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TAYO LAW FIRM 01
当事人信息
Parties' information 02 核心合同关系 Relationship 运输合同:2022年9月1日,福建HWSY公司与XSB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协议书》,约定XSB公司提供不锈钢钢带“全程运输服务”(含船舶运输、码头装卸、汽车转运等),并明确“因XSB公司原因导致货物延误、损坏、水渍等,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平安保险某支公司承保案涉货物,出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金额35318405.14元,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保险金额0.5%”。 03 事故发生与货损情况 Condition 运输流程 TAYO 2022年9月22日,福建HWSY公司委托XSB公司运输不锈钢卷,承运船舶为“南轩8”轮,起运港福安白马港,经潍坊港转运至山东淄博仓库;9月30日,货物卸载至潍坊港露天堆场(钢卷单层放置于40厘米高垫石上,外层覆盖篷布)。 事故原因 TAYO 2022年10月3日,潍坊港发生风暴潮灾害,海水漫过码头岸堤淹没货场,海水倒灌导致案涉不锈钢卷被海水浸泡造成货损。根据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数据:当日潍坊港验潮站最高潮位达506厘米(水尺零点起算),为2008年建站以来最高值,超出红色警戒潮位28厘米(478厘米),且是建站以来首次超出红色警报级别的风暴潮。 货损认定 TAYO 公估报告:平安保险某支公司委托青岛DH公估公司查勘,确认151卷不锈钢卷(总重1576.234吨)受损,海水浸泡高度37-69厘米,部分钢卷出现盐晶、锈迹;公估认为“冷轧卷不适合酸洗,油磨无法修复明显腐蚀”,按线下报价核定损失为700元/吨(总损失1103363.8元),平安保险某支公司支付公估费37703元。 XSB公司异议:首先,案涉货损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案涉货损货物可通过“除油膜、乳化剂清洗”修复,提交天津三家公司询价(150-400元/吨)及山东中价研价格评估意见书(修复价150元/吨)。 04 原审判决概况 General situation 一审判决(厦门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过错责任原则),认定XSB公司未证明“避免恶劣天气造成损失,已谨慎地采取了采取了相应措施”,不采纳不可抗力的抗辩,需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核定:酌减公估报告损失金额(认为“未公开拍卖、缺乏竞价记录”),按600元/吨计算货损(总损失945740.4元),扣除免赔额后,判决XSB公司赔偿769148.38元,驳回公估费诉求。 二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持一审核心认定:认可“每吨600元损失”的合理性(认为700元报价虽经协商,但公估报告存在瑕疵),驳回平安保险某支公司“主张公估费”及XSB公司“风暴潮属不可抗力”的上诉请求。 05 再审启动事由 Relationship XSB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具体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申60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案件争议焦点 TAYO LAW FIRM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不可抗力认定”与“承运人责任免除”展开,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需结合“当事人认知能力、技术水平、措施合理性”综合判断,而非一概以“是否有预报”作为唯一标准。 审判要点 1. “不能预见”的认定:预报与实际的差异是关键 案涉风暴潮虽有提前预报(蓝色、黄色预警,事发当日08时为橙色预警),但实际强度远超预报: 潮位极值:实际最高潮位506厘米,为建站16年来首次超出红色警戒潮位(478厘米),且半天内级别剧烈升级; 技术局限性:现有气象技术可预报风暴潮“发生”,但无法精确预见“极端峰值、叠加效应”(风、雨、浪、潮共同导致海水倒灌),符合“以一般人预知能力为标准”的“不能预见”要件。 2. “不能避免”的认定:港口设计与灾害强度的匹配性 潍坊港码头前沿设计顶高程、后方陆域控制性高程均为5.0米(即500厘米),而实际潮位达506厘米,叠加风浪影响,海水漫过岸堤淹没货场具有“必然性”,属于“无法避免”的客观结果。 3. “不能克服”的认定:防护措施的合理性与极限性 已采取措施:实际承运人山东XH公司将钢卷垫高40厘米、覆盖篷布,符合《货物托运协议书》约定及风暴潮预警下的常规防护标准; 无法进一步措施:港区面积巨大,短时间内无法采取“堆沙包、设防浪板”等工程措施;且风暴潮升级迅猛,转移货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常规应急原则为“降低堆垛、暂停作业”),故“不能克服”要件成立。 裁判结论:案涉风暴潮构成不可抗力,货损系不可抗力所致 原审法院以“XSB公司未证明采取谨慎措施”否定不可抗力,忽视了“极端灾害超出常规防护能力”的核心事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核心内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满足“无迟延履行、及时通知、提供证明”三个前提。 关联条款:《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过错责任),若不可抗力成立且承运人无过错,可完全免除责任。 审判要点 1. XSB公司无过错:货物滞留非因自身原因 合同无期限约定:《货物托运协议书》未约定“转运时限”,无证据证明托运人、收货方曾催促交货; 滞留原因客观:公估报告及聊天记录显示,货物到港后山东XH公司已安排运输,因“收货方国庆假期不收货”导致滞留,与XSB公司无关。 2. 已履行通知与配合义务 事故发生后,实际承运人山东XH公司及时参与货损查勘、评估,XSB公司亦无“迟延通知、隐瞒损失”等过错,符合不可抗力免责的“附随义务”要求。 裁判结论:XSB公司可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损,且XSB公司无过错、已履行附随义务,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某支公司的代位求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和厦门海事法院(2023)闽7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 驳回平安保险某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448元,均由平安保险某支公司负担。 办案经验总结 TAYO LAW FIRM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界限”与“承运人责任免除的边界”,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指导意义 TAYO LAW FIRM 综上,本案通过清晰的裁判逻辑,为“极端灾害下的不可抗力认定”提供了典型范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同案同判”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为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提供了明确指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典型性、指导性、社会价值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