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高价耳机竟是仿冒品,卖家拉黑玩消失
2024年8月26日,何某通过闲鱼平台,以16666元的价格从卖家孙某处购买了一款高端耳机。收货后,何某发现耳机外观存在疑点可能是假冒产品,何某随即联系孙某要求退款,却遭到对方辱骂并被拉黑,其闲鱼账号也随后注销,企图逃避责任。为维护权益,何某委托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杨娇律师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结果:支持“退一赔三”,卖家需全额赔付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 撤销何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2. 孙某退还何某购物款16666元,何某同时返还涉案耳机;
3. 孙某赔偿何某49998元(三倍货款);
4.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孙某承担。
三、本案难点:自然人卖家如何被认定为“经营者”?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平台个人卖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这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三倍赔偿”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和“持续性经营”两个核心特征。孙某虽在平台称自己是“个人闲置转让”,试图规避经营者责任。但律师通过调查发现:
1.孙某在该二手交易平台拥有多个账号,累计销售商品超过400件,2.其销售商品涵盖耳机、电子配件、家居用品等,并非单纯个人闲置;
3.交易频率高、持续时间长。
杨律师认为,何某与孙某通过闲鱼平台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何某在收到涉案货物后,及时进行了验收,并向孙某表明案涉耳机非正品,孙某拒绝沟通,并将何某拉黑删除。纠纷发生后,孙某却将其原交易账户进行注销,存在销毁证据、逃避监管的故意。但其仍使用其名下的其他ID账号继续进行同类商品的销售行为。结合浙江阿里巴巴闲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以及何某提供的闲鱼界面截图,孙某通过其闲鱼账号出售高达400多件货物,明显已超出了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的范畴,系具有明显的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的行为,即使个人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对其网络店铺进行了实名认证,符合经营者的认定标准。
结合鉴定机构对案涉耳机的鉴定结果为假,故孙某明知货物为假却仍然进行销售,构成了欺诈行为。作为闲鱼平台的经营者,孙某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律师意见,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其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维权背后的法条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157条: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五、以案说法:网购维权牢记“三步走”
1. 保留证据不松懈
下单截图、聊天记录、商品照片、物流信息等均需妥善保存,尤其是卖家关于“正品”“保修”等承诺的文字记录,是认定欺诈的重要依据。
2. 及时鉴定别大意
涉及品牌商品真伪,应优先联系品牌官方或授权代理商出具鉴定报告,非官方机构的结论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3. 及时维权别犹豫
发现问题后立即与卖家沟通,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投诉,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避免因卖家注销账号、转移财产导致维权困难。
本案中,正是由于当事人及时委托律师巧妙固定证据、精准论证,才成功让“个人卖家”承担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网购维权提供了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