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李某某在xx银行办理贷款,用于采购房屋装修装饰物料,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清偿完毕贷款。借款人于2021年离世。李某(借款人之法定继承人)以借款人李某某未收到相关装修装饰物料为由向xx银行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李某某用于购买装修装饰物料的基础合同及对应发票等文件,xx银行未予以提供,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xx银行提供全部贷款资料并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王龙律师仔细研究案件的所有细节,精心组织证据,精确地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为法庭提供坚实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取得较好效果。
在庭审结束后,王龙律师多次与对方沟通,运用专业知识,清晰地阐述法律事实、可能的结果和风险,帮助当事人理性评估案件情况,引导当事人基于全面考虑做出理性的决定。经过不懈的努力,李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得到了一并化解,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真正做到了息讼止争。
其一,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贷款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其二,该笔借款已结清。故,为保证借款客户信息安全,银行有权拒绝向无关人员提供贷款相关资料。
其三,经代理律师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息讼止争。
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1、原告李某(作为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诉请银行提供借款人相关贷款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二)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我国刑法规定了xx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能也不能将上述资料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并非借款的一方主体,诉请无任何法律依据。
2、原告李某要求xx银行的负责人公开道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xx银行为维护客户信息安全而未向原告李某提供案涉借款资料,并非无正当理由恶意不提供,更未侵犯原告人格权,因此原告李某要求xx银行的负责人公开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最大的策略就是律师让原告了解到,自己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也并不是直接贷款人,若不撤诉,法院判决之后原告也会得不到任何赔偿,得不偿失。
从构建社会和谐的视角来看,撤诉的社会效果具有深远影响,不仅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和解空间,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也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法理亦是情理,作为一名深耕法律多年的优秀律师,王龙律师始终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己任。本案中,王龙律师在追求法律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耐心调解沟通,以打促和,经过与李某的多次沟通和对利弊的分析,引导当事人基于全面考虑做出理性的决定。最终本案以原告李某撤诉结案,实现了原被告双赢。这对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都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