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中口头借贷关系认定与调解协议设计的实务路径——基于一起企业间借贷调解案的分析
作者:张婷婷 2025-11-04 11:01

一、引言/摘要

企业间民间借贷纠纷中,口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逾期利息计算、债权费用承担及调解协议风险防控,是实务高频争议点。本文以甲公司(物业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借贷调解案为研究对象——双方无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借贷,乙公司未足额还款后,甲公司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法院对口头借贷认定、利息计算、费用承担及协议条款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企业间口头借贷的核心证据标准,厘清无书面约定时的利息与费用规则,提供精细化调解协议范式,为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证据固定、庭审抗辩及调解方案参考,亦为企业法务规范借贷、防范风险提供指引。

二、案情概要

1.借贷关系建立2022年10月,乙公司因业务需求向甲公司口头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未书面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10月27日,甲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乙公司转账20万元,用途备注“借款”。

2.还款与债权确认: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足额还款,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电话催款。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间,乙公司分三次还款(4万、2万、5千),案外人丙公司代还3万,合计9.5万元,尚欠本金10.5万元。

3.诉讼与调解2024年12月2日,甲公司起诉,诉求:(1)乙公司返还本金10.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2022年12月2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2)乙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中,法院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限额13.5万元,实际冻结76.32元,冻结期至2025年12月7日)。后经调解,双方约定:(1)乙公司分期还本金10.5万元(2025年4月30日前5千、5月20日前2万、6月20日前2.5万、7月20日前2.5万、8月20日前3万);(2)乙公司逾期则以欠付本金为基数,2024年12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付利息,甲公司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3)甲公司放弃其他诉求;(4)诉讼费1200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395元)由乙公司承担,2025年8月20日前给付。

三、争议焦点提炼

1.甲、乙公司间口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且合法有效?

2.甲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4.甲公司主张丙公司与乙公司人格混同并要求连带责任,能否成立?

5.调解协议的分期还款与违约执行条款是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

四、法院裁判要旨与分析

本案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内容及法院对事实与法律的认定,体现民间借贷规则的严格适用,核心逻辑如下:

(一)口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合法性

法院及双方均认可关系成立且合法,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第六百七十九条(参照自然人借贷“实际交付”要件)及《民间借贷规定》第十条(企业间借贷效力)。

法律分析:一是“合意”成立——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提出借款,双方口头约定金额与期限,乙公司调解中自认借款事实;二是“交付”完成——甲公司转账凭证备注“借款”,证明资金实际交付;三是行为合法——双方为企业法人,借款用于乙公司业务,无《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套取贷款转贷”“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

(二)逾期利息的合法性

调解协议“按期还款不付息、违约付息”的约定,本质是对甲公司原诉求的调整,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法律分析:该条款明确“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本案借款期限至2022年12月26日,逾期日应为12月27日(原告诉求起算点12月26日属细微误差);调解将起算点调整为2024年12月2日(立案日),系双方自愿让步,且利率按一年期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三)债权费用的承担

调解约定诉讼费、保全费由乙公司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权费用优先清偿)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败诉方担诉讼费)。

法律分析:一是费用为必要支出——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通过诉讼维权,费用与违约直接相关;二是乙公司属实质败诉方,承担费用符合法定原则;三是律师费虽未约定(甲公司或自愿放弃),但甲公司若能提供支付凭证、委托合同,证明其为“合理必要支出”,仍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调解未涉及不影响权利基础。

(四)人格混同主张的处理

甲公司主张丙、乙公司人格混同,但未提供工商登记、资金流水、业务合同等证据,且丙公司代还后乙公司认可“代还款”关系,无“财产混同”特征,甲公司实质放弃该主张。

法律分析:依《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人格混同需满足“人员、财产、业务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案证据不足,故主张未获支持。

(五)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法院确认协议有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法律分析:一是分期条款明确——金额、日期清晰,无模糊表述;二是违约条款可执行——明确违约情形、利息计算及一次性强制执行权,保障债权实现;三是甲公司放弃诉求系权利处分,未损害第三方利益,符合自愿原则。

五、实务启示/价值评析

(一)对律师的操作启示

1.证据固定:口头借贷需固定三类证据——交付证据(转账备注“借款”、银行流水)、合意证据(催款微信/短信提及借款细节、电话录音)、自认证据(对方还款备注“还本金”、书面确认函)。

2.逾期利息主张:起算点按“约定到期次日/催告后合理日”确定,利率依《民间借贷规定》主张一年期LPR;调解中让步需测算成本,明确“违约后恢复法定利率”。

3.人格混同举证:提前收集人员(工商信息、社保记录)、财产(资金往来、账户共用)、业务(经营范围、合同)混同证据,避免仅依赖口头陈述。

4.协议设计:分期条款明确“金额+具体日期”,违约条款明确计算方式与执行权,费用承担与兜底条款(“履行后无其他纠纷”)需清晰。

(二)对企业法务的合规提示

1.出借方:尽量签书面合同,明确金额、利率、违约责任;建立“借款档案”留存证据;借款到期3个月未还需书面催款,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2.借款方:借款用途合法,还款备注“还本金/利息”;与关联公司保持人员、财产、业务独立,代还款需签《代还款确认书》;被起诉后积极协商,避免缺席判决。

(三)调解协议的争议点

1.借款期限举证风险:若对方否认口头期限,需提供催款时提及期限的证据,否则可能按“无约定期限”处理,增加维权成本。

2.“放弃诉求”范围:需明确放弃范围(如“放弃对丙公司连带责任及律师费”),避免后续争议。

3.保全续封提示:法院提示“到期前半个月续封”,但“半个月”无统一标准,需关注司法实践,避免因未续封致财产流失。

六、结论

本案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协议设计层面具有实务价值:明确口头借贷“合意+交付”双要件,厘清利息与费用规则,提供精细化协议范式。对律师而言,需“重证据、精条款、善调解”;对企业而言,需规范借贷流程,建立债权管理机制。本案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参考,对统一裁判思路与操作标准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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