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单方违法解除的认定与预期收益的突破——从一起保洁外包合同案看实务要点与诉讼策略
作者:刘财源 2025-11-04 10:13

引言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认定与预期收益损失的支持向来是两大难点:前者涉及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边界,易因 “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产生争议;后者因计算标准模糊、举证难度大,多数法院以 “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为由不予支持。    近日,由刘财源律师代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成功认定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法,更突破司法惯例为委托人争取到预期收益损失的支持 —— 同时通过精准诉讼策略,将委托人自身的履行瑕疵弱化至极致,最终实现核心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期,我们结合该案全流程,解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技巧。

一、案情概要

2024 年 月,委托人物业公司(下称 “原告”)与被告公司(下称 “被告”)签订《保洁外包合同》,约定核心内容如下:

服务范围:原告为被告提供厂区、卫生间、屋顶、宿舍楼等区域保洁服务,明确清扫频次(如厂区每日 次、卫生间每班 次、屋顶每周 次)及质量标准;

人员要求:原告每日派驻 20 名保洁人员(年龄 60 岁以下,需为被告厂区所在地三公里外人员),法定节假日及周末最多可安排 人轮休;

合同期限:2024 年 月 日至 2026 年 月 30 日,月服务费 99800 元(含税,税率 6%),原告按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告 个工作日内付款;

违约条款:原告若未达标,被告有权要求返工并按 300 元 次主张违约金;原告违约造成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含律师费、诉讼费等)。

合同履行初期,原告依约提供服务并开具发票,但被告自 2024 年 11 月起无故欠付服务费。2025 年 月 23 日,被告首次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以 “原告出勤不达标、保洁质量不合格、未为员工缴纳社保、高空抛物” 为由,要求原告于 2025 年 月 30 日前撤场。原告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明确否认违约并要求被告支付欠付款项及赔偿损失。

2025 年 月 30 日,原告员工到场履约时遭被告拒绝入场,双方发生冲突并报警;后经协商,被告于 2025 年 月 日重新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删除 “原告违约” 表述),并支付欠付至 2025 年 月 30 日的服务费,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2025 年 月 日至 日,原告员工虽每日打卡,却因被告拒准入场未能提供保洁服务。

为维护权益,原告委托刘财源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结合庭审质证与法院裁判,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四点:

1.合同性质界定:案涉《保洁外包合同》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若属此类,被告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2.解除行为合法性:被告主张 “原告违约在先” 是否有充分证据?其单方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3.预期收益支持与否:原告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司法实践中 “预期收益难支持” 的惯例下,本案能否突破该限制?

4.未服务期间费用:2025 年 月 日至 日,原告仅打卡未提供服务,系 “原告未履约” 还是 “被告拒绝受领”?该期间服务费是否应支付?

三、律师视角:诉讼思路及要点

本案代理中,我方面临两大核心挑战:一是原告确有履行瑕疵(部分人员不符合 “三公里外” 约定、未为全部员工缴社保仅购商业险),易被被告援引为 “违约在先” 的抗辩理由;二是预期收益损失因 “成本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极少支持。对此,我方制定 “弱化瑕疵 强化违约 精准论证预期收益” 的三维诉讼策略,具体如下:

(一)弱化原告履行瑕疵:从 “被告行为” 反证履行认可

面对原告的非根本性瑕疵,我方未回避而是通过 “被告的实际行为” 弱化其影响:

出勤瑕疵的反驳:提交《保洁外包处罚规则》(被告员工签字确认),主张该规则构成合同补充协议 —— 其中 “平日缺勤可周末补班、保证月总出勤数不变” 的约定,结合被告 2024 年 月至 12 月未因出勤问题扣款的事实,证明被告已以 “付款行为” 认可原告出勤符合约定;

保洁质量的抗辩:提交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每日卫生点检表》,指出 “即使偶有瑕疵,原告均已整改完毕且被告签字确认”,且被告从未按合同约定主张 300 元 次的违约金,反而是持续接受服务,足以证明保洁质量达标;

人员与社保问题的定性:一方面主张 “三公里外” 约定未明确是户籍地还是居住地,被告未举证人员实际居住地址,无法认定违约;另一方面强调原告已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且合同履行期间无任何工伤或人身损害纠纷,该瑕疵与 “保洁服务目的” 无关联,不构成根本违约。

