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TAYO LAW FIRM 01
案发经过
Incident course 02 案件处理流程 Case handling process 案件移送与立案 TAYO 2020年8月3日,消防队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于8月5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张某被查获归案。 强制措施变更 TAYO 张某于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2021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4月22日由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与处理 TAYO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涉嫌放火罪,于2022年4月21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检察院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2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侦查机关认定的核心事实 Core facts 案件争议焦点 TAYO LAW FIRM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故意点燃白酒”的放火行为。侦查机关主张张某构成放火罪,辩护人则认为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审查要点及法律适用分析 TAYO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需满足定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本案审查焦点集中于以下六方面: 公安机关据以认定张某放火的证据包括其在消防支队(行政程序)中的两次有罪供述,但根据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如供述、证言)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需侦查机关重新取证。 本案中,张某在刑事侦查阶段始终稳定供述“系戴某点燃白酒”,并合理解释行政程序中翻供原因(“怕母亲与戴某冲突、有意外险”),故行政阶段有罪供述不具刑事证据资格。 戴某的陈述是指控张某的关键言词证据,但存在三大瑕疵: 1.案发前戴某连续饮酒5小时(2020年7月13日22时至14日3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醉酒状态下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应受质疑; 2.戴某入院时烧伤面积达90%,重度创伤导致其精神高度紧张,感知与记忆能力受严重影响,陈述可能与事实存在偏差; 3.戴某与张某存在情感纠葛(戴某曾威胁“不成情人就成仇人”),且火灾结果与其医疗费用、损失赔偿直接相关,存在偏私动机,陈述客观性存疑。 本案证人(戴某的弟弟、前男友、朋友等)均与戴某存在亲情或友情关联,且其关于“张某点火”的证言均系“听戴某所述”,属于传闻证据,非亲身感知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利害关系人的传闻证据证明力极低,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张某供述与戴某陈述存在实质性冲突:张某称“戴某用第二个打火机点燃白酒”,戴某则称“张某将打火机扔在地上点燃白酒”。二者关于“点火主体”的核心事实描述完全对立,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其中一方,不符合“证据相互印证”的要求。 本案客观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仅能证明“火灾发生、戴某烧伤死亡、张某烧伤”等事实,但无法直接指向“谁点燃白酒”这一核心待证事实,与焦点问题关联性极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从生活常识与证据矛盾来看,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1.普通打火机需持续按压才能维持着火状态,松手即灭,戴某所述“张某将打火机扔在地上点燃白酒”不符合物理规律; 2.戴某烧伤面积(90%)远大于张某(40%),且起火点靠近戴某及白酒桶,从常理推断戴某更可能接近火源,其点火可能性更高。 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TAYO 办案经验总结 TAYO LAW FIRM 本案作为“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适用案例,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严格区分行政与刑事证据的资格边界 TAYO 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如供述、证言)因取证程序、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存在差异,需经侦查机关重新取证方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本案中,检察院排除行政阶段有罪供述,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把关。 强化对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TAYO 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审查需结合主体状态(如醉酒、重伤)、利害关系、感知能力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戴某因醉酒、重伤及情感纠葛导致陈述可信度降低,证人因传闻证据及利害关系被排除,体现了“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理念。 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TAYO 刑事案件中,“合理怀疑”不仅包括证据矛盾,还包括与生活常理的冲突。本案中,打火机点火规律、烧伤面积差异等常理推断形成的合理怀疑未被排除,成为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价值。 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TAYO 定案证据需围绕核心待证事实形成闭环。本案客观证据无法指向“点火主体”,言词证据相互矛盾,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口,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为同类案件中证据关联性审查提供了参考范例。 案例指导意义 TAYO LAW 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