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Z女士之父Z先生于2022在中国天津市不幸因病去世。Z先生生前与其配偶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去世前Z先生在香港一家银行存有存款以及在一家券商有少量股票。Z先生生前未就前述在港遗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亦未有他人就前述事实提出异议。
Z先生的父亲、母亲均已离世,与配偶仅育有独生女Z女士一人。Z先生配偶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Z先生在港遗产。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王晓冬、刘晓萌、李彦律师团队接受Z女士的委托,为Z女士办理涉港遗产继承的《法律誓章》,协助Z女士圆满完成涉港遗产继承事宜。
【法律问题】
1.内地居民在继承香港遗产时适用内地法律或香港法律?
2.什么是《法律誓章》?
3.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需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律师解读】
1.内地居民在继承香港遗产时适用内地法律抑或香港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天津市,未立遗嘱。法定继承应适用内地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遗产继承权归属,但遗产管理等事项,应适用被继承人遗产所在地法律,即香港法律。若被继承人去世前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的,则应当依据香港继承法律确定动产遗产继承权归属及遗产管理等事项。
2.什么是《法律誓章》?
2.1 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根据第10条规定:“死者遗产归属遗产管理官
凡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且在香港遗下他没有立遗嘱的遗产,则该遗产须归属遗产管理官;如遗产管理官认为适当,可收取及接管该遗产,直至就该遗产的管理作出授予为止。”
第16条规定:“遗产管理官有权管理遗产的情况
(1)在遗产管理官作出申请后,法院除非有好的相反理由,否则须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将遗产管理授予遗产管理官 ——
(a)凡无遗嘱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而遗下在香港的财产,但无最近亲在香港居住;”
第49AA条规定:“49AA.将授予书盖章的申请须以誓章支持
(1)在本条中 ——
(a)资产 (assets)指在香港的土地实产或非土地财产; (编辑修订——2020年第5号编辑修订纪录)
(b)负债 (liabilities)就任何死者而言,指 —— (编辑修订——2020年第5号编辑修订纪录)
(i)该死者向通常居于香港的人承担的债务;或
(ii)死者所承担的并以该死者在香港的任何财产作为抵押的任何其他债务。
(2)根据第49条就在2006年2月11日当日或之后去世的人的遗产所作的将授予书盖章的申请,须 —— (由2005年第210号法律公告修订)
(a)由申请人宣誓作出并由他提交承办处存档的誓章支持;及
(b)附同根据第(3)款夹附于该誓章作为证物的清单的复本。
(3)第(2)款提述的誓章须夹附一份列明申请人所知悉的在死者去世当日属死者的资产及负债(包括死者以信讬人或以祖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而有的资产及负债)的清单作为证物。”
第60J条规定:“禁止擅自处理遗产
(1)本条 ——
(a)就任何在2006年2月11日当日或之后去世的人的遗产而适用;及 (由2005年第210号法律公告修订)
(b)适用于在有关死者去世时在香港的 ——
(i)遗产的任何部分;或
(ii)任何财产。
(2)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处理 ——
(a)死者遗产的任何部分;或
(b)死者以受讬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的任何财产,
而该部分的遗产或该财产并未列于 ——
(c)根据第15A条夹附作为证物的;
(d)附于就遗产而作出的授予的;或
(e)根据第49AA条附于为就遗产而作出的授予完成盖章程序的文书的,
清单及额外清单(如有的话),该人即属犯罪。”
根据前述香港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遗产,即使是死者的配偶或者子女。遗产申办人必须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在没有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颁发的遗产管理书的情形下,任何人无权擅自处置遗产。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誓章》是香港高等法院处理内地居民继承涉港遗产承办申请时的一项程序要求。对于办理内地居民涉港继承手续而言,首要步骤是确定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若要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并获取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管理书,就必须要有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的内地律师依据内地继承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即《法律誓章》。
《法律誓章》的内容主要涉及:
(1)出具该《法律誓章》的内地律师履历介绍(包括学历、资质等);
(2)对被继承人遗产在中国内地法律下的继承关系;
(3)依据中国内地法律确定的遗产管理人;
(4)遗产继承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利益;
(5)遗产继承是否涉及终生权益等。
法律誓章需要清楚列明法律意见所基于的法律事实,列出所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同时得出结论。《法律誓章》在形式上需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并需在公证员面前做签字宣誓并完成公证手续,或在香港高等法院当庭进行宣读。
3.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需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实务经验,作为遗产申办人的内地居民申请遗产管理书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包括: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 亲属关系证明;
(3) 子女的出生证明;
(4) 被继承人与配偶的结婚证;
(5) 被继承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簿;
(6) 死者生前无遗嘱的声明/遗嘱认证(如有);
(7) 被继承人在香港遗产的资产清单;
(8) 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依据香港法以《法律誓章》的形式提交(适用于依据内地实体法确定继承权归属的情形)。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出具遗产管理书所需的时间平均需要大约5—7个星期,如果申请存在争议或涉及遗产的性质复杂,所需的时间便可能会较长。
律师提示:
(1) 在办理继承事项的过程中,凡是在内地形成的文件均需要内地公证处公证并完成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提交至香港高等法院;
(2) 确定遗产管理人取得遗产管理书后,并非遗产继承的办理完毕,这仅仅是遗产继承的开始。管理遗产的简要程序包括以下四个主要步骤:
ü 收取和收集该遗产的所有资产。如在香港银行存有存款,仍需要所有遗产继承人于该银行办理联合账户,后经过银行确认后,将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划转至联合账户中,并由遗产管理人进行分配;
ü 清偿该遗产的所有债务与法律责任;
ü 将该遗产的净值分配给该遗产的所有继承人;
ü 根据财产目录及分配情况,针对该遗产编制一份完整的账目清单。
(3)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
案》并于2006 年2月11日正式生效,因此自该日起即取消了遗产税政策,继承遗产无需缴纳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