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执行回转,我终于让沉默的法条翩翩起舞
作者:高超男 2024-07-16 08:50

今年,是我从事律师行业的第四个年头,很荣幸,我亲身实践了一次执行回转,终于有机会看到一直沉默在教科书和法条中有关执行回转的文字翩翩起舞。


案例介绍



案件是J物流公司起诉H电梯公司支付仓储费用,H电梯公司称J物流公司请求支付的500多个电梯零部件均为报废零部件,两年前H电梯公司已将该报废零部件卖给F公司,但F公司提货时被J物流公司拒绝,所以造成继续产生仓储费用的损失应由J物流公司自行承担,H电梯公司不应支付该批零部件的仓储费。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H电梯公司败诉,需要就500多个电梯零部件向J物流公司支付1000余万元仓储费用,且J物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从H电梯公司账户中划扣1000余万元资金。


就在H电梯公司对该案丧失信心的时刻,我所接到委托,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并多次现场实测后,提出了全新的诉讼策略。经过多份数据测算对照、重新组织证据以及与再审合议庭充分交流后,天津高院指令中院再审本案,由此案件局面迎来了转机。


案例解读



我抓住案件再审的机会,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从证据分析、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到商事交易公允性等多个角度出发。1.H电梯公司 500多个电梯报废零部件仍在产生仓储费用是事实,但占用面积不应按照原一、二审确定的按照整部电梯占用的仓储面积标准计算;2. J物流公司拒绝F公司拉走报废零部件,但并未将此情况告知H电梯公司的行为造成该部分货物继续产生仓储费用,因此,J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鉴于以上两点,我提出了新的诉讼方案,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报废电梯零部件所占用的仓储面积、所占一台电梯零部件箱数、面积、体积、成本占比进行评估,结论为:报废电梯零部件——对重框架所对应一台电梯平均零部件箱数为21.5箱。为便于计算,H电梯公司自愿让渡部分权利,主张一个对重框架应当按照一台电梯计费标准的二十分之一计费。由此,H电梯公司再审的请求为,请求法院按照J物流公司起诉仓储费用的二十分之一判决H电梯公司承担仓储费用,并同步提出再审保全申请。


或许是自己的观点说服了合议庭,或许是自己这份执着的努力感动了合议庭。案件历经再审、发回重审,而后重审的一审、二审,最终生效判决支持了我的观点,判决确定H电梯公司仅需支付J物流公司60余万元的仓储费用。至此,经过我们的努力,为H电梯公司减少损失近1000万元。


执行回转


拿到改判的判决书不是最终的目的,由于此前J物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将划扣H电梯公司账户的1000余万元发还给J物流公司,当下之急是申请执行回转。


第一次代理执行回转案件,我兴奋至极。立即投入到执行回转程序的研究中,从程序的启动,到回转的范围以及回转金额的计算,包括回转的本金、孳息、诉讼费的计算等诸多细节问题,我逐条学习、认真研究……甚至同执行法官一起研究案例、探讨回转的具体流程。


1.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回转的对象包括执行分配受领的财产及其孳息。根据财产的种类不同,执行回转的对象包括金钱类资产和非金钱类资产两类。


2.申请执行回转金额的计算标准:


对于金钱类资产的回转,应当包括资产本身及其孳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执行回转孳息的计算标准,目前倾向于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对于孳息的起算时间,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执监2号案例,孳息应当从取得财产开始计算。


心路历程


回顾这个案件,似乎经历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全部程序,该案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高院再审发回中院重审,中院撤销原判再次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基层法院一审后,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而后对方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我方终于拿到了有利的生效判决。该案经历了四年,我方接手该案也两年有余,期间有倦怠也有过打退堂鼓的想法,但每每想到自己作为律师的初心和情怀,我就给自己打气,坚持就是胜利。


果真,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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