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TAYO LAW FIRM 01
案件背景
02 基本事实 案件争议焦点 TAYO LAW FIRM 争议焦点 01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02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03 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如何影响最终刑罚? 法院审判要点 TAYO LAW FIRM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注册虚假信息购物下单、申请退款等方式,虚构“真实购物无法配送需退款”的事实,隐瞒“实际意图占有货物”的真相,骗取平台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二被告人经预谋后分工配合,刘某负责“前端准备与后端变现”,王某负责“中间虚假操作”,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 从轻处罚情节: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共同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 从重处罚情节:多次实施诈骗活动(酌情从重)。 最终量刑:综合全案事实,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但具备多项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适当。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王某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办案经验总结 TAYO LAW FIRM 案例指导意义 TAYO LAW FIRM 网络平台应加强系统风控设计,完善“下单-配送-退款-货物回收”全流程监管,堵塞漏洞,防止类似诈骗行为再次发生。 准确认定行为本质:对于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诈骗犯罪,应准确把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质,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共同犯罪责任认定:在共同犯罪中,需结合分工、作用、赃款分配等认定责任,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兼顾打击犯罪与社会治理,推动案件高效办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社会公众需树立守法意识,依法参与网络经济活动,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