(二)强化被告违法解除:构建 “恶意解除” 的证据链

解除权基础否定:明确案涉合同为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被告无任意解除权;同时指出被告提交的 “违约证据” 存在致命缺陷 —— 如 “2024 年 月屋顶清扫记录” 早于合同签订时间(2024 年 月),“保洁质量不合格照片” 显示的是 “员工使用后的痕迹”,与原告保洁无关,从证据三性角度否定被告主张;

被告行为的矛盾点拆解:对比被告两次《解除合同通知函》—— 首次载明 “原告违约”,二次删除违约表述并支付欠付款项,主张被告以实际行为认可 “原告无违约”,解除合同系单方恶意;结合报警记录与打卡记录,证明 2025 年 月 日至 日原告有履约意愿,未服务系被告拒准入场,进一步佐证被告解除的违法性;

根本违约的否定:强调 “原告瑕疵未影响合同目的”—— 出勤总数达标、保洁质量经整改合格、无员工纠纷,被告仍能获得符合约定的保洁服务,故被告主张 “原告根本违约” 无事实依据。

(三)预期收益的精准论证:从 “原则到事实” 的层层突破

针对预期收益 “难支持” 的痛点,我方改变 “仅论证金额” 的传统思路,采用 “先确立原则,再证明事实” 的策略:

对等原则的确立:依据合同约定 “原告违约需赔偿预期收益(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主张基于公平原则与合同相对性,被告违约亦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打破 “仅原告违约需担责” 的不对等局面;

收益客观性的证明:提交员工工资表(月均 58300 元)、物料采买凭证(年 9173 元)、增值税发票等,证明预期收益计算方式(月服务费 99800 元 工资 58300 元 税额 5649.06 元 采买成本 764.42 元)具有事实依据,非主观臆断;

损失存在的核心主张:即使法院不认可具体金额,亦应认可 “合同剩余 12 个月履行期内,原告存在可期待利益” 的核心事实 —— 最终促使法院放弃 “预期收益一律不支持” 的惯性,转而审查 “损失如何酌定”。

四、法院审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采纳我方核心主张,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预期收益损失)99800 元;

3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日内支付原告 2025 年 月 日至 日服务费 19960 元;

五、审判思路和法律分析

法院的裁判逻辑紧密围绕 “合同性质→解除合法性→损失赔偿” 展开,核心法律适用与论证路径如下:

(一)合同性质:明确为物业服务合同,排除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提供环境卫生等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的规定,案涉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厂区、卫生间、屋顶等区域保洁服务,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特征,故本案定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特别指出: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不定期合同,发包人(被告)无任意解除权,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法定条件行使解除权,被告主张 “保洁外包合同可随时解除” 的观点无法律依据。

(二)解除合法性:原告瑕疵非根本违约,被告解除违法

补充协议效力的认定:针对《保洁外包处罚规则》(无被告公章但有员工签字),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认定其有效 —— 被告员工签字且已实际履行(被告按规则考核、未扣款),原告有理由相信员工具有代理权,该规则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可证明原告出勤符合约定;

原告瑕疵的定性:法院认可原告存在 “人员招募瑕疵、未缴社保” 等问题,但指出上述瑕疵 “未影响保洁服务的核心内容”(出勤总数达标、保洁质量经整改合格),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根本违约条件;

被告解除的恶意认定:结合被告两次《解除合同通知函》的表述变化、支付欠付款项的行为,以及 2025 年 月拒准入场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系 “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法。

(三)损失赔偿:预期收益获支持,费用支付有依据

预期收益的支持逻辑:法院认可 “违法解除应赔偿预期收益” 的原则,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存在瑕疵(如采买成本具有年度不确定性、未缴社保降低实际成本),故未全额支持 401078.28 元;结合合同剩余履行期及行业利润水平,酌定按 “个月服务费 99800 元” 计算预期收益,既体现对被告违法解除的惩罚,亦兼顾公平;

月 日至 日费用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可请求支付价款” 的规定,2025 年 月 日前双方合同未解除,原告员工打卡系履约行为,被告拒准入场导致服务无法提供,属于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故应支付该期间服务费。

六、律师亮点及办案经验总结

本案代理的核心亮点在于 “两大突破”,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实务经验:

