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贷款诈骗错过最佳辩护期,妙用情理,终获轻判
作者:大有律师事务所 2024-06-25 17:38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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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sic Case


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徐某相互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使用征信报告等虚假材料骗取天津某某银行贷款10万元。在银行正常放款后,徐某故意不还款,导致贷款逾期且一直未还款。徐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2019年11月12日,民警将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徐某的带领下将韩某某抓获归案。


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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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Analysis


徐某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在公诉人当庭明确表示拒绝调整量刑意见的情况下(原量刑建议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李坤律师、樊攀律师为其辩护,取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理想判决结果。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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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leading lawyer


2021年12月,接受委托时

在本案中,李坤律师、樊攀律师作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他们的专业背景和执业经历对于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结合案件的专业服务:

在本案中,李坤律师和樊攀律师的专业背景和执业经历为案件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他们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这为处理本案中的量刑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在开庭前,积极和法官、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沟通,退赔违法所得,用情理打动被害单位,取得了理想的判决结果。通过本案,两位律师再次证明了他们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办案思路:

1.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徐某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2.被告人徐某是否可以取得谅解:

开庭后,陪同被告人家属到被害单位退赔违法所得5万元,但因为被告人徐某的骗贷金额为10万元,5万元并非全额,被害单位拒绝出具谅解书。辩护人坚持不懈,多次找到被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说服了被害单位,向被告人徐某出具了谅解书。


3.被告人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被告人徐某所涉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小,之所以会犯案,系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急需用钱的心理被利用导致的,且被告人最终仅获利31000元,结合其在本案中从犯的法律地位,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悔罪,应依法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具有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之规定,可对被告人徐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量刑。


·被告人徐某的两个女儿年仅17岁,尚未成年,无论从心理还生理上尚需要母亲在身边照顾、陪伴,符合缓刑的使用条件。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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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Interpretation


1、一审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详细了解案情


李坤、樊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询问被告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意见。本案当事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自己具有立功、孩子尚未成年的情节,希望通过律师的辩护取得缓刑的判决结果,以便照顾孩子。


2、接受委托后,及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分析涉案金额,与家属沟通能否就非法获利进行退赔,以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案件到法院后,立即提交委托手续查阅卷宗,并对卷内全部材料进行梳理,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不存在任何异议,但认为公诉人对于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未进行认定,对于被告人徐某的量刑较重。


同时,樊攀律师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做通被告人家属的思想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为被告人徐某就非法获利部分进行退赔,在退赔后再由辩护人与被害单位沟通,争取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向法院进行说明。


3、开庭前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庭前辩护意见,争取一切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开庭前,樊攀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积极主动向法官反馈辩护思路,并提交庭前辩护意见。在法院开庭时,充分阐述了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恳请法院宽限一段时间,让被告人家属可以完成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事宜。使被告人徐某取得更多更为有利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争取取得最为理想的裁判结果。


开庭后,辩护人协助被告人家属完成退赔违法所得事宜,并多次与被害单位沟通,在辩护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被害单位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辩护人在取得谅解书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也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徐某在公诉人即使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也不同意调整量刑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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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结语


虽然接受本案委托时,已到法院审理阶段,错过了审查起诉阶段最好的辩护时期。但通过李坤律师、樊攀律师的有效辩护,对徐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案件结束后,被告人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通过对本案的积极争取,李坤律师、樊攀律师成功地使一位误入迷途的母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最终实现了个案中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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