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福建省XSB公司与平安保险某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免除
作者:刘欢 2025-11-04 10:31

案件基本情况  TAY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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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Partie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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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福建省XSB公司(以下简称“XSB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经营范围含海上货物运输代理等,本案中为案涉货物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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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某支公司”),负责人郑某,本案中为案涉货物的保险人,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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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1. 福建HWSY公司为托运人,与XSB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协议书》,由其承运案涉货物至客户仓库,福建HWSY公司向平安保险某支公司投保水路陆路货运险;

  2. XSB公司委托天津HRC物流公司,负责码头货物卸载、存放及后续汽运;

  3. 天津HRC物流公司将该业务委托山东XH公司;

  4. 山东XH公司(实际承运人)就案涉货物在码头的卸载、存放与潍坊港签署相关协议;

  5. 青岛DH公估公司,受平安保险某支公司委托,出具案涉货损公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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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合同关系

Relationship

  • 运输合同:2022年9月1日,福建HWSY公司与XSB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协议书》,约定XSB公司提供不锈钢钢带“全程运输服务”(含船舶运输、码头装卸、汽车转运等),并明确“因XSB公司原因导致货物延误、损坏、水渍等,需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合同:平安保险某支公司承保案涉货物,出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金额35318405.14元,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保险金额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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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与货损情况

Condition

运输流程  TAYO 

2022年9月22日,福建HWSY公司委托XSB公司运输不锈钢卷,承运船舶为“南轩8”轮,起运港福安白马港,经潍坊港转运至山东淄博仓库;9月30日,货物卸载至潍坊港露天堆场(钢卷单层放置于40厘米高垫石上,外层覆盖篷布)。

事故原因  TAYO 

2022年10月3日,潍坊港发生风暴潮灾害,海水漫过码头岸堤淹没货场,海水倒灌导致案涉不锈钢卷被海水浸泡造成货损。根据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数据:当日潍坊港验潮站最高潮位达506厘米(水尺零点起算),为2008年建站以来最高值,超出红色警戒潮位28厘米(478厘米),且是建站以来首次超出红色警报级别的风暴潮。

货损认定  TAYO 

  • 公估报告:平安保险某支公司委托青岛DH公估公司查勘,确认151卷不锈钢卷(总重1576.234吨)受损,海水浸泡高度37-69厘米,部分钢卷出现盐晶、锈迹;公估认为“冷轧卷不适合酸洗,油磨无法修复明显腐蚀”,按线下报价核定损失为700元/吨(总损失1103363.8元),平安保险某支公司支付公估费37703元。

  • XSB公司异议:首先,案涉货损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案涉货损货物可通过“除油膜、乳化剂清洗”修复,提交天津三家公司询价(150-400元/吨)及山东中价研价格评估意见书(修复价15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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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概况

General situation

一审判决(厦门海事法院)

  1.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过错责任原则),认定XSB公司未证明“避免恶劣天气造成损失,已谨慎地采取了采取了相应措施”,不采纳不可抗力的抗辩,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损失核定:酌减公估报告损失金额(认为“未公开拍卖、缺乏竞价记录”),按600元/吨计算货损(总损失945740.4元),扣除免赔额后,判决XSB公司赔偿769148.38元,驳回公估费诉求。

二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持一审核心认定:认可“每吨600元损失”的合理性(认为700元报价虽经协商,但公估报告存在瑕疵),驳回平安保险某支公司“主张公估费”及XSB公司“风暴潮属不可抗力”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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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启动事由

Relationship

XSB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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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生效判决

青岛海事法院(2024)鲁72民初206号、(2024)鲁72民初207号、山东省高院(2024)鲁民终812号、(2024)鲁民终812号判决,认定“案涉风暴潮构成不可抗力,实际承运人山东XH公司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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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证明

2024年3月潍坊某建设交通局《说明》(确认风暴潮淹没货场)、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潮位资料函》(证明潮位为建站以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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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

微信截图、照片(证明山东XH公司已采取苫盖、垫高措施)、收货方国庆不收货的聊天记录(证明货物滞留非XSB公司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申60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案件争议焦点  TAYO LAW FIRM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不可抗力认定”与“承运人责任免除”展开,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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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一:案涉货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所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需结合“当事人认知能力、技术水平、措施合理性”综合判断,而非一概以“是否有预报”作为唯一标准。

审判要点

1. “不能预见”的认定:预报与实际的差异是关键

案涉风暴潮虽有提前预报(蓝色、黄色预警,事发当日08时为橙色预警),但实际强度远超预报:

  • 潮位极值:实际最高潮位506厘米,为建站16年来首次超出红色警戒潮位(478厘米),且半天内级别剧烈升级;

  • 技术局限性:现有气象技术可预报风暴潮“发生”,但无法精确预见“极端峰值、叠加效应”(风、雨、浪、潮共同导致海水倒灌),符合“以一般人预知能力为标准”的“不能预见”要件。

2. “不能避免”的认定:港口设计与灾害强度的匹配性

潍坊港码头前沿设计顶高程、后方陆域控制性高程均为5.0米(即500厘米),而实际潮位达506厘米,叠加风浪影响,海水漫过岸堤淹没货场具有“必然性”,属于“无法避免”的客观结果。

3. “不能克服”的认定:防护措施的合理性与极限性

  • 已采取措施:实际承运人山东XH公司将钢卷垫高40厘米、覆盖篷布,符合《货物托运协议书》约定及风暴潮预警下的常规防护标准;

  • 无法进一步措施:港区面积巨大,短时间内无法采取“堆沙包、设防浪板”等工程措施;且风暴潮升级迅猛,转移货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常规应急原则为“降低堆垛、暂停作业”),故“不能克服”要件成立。

