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婚姻关系终结不影响原配向第三者行使全额追索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王晓冬、刘晓萌 2025-11-04 10:57

案件基本情况  TAY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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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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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下称“妻子”)与丈夫被告张某(下称“丈夫”)于2004年3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25年7月1日离婚。原告通过丈夫微信聊天记录及丈夫转账记录发现,被告陈某(下称“第三者”)与丈夫在2024年1月起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丈夫向第三者多次大额转账。

02



财产流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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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账明细:根据微信转账记录统计(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5日),丈夫向第三者转账531,331.88元;向第三者之子转账3,950元;第三者向丈夫转账375,861.4元。

  • 金额折抵:经双方确认,扣除第三者转回款项后,丈夫实际向第三者给付159,420.48元,该款项来源于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争议焦点  TAYO LAW FIRM 

争议焦点



01

丈夫向第三者的转账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


02

转账行为若认定为赠与,该行为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而无效?


03

基于妻子与丈夫已离婚,第三者是否应全额返还妻子案涉款项?

律师说理  TAY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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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否定“借贷”,认定“赠与”

  • 原告主张: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且第三者明知丈夫已婚仍接受,属无效赠与。

  • 被告第三者抗辩:双方系借贷关系,有丈夫出具的借条、欠条及双向转账记录佐证;向第三者之子的转账为“合伙经营利息折抵”,非赠与。

法院认为,第三者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1. 聊天记录显示,第三者曾通过更改微信昵称、头像,虚构“王哥”“高哥”等债权人向丈夫追债,存在虚构债务的行为;

  2. 丈夫向第三者转账包含131,400元(“一生一世”)、5,200元(“我爱你”)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符合赠与的特征;

  3. 双向转账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结合双方不正当关系及丈夫与妻子的离婚时间,足以认定转账本质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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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无效的裁判逻辑

  •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丈夫擅自处分15万余元财产,未取得妻子同意,侵害了其共有权。

  • 公序良俗的违反: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赠与财产,该行为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和社会道德,符合《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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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金额的返还是否能全额支持

  • 赠与金额折抵:应扣除第三者转回款项,折抵后第三者需返还159,420.48元(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后赠与金额的返还路径: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妻子有权主张全额返还赠与金额。虽然起诉时妻子与丈夫已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不影响本案中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款项。

案例典型意义  TAY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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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婚姻家庭秩序

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外情中擅自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强化了婚姻忠诚义务的法律约束力,防止配偶一方通过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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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抵抵扣”的公平原则

在返还金额的计算方式上,确立了“折抵抵扣”的公平原则。在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的前提下,精准核算被告一方因该无效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利益,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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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终结不影响全额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涉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将其赠与第三方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亦违背公序良俗。该事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被认定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项认定不因婚姻状态的改变而丧失其救济途径,向社会清晰地传达了法律维护婚姻忠诚、制裁过错方及恶意第三方的坚定立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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