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B由于房屋漏雨导致财产损失,遂起诉A公司与C公司承担赔偿财产损失44,750元及鉴定费6,000元,A公司一审未请律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44,750元及鉴定费6,000元及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损失赔偿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中的达摩斯之剑,若是A公司承担兜底赔偿责任,不仅加重物业公司的成本和责任,更不利于整个行业良性稳健发展。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杜欢欢律师代理上诉事宜,接受委托后,杜欢欢律师带领团队律师分析一审卷宗,主要选择四个角度提起上诉:
A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业主B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其履行了物业应尽的维修义务,组织人员对房顶进行维修,并积极申请维修积极解决房修问题,且本案没有做定责的鉴定流程,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C公司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业主B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其在建房时偷工减料,应该用水泥填充空洞,却用了泡沫填充,导致业主B房屋漏水,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业主B应承担部分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业主B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家室内专有部分负有维修义务,有责任防止自己的损失扩大,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A公司不认可财产损失赔偿金额。评估机构不是A公司选择且现场鉴定时未通知A公司参加,评估报告也没有经一审质证,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