(一)突破 “预期收益难支持” 的司法惯例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预期收益因 “计算标准模糊、未来成本不确定”,极少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刘财源律师未局限于 “金额精准性” 的论证,而是先通过合同约定确立 “违约需赔预期收益” 的对等原则,再以工资、采买凭证证明 “收益具有客观性”,最终促使法院认可 “预期损失存在” 的核心事实 —— 即使金额未全额支持,仍实现 “预期收益获支持” 的关键目标,这在司法实践中实属难得。

(二)极致弱化履行瑕疵的诉讼技巧

面对原告确有的非根本性瑕疵,刘财源律师采用 “三步转化法” 弱化其影响:

行为反证:以被告 “未按合同约定扣款、签字确认整改” 的行为,证明被告已认可原告履行;

关联否定:主张 “瑕疵与合同目的无关联”,将 “人员招募、社保” 等问题定性为 “非核心履行内容”;

证据反驳:从时间、关联性角度否定被告提交的 “违约证据”(如合同签订前的屋顶记录),削弱被告抗辩力度。

最终,法院认定 “原告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为违法解除的认定奠定基础。

(三)证据链构建的核心逻辑

本案的证据组织未依赖单一 “关键证据”,而是将《保洁外包处罚规则》《卫生点检表》《律师函》《打卡记录》等串联,形成 “被告认可履行→被告单方解除→被告恶意拒受服务” 的完整证据链,避免单一证据说服力不足的问题,最终实现事实主张的闭环。

七、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具有三大典型意义,对司法实践与企业实务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明确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边界: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误认为 “保洁、安保等外包合同可随时解除”,本案法院明确 “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无任意解除权”,需以 “根本违约” 为法定条件,为类似案件的 “解除权合法性审查” 提供裁判指引;

确立预期收益损失的支持规则:本案打破 “预期收益一律不支持” 的惯性认知,明确 “违法解除应赔偿预期收益” 的原则,并提出 “结合剩余履行期限、瑕疵程度、行业惯例酌定金额” 的裁判思路,为后续同类案件中 “预期收益如何计算” 提供参考;

细化表见代理在补充协议中的适用:针对 “无公章但有员工签字的补充协议” 效力问题,法院以 “实际履行 代理权外观” 认定表见代理成立,警示企业 “需规范员工授权范围,避免因员工越权签字导致合同内容变更”。

八、办案案例启示及指导意义

(一)对企业的启示

合同履行需 “留痕”:被告因未留存 “书面异议记录”(如未就保洁质量出具正式函件)、未按合同约定扣款,反而被认定 “认可原告履行”。提示企业在合同履行中,需及时固定 “对方违约” 的书面证据,避免 “口头异议” 导致权益受损;

单方解除需 “合法”:被告因 “解除理由无充分证据、非根本违约” 被认定违法解除,提示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前,需严格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确保 “违约证据真实、关联”,避免因 “随意解除” 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需 “规范”:被告员工签字的《保洁外包处罚规则》被认定为有效补充协议,提示企业对员工的授权需明确范围,重要补充协议需加盖公章,避免因 “员工越权” 导致法律风险。

(二)对律师的启示

诉讼策略需 “扬长避短”:面对委托人的履行瑕疵,不应回避而应 “转化视角”,通过对方行为弱化瑕疵影响,同时强化对方的违法事实,实现 “焦点转移”;

法律论证需 “抓核心而非细节”:预期收益的论证中,核心是 “损失存在” 而非 “金额精准”,律师应先确立 “应赔” 的原则,再解决 “赔多少” 的问题,避免因 “金额争议” 错失 “损失认定” 的机会;

证据组织需 “形成闭环”:复杂案件中,单一证据难以支撑事实主张,需将多份证据串联形成证据链,实现 “事实主张→证据支持→法律适用” 的逻辑闭环。

九、结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司法实践层面为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赔偿” 提供了典型样本。

从法律视角看,契约精神的核心不仅是 “履行义务”,更包括 “解除合同需合法”—— 任何企业均不应以 “单方意志” 突破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从实务视角看,无论是企业的合同管理还是律师的诉讼代理,“证据意识” 与 “策略思维” 都是实现权益保护的关键。

未来,我们期待更多类似案件能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专业的实务操作,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实现公平正义与商业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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