裁判结论:案涉风暴潮构成不可抗力,货损系不可抗力所致

原审法院以“XSB公司未证明采取谨慎措施”否定不可抗力,忽视了“极端灾害超出常规防护能力”的核心事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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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二:XSB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货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 核心内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满足“无迟延履行、及时通知、提供证明”三个前提。

  • 关联条款:《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过错责任),若不可抗力成立且承运人无过错,可完全免除责任。

审判要点

1. XSB公司无过错:货物滞留非因自身原因

  • 合同无期限约定:《货物托运协议书》未约定“转运时限”,无证据证明托运人、收货方曾催促交货;

  • 滞留原因客观:公估报告及聊天记录显示,货物到港后山东XH公司已安排运输,因“收货方国庆假期不收货”导致滞留,与XSB公司无关。

2. 已履行通知与配合义务

事故发生后,实际承运人山东XH公司及时参与货损查勘、评估,XSB公司亦无“迟延通知、隐瞒损失”等过错,符合不可抗力免责的“附随义务”要求。

裁判结论:XSB公司可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损,且XSB公司无过错、已履行附随义务,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某支公司的代位求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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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

  1.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和厦门海事法院(2023)闽7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

  2. 驳回平安保险某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448元,均由平安保险某支公司负担。

办案经验总结   TAYO LAW FIRM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界限”与“承运人责任免除的边界”,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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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要点

不可抗力认定需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绝地反击”的关键:以不可抗力为核心突破口补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要件:

  • 不可预见:避免“唯预报论”:不能仅以“存在气象预报”否定不可抗力,需重点审查“预报与实际的差异程度”。【如本案2022年10月3日风暴潮实际潮位506cm为建站以来最高,超出红色警戒28cm,远超预报范围(橙色预警)】;

  • 不可避免:区分“常规风险与极端灾害”若灾害强度远超“当地历史极值、工程设计标准”(如本案潍坊港码头设计高程5米,实际潮位5.06米+风浪叠加,海水漫港具有必然性),即使有气象部门对登陆时间及风力的预报,但预报无法体现风、雨、浪、潮产生的叠加效果;

  • 不可克服:山东XH公司为本案的实际承运人,其采取的措施就应视为XSB公司采取的措施。山东XH公司已采取垫高40cm、苫盖篷布等措施,但港区整体被淹,任何额外措施(如沙包、防浪板)均无法阻止货损,并且在短时间内发生红色级别风暴潮的情形下,为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采取暂停一般性港口作业措施更具安全性和合理性。

要件审查需“闭环”: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缺一不可——例如,若承运人未采取常规防护措施(如未垫高、未苫盖),即使灾害极端,仍可能因“可克服而未克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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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规则

新证据与关联证据的采信逻辑

新证据的“关联性”与“必要性”:必须“以新证据颠覆原审事实认定”,而非简单重复抗辩,本案中,XSB公司提交的另案生效判决(同一场风暴潮引发的纠纷)、行政机关《说明》《潮位资料函》,均直接指向“风暴潮的极端性”,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对“不可抗力认定”具有关键作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要求;

公估报告的“审慎审查”:法院对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需审查“定损方法的合理性”(如本案中一审认为“未公开拍卖、缺乏竞价记录”,故酌减损失金额)、“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如XSB公司主张的“清洗修复”是否适用于冷轧卷),避免直接采信;

关联证据的“链条化”: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的相互印证(如本案中,行政机关潮位数据+另案判决+防护措施照片+收货方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无过错”),单一证据难以支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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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启示

不同主体的风险防范建议

1. 承运人(如XSB公司):强化“过程留痕”与“义务履行”

  • 合同层面:明确“全程运输”的责任边界(如转委托需书面约定,避免责任争议),约定“不可抗力的通知时限与证明方式”;

  • 操作层面:采取防护措施后及时留存证据(如照片、视频、经办人记录),货物滞留时需保留“收货方/托运人拒绝收货的书面证据”(如本案中的聊天记录);

  • 纠纷应对:若涉及极端灾害,及时收集“行政机关证明(如气象、交通部门文件)、历史数据(如潮位、风力极值)、关联案件判决”,为不可抗力主张提供支撑。

2. 保险人(如平安保险某支公司):代位求偿需“精准评估责任基础”

  • 承保阶段:需了解“运输路线的风险特征”(如潍坊港为风暴潮高发区),在保险条款中明确“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 理赔阶段:委托公估时,需确保“定损方法的公开性与合理性”(如优先公开拍卖而非线下询价),避免因“公估报告瑕疵”影响代位求偿;

  • 诉讼阶段:需重点审查“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迟延履行、是否未采取防护措施),若不可抗力成立且承运人无过错,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3. 港口运营方:强化“工程设计与应急管理”

  • 工程设计:需结合“当地历史灾害极值”设定高程标准(如本案潍坊港设计高程5.0米,仅低于实际潮位6厘米,存在风险);

  • 应急响应:建立“极端灾害预警升级机制”,及时通知货主、承运人转移货物,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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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价值

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分配风险”

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不可抗力的核心功能是“在极端灾害下合理分配风险”,而非“免除所有责任”——若灾害属于“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常规风险,承运人仍需承担责任;若属于“极端且超出控制能力”的灾害,承运人无过错则免除责任。

这一裁判导向,既保护了托运人/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承运人承担超出其控制能力的风险”,有利于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市场的公平秩序。

案例指导意义  TAYO LAW FIRM 

综上,本案通过清晰的裁判逻辑,为“极端灾害下的不可抗力认定”提供了典型范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同案同判”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为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提供了明确指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典型性、指导性、社会价值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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