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张某涉嫌放火罪不起诉案——疑罪从无原则下证据审查的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宋永娇 2025-11-04 10:12

案件基本情况  TAY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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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Incident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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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戴某酒后返回戴某位于天津市的租住处,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

争吵中,戴某将两桶(20斤装)高度白酒泼洒在地,并手持打火机威胁预点火;随后发生争吵,后现场起火,导致屋内物品烧毁,张某与戴某均被烧伤。

戴某因烧伤面积达90%,于2020年9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烧伤面积为40%,左上肢及双下肢烧伤,左前臂烧伤时处于掌侧朝下的伸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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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流程

Case handling process

案件移送与立案  TAYO 

2020年8月3日,消防队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于8月5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张某被查获归案。

强制措施变更  TAYO 

张某于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2021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4月22日由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与处理  TAYO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涉嫌放火罪,于2022年4月21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检察院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2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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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认定的核心事实

Core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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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在侦查起火原因时,戴某供述系张某点火,张某曾因考虑保险赔偿问题承认过是自己点的火(戴某应该是有意外险),后公安机关认定系张某点火导致火灾发生及戴某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以张某“未如实供述罪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由移送起诉。

案件争议焦点  TAYO LAW FIRM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故意点燃白酒”的放火行为。侦查机关主张张某构成放火罪,辩护人则认为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审查要点及法律适用分析  TAYO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需满足定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本案审查焦点集中于以下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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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张某有罪供述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公安机关据以认定张某放火的证据包括其在消防支队(行政程序)中的两次有罪供述,但根据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如供述、证言)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需侦查机关重新取证。

本案中,张某在刑事侦查阶段始终稳定供述“系戴某点燃白酒”,并合理解释行政程序中翻供原因(“怕母亲与戴某冲突、有意外险”),故行政阶段有罪供述不具刑事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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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戴某的陈述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

戴某的陈述是指控张某的关键言词证据,但存在三大瑕疵:

1.案发前戴某连续饮酒5小时(2020年7月13日22时至14日3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醉酒状态下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应受质疑;

2.戴某入院时烧伤面积达90%,重度创伤导致其精神高度紧张,感知与记忆能力受严重影响,陈述可能与事实存在偏差;

3.戴某与张某存在情感纠葛(戴某曾威胁“不成情人就成仇人”),且火灾结果与其医疗费用、损失赔偿直接相关,存在偏私动机,陈述客观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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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或利害关系证据?

本案证人(戴某的弟弟、前男友、朋友等)均与戴某存在亲情或友情关联,且其关于“张某点火”的证言均系“听戴某所述”,属于传闻证据,非亲身感知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利害关系人的传闻证据证明力极低,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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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张某供述与戴某陈述存在实质性冲突:张某称“戴某用第二个打火机点燃白酒”,戴某则称“张某将打火机扔在地上点燃白酒”。二者关于“点火主体”的核心事实描述完全对立,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其中一方,不符合“证据相互印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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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充足?

本案客观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仅能证明“火灾发生、戴某烧伤死亡、张某烧伤”等事实,但无法直接指向“谁点燃白酒”这一核心待证事实,与焦点问题关联性极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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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合理怀疑?

从生活常识与证据矛盾来看,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1.普通打火机需持续按压才能维持着火状态,松手即灭,戴某所述“张某将打火机扔在地上点燃白酒”不符合物理规律;

2.戴某烧伤面积(90%)远大于张某(40%),且起火点靠近戴某及白酒桶,从常理推断戴某更可能接近火源,其点火可能性更高。

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TA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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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本案多处疑点并根据火灾现场起火点处有一烧焦的一次性普通打火机残骸,故推理出戴某系点火人的定论具有高度盖然性,认定张某系点火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最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既不能证明张某实施放火行为,也无法排除“戴某自行点火”的合理怀疑,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验总结  TAYO LAW FIRM 

本案作为“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适用案例,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严格区分行政与刑事证据的资格边界  TAYO 

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如供述、证言)因取证程序、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存在差异,需经侦查机关重新取证方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本案中,检察院排除行政阶段有罪供述,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把关。

强化对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TAYO 

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审查需结合主体状态(如醉酒、重伤)、利害关系、感知能力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戴某因醉酒、重伤及情感纠葛导致陈述可信度降低,证人因传闻证据及利害关系被排除,体现了“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理念。

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TAYO 

刑事案件中,“合理怀疑”不仅包括证据矛盾,还包括与生活常理的冲突。本案中,打火机点火规律、烧伤面积差异等常理推断形成的合理怀疑未被排除,成为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价值。

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TAYO 

定案证据需围绕核心待证事实形成闭环。本案客观证据无法指向“点火主体”,言词证据相互矛盾,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口,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为同类案件中证据关联性审查提供了参考范例。

案例指导意义  TAY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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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严格适用证据裁判原则,在“放火罪”这一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中,坚守“疑罪从无”底线,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立场,对于推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标准的统一、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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