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女儿因喜爱艺术专业,委托人办询问女儿的辅导老师关于艺术专业院校的招生事宜,委托人从该老师口中得知其有“门道”可以帮助委托人女儿顺利入学天津某艺术专业院校,但需要一定的费用“周转”。对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周转费用”为200000元,委托人分三次将费用支付给该老师。然而,该老师在收款后,直到开学仍无法办妥委托人女儿的入学手续,委托人某多次催促后,该老师不仅不退还费用,还避而不见。委托人遂委托代理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该老师返还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观点依法判决委托合同无效,对方返还委托人全部费用。
1、如何认定通过金钱解决孩子上学问题的行为效力? 2、已支付的费用能否要求全部返还?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就办理孩子入学事宜达成了委托合意,委托合同成立。但结合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委托事项涉及金额超出正常费用且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 代理律师以委托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解决,主张委托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紧扣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客观证据材料与对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委托事项涉及金额超出正常费用且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判决对方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全部返还,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事项系以支付金钱的手段委托他人帮忙,让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入校,系以不正当途径委托安排学生入学,违反国家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有违公序良俗,该委托事项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8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之,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万千父母的心之所愿,但也请各位家长理性对待孩子的教育,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切莫妄图通过某种“渠道”一步成功。通过本案,希望各位家长以此为戒,不要听信交纳费用即可办理入学的说辞,以免造成财产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