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李某因腹部疼痛至被告处就诊,初步诊断为胆囊结石、胆囊息肉;4月7日住院,4月9日行腹腔镜胆囊摘除术,4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包含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高血压病等。
出院后病情未好转,4月25日至被告急诊,诊断为黄疸、腹痛(胆囊切除术后);当日转至天津市某1医院,入院记录显示“术后出现上腹部疼痛伴皮肤巩膜黄染,肝功能异常,考虑胆囊术后胆道损伤”,该医院于4月26日行胆管穿刺引流术等治疗,5月8日出院,西医诊断为胆管损伤、梗阻性黄疸等,明确“损伤原因系不恰当手术的实行”。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李某多次在天津市某2医院治疗,先后诊断为胆管闭塞、胆漏、腹膜炎等,接受ERCP、胆管修补术、胆管空肠吻合术等多次手术,最终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天津市某3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
1.被告在手术中未尽谨慎高度注意义务,操作不规范,造成胆道损伤,存在医疗过错;
2.过错与损害后果(胆管损伤、闭塞等)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现代医学虽难以完全避免腹腔镜手术的胆道损伤风险,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避免现有后果);
3.李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120日。
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按90%比例赔偿,被告仅同意承担60%,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在手术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而非单纯手术固有风险),因果关系成立。
结合鉴定意见中“主要原因”的结论,综合考虑医疗风险、被告过错程度(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损伤),认定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主张的60%未被采纳,因鉴定明确“及时处理可避免现有后果”,被告过错程度较高)。
支持项:医疗费(凭票据核算253,534.56元)、护理费(按护理期60天及居民服务行业工资计算8,631元)、营养费(营养期120天,按50元/天支持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天×100元/天=9,900元)、辅助器具费(结合八级伤残酌定3,000元)、残疾赔偿金(按2021年天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77,229元)、鉴定费(17,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八级伤残及过错程度酌定20,000元)。
驳回项:住宿费(原告及陪护人均在天津就医,无外地治疗必要)、治疗和康复的“其他合理费用”(无法律依据)、病案打印费(无依据)。
各项损失合计376,994.56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按90%计算为339,295.10元,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359,295.10元。
医疗记录的完整性: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及后续就诊医院的完整住院病案、急诊记录、手术记录等,清晰还原了诊疗全过程,为鉴定机构分析“过错与因果关系”提供了关键依据。
费用票据的关联性: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严格以票据为依据,对无票据或与损害无关的费用不予支持,提示当事人需妥善保存所有医疗收费凭证,并标注费用与损害的关联性(如后续治疗与胆道损伤的直接关联)。
鉴定事项的明确性:原告申请鉴定时,明确要求对“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鉴定,全面覆盖案件争议点,避免因鉴定事项遗漏导致事实认定障碍。
鉴定意见的攻防焦点:被告虽主张“原告自行出院延误治疗”,但鉴定意见明确“损害主要因手术过错及未及时处理导致”,法院最终以鉴定意见为核心裁判依据,提示当事人应重视鉴定程序中的质证(如对鉴定机构资质、分析逻辑的审查)。
项目的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治疗和康复的其他合理费用”因无充分证据未予支持,提示赔偿项目需严格依据法定范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金额的客观性:营养费、交通费等“酌定项目”需结合实际情况主张(如原告主张100元/天营养费未被支持,法院按50元/天酌定),当事人应提前参考当地司法实践标准(如天津地区营养费通常为30-50元/天)。
被告主张60%责任的理由未被采纳,核心在于鉴定意见明确“及时处理可避免现有后果”,即被告的过错不仅是“手术操作失误”,还包括“术后未及时发现损伤”,过错程度更高。提示医疗机构在抗辩时,需结合诊疗规范说明“已尽到注意义务”,患者方则需重点证明“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的具体行为”。
本案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三大裁判规则:
(一)手术固有风险与过错的区分
腹腔镜手术虽存在胆道损伤的固有风险,但医疗机构因“操作不规范、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害扩大的,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以“风险不可避免”免责)。
(二)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需结合“过错行为的具体表现”(如本案中“未及时发现损伤”加重过错),而非简单按“主要原因”直接定责。
(三)赔偿范围的法定性与合理性平衡
对法定赔偿项目严格按证据认定,对酌定项目结合伤情、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既保护患者权益,又避免过度赔偿。
本案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的事实认定、责任划分及赔偿计算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中的精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