带责任。法院依据《民法典》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丙公司构成债务加入,支持甲公司核心诉请。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第三方检测合格+设备实际使用”为付款条件成就核心依据,厘清合同约定检测与行政环保验收的区别;二是确立债务加入“综合认定标准”,需结合协议合意、履行行为、关联关系判断;三是为律师办案、企业合同起草提供实操指引。

二、案情概要

1.合同约定2017年10月,甲、乙公司签订《废气处理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固定总价150万元,付款分五阶段(预付款20%、设备到场付30%、第三方检测合格或竣工满1月付30%、验收合格或竣工满3月付15%、1年质保期满付5%质保金);约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通过环保检测,乙公司有权不付所有工程款”,违约方付1万元违约金。

2.履行与争议2018年上半年甲公司完成安装,2019年5月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臭气浓度ND(未检出)”,甲公司主张合格;乙公司认可设备由案外公司使用,但以“未通过环保局验收”拒付余款。截至起诉,乙公司仅付80万元(3笔由丙公司代付,附言“代乙公司付设备款”),甲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催款无果后起诉。

3.关键关联事实:甲、乙、丙公司签署《三方协议》(未注时间),约定“乙公司货款由丙公司代付”;甲公司另案起诉案外公司时,该第三方检测报告获认可且法院支持甲公司诉请。

三、争议焦点

1.剩余70万元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乙公司“未通过环保局验收”的抗辩是否成立?

2.丙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并代付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否承担连带责任?

3.甲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保全费等是否合法?责任范围如何划分?

四、法院裁判要旨与分析

(一)付款条件已成就,乙公司构成违约

1.合同约定条件已满足:合同约定30%款项触发条件为“检测合格或竣工满1月”,15%为“验收合格或竣工满3月”,5%质保金为“1年质保期满”。2019年第三方检测“ND(未检出)”,结合案外公司认可报告、乙公司自认设备已使用,可认定检测合格;且设备2018年竣工,至起诉时远超约定期限,付款条件全成就。

2.“环保局验收”抗辩不成立:合同仅约定“检测报告合格”,未将“环保局行政验收”作为付款前置条件。依《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未约定的义务不得作为拒付理由,且乙公司无法证明设备有质量瑕疵,故抗辩无依据。

3.乙公司付款义务不可免除: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乙公司已付80万元(超50%)不影响剩余付款义务;其以“设备不合格”拒付全部余款,与合同“仅质量不合格或未通过环保检测时有权不付全款”的约定相悖,故需付70万元。

(二)丙公司构成债务加入,需承担连带责任

1.《三方协议》属债务加入: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与代为履行的核心区别是“第三人是否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本案《三方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非仅债务人和第三人合意),约定“乙公司货款由丙公司代付”,且丙公司已三次实际代付,符合债务加入“多方合意+实际履行”特征,而非单纯代为履行。

2.关联关系补强认定:乙、丙公司在住所地、主要人员上存在关联,印证丙公司代付并非无因管理或单纯委托,而是主动承担债务,强化“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认定。

3.责任范围限定:《三方协议》仅约定“代付货款”,未提及违约费用,故丙公司仅对7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等。

(三)资金占用损失与费用的承担

1.资金占用损失获支持: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乙公司逾期付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占用成本,属实际损失;甲公司自“乙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次日”(2020年10月20日)按LPR计算损失,未超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2.费用区分处理:保全费4607元属“实现债权必要费用”,由乙公司全额承担,丙公司在4020元(与债务范围匹配)内连带;保全保险费因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且非必要费用(可提供其他担保),不予支持。

五、实务启示/价值评析

(一)律师办案操作启示

1.付款条件争议证据策略:核心固定“合同条款、安装竣工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对方自认证据(如设备使用)”;对方以“行政验收”抗辩时,紧扣合同未约定该条件,并举证设备实际使用。

2.债务加入举证与抗辩:举证需含“三方协议、实际代付记录、当事人关联关系”;抗辩时需区分“代为履行”(仅委托代付,无三方合意)与债务加入,举证“协议明确代付、无关联关系”。

3.违约损失主张技巧:资金占用损失需明确起算时间(如最后付款次日)、LPR标准;必要费用(保全费、诉讼费)可主张违约方承担,非必要费用(保全保险费)无约定不主张。

(二)企业合规建议

1.合同起草要点:付款条款明确“检测主体(第三方/行政机关)、合格标准(如ND是否合格)、付款触发条件”;第三人责任条款明确性质(代为履行注明“不担责”,债务加入注明“连带及范围”)。

2.合同履行证据留存:留存“安装竣工确认单、检测报告原件、催款函、代付附言记录”;对方拖延验收时,书面催告并固定证据。

(三)司法争议点与未来观察

1.“ND未检出”合格标准:本案直接认定ND为合格,未来需明确“合同未约定时,检测报告ND是否等同于合格”,建议律师申请检测机构出具ND合格说明。

2.关联关系认定边界:本案以关联关系补强债务加入,但未明确关联程度(如仅住所地相同是否足够),未来需更多案例细化权重。

3.资金占用损失起算:本案支持“最后付款次日”起算,未明确“合同约定付款到期日与债权人选择起算日”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债权人选择权边界。

六、结论

本案明确三大裁判规则:一是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的行政义务不得作为拒付理由;二是债务加入需综合协议、履行、关联关系判断;三是违约损失支持必要、合理部分。对律师而言,提供了证据组织与抗辩模板;对企业而言,明确合同起草与履行合规要点。虽部分争议点需细化,但整体体现“尊重合同、保障债权”的司法导向,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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