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抵扣、诉讼主体适格性、诉讼时效及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常因事实模糊、证据瑕疵及法律适用争议成为审理难点。本文以一起多项目工程款抵扣纠纷案为研究对象:债权人张某主张债务人李某、王某(夫妻)支付门道口回迁房项目工程款,债务人以“一案一诉违法”“原告主体不适格”等抗辩,法院结合结算凭证、司法鉴定及履约行为支持张某部分诉请。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多项目合并结算时“一案一诉”的例外规则,厘清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边界;确立“股东与公司人格独立”在主体认定中的判断标准(结合公司成立时间、实际履约主体);细化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代付费用、后续催收)及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分配,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逻辑与操作指引。
1. 合作背景与工程概况:张某与李某、王某2009年因工程合作相识,2010年起以口头协议开展土方运输等服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李某承揽门道口工程基坑挖掘,双方约定:张某提供车辆、机械及人工并自行承担油费,人工费、机械租金按天算,用车费按趟次结,工程款年底付清。
2. 工程款结算与争议:张某主张,门道口工程应付工程款858,725元,抵扣此前医院工程欠款596,630元(2016年结算)后欠262,095元;2017年扣除杂活工程费用46,420元后欠215,675元;2018年扣静海项目费用12,720元、2019-2020年李某代付油款70,000元后,最终欠132,955元,提交《工程款结算单》(王某签字)及2022年通话录音佐证。
李某、王某抗辩:门道口工程2014年底以现金付清100,000元;王某无结算权限,签字系伪造;张某系乙公司(一人公司)股东,工程由乙公司履约,张某无原告资格;多项目抵扣违反“一案一诉”且部分项目无管辖权;2014年工程完工,诉讼时效已届满。
3. 关键证据与程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工程款结算单》王某签字真实;查明乙公司2017年8月成立(晚于门道口工程履约时间),李某另案陈述“王某偶尔参与现场监督,收款时有时签字”。
1. 本案受理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一案一诉”及专属管辖);
2. 张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能否以个人名义主张工程款);
3.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后续代付、催收能否中断时效);
4. 王某是否关联案涉工程及欠付金额如何认定;
5. 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虽涉多项目抵扣,但核心依据是确认“最终债权”的《工程款结算单》,且李某、王某认可门道口工程存在抵扣;案涉费用均因门道口工程产生,工程所在地属本案法院管辖,故不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一案一诉”核心是诉讼标的具有关联性,多笔债权合意合并为“单一最终债权”且核心工程属管辖范围时,可突破分案审理(参考《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管辖,本案多项目抵扣仅为金额计算方式,核心权利义务源于门道口工程,不违反专属管辖。
法院认为,李某、王某以“工程由乙公司履约”抗辩无依据:乙公司成立晚于门道口工程,无法成为履约主体;双方结算、沟通及此前诉讼中从未提及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工程与乙公司关联;《结算单》《通话录音》均指向张某,符合双方个人合作习惯,张某符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件。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三条“人格独立”需以“公司成立且参与交易”为前提,乙公司成立晚于工程,无法履约;《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结合交易习惯解释民事行为,双方长期以个人名义合作,进一步佐证张某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双方最后结算为2017年6月19日,初始时效届满日为2020年6月18日。但李某自认2019-2020年代付油款70,000元,2022年6月张某通话主张工程款,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时效中断情形,2022年7月起诉未超时效。
法律分析:代付油款结合双方抵扣习惯,可推定系“部分履行义务”,构成中断;2022年通话录音清晰体现张某主张权利,符合“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要件(参考《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可产生中断效力。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且《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其签字真实,李某另案陈述与“无结算权限”抗辩矛盾,双方以夫妻名义合作,王某签字符合“共同经营”特征,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欠付金额,李某、王某陈述矛盾(先称付清100,000元,后称欠62,955元,再称不欠款)且无证据;张某主张有《结算单》、录音及抵扣明细印证,故认定欠132,955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同意思表示”或“共同经营”,本案王某签字及参与工程可认定共同债务;《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当事人对主张举证,李某、王某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张某证据形成链条,故采信其主张。
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2017年结算后仍有多次抵扣,债权金额2020年底才确定(132,955元)。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酌定利息从2021年1月1日(债权确定后合理期限)起算,标准为同期LPR。
法律分析:利息起算需“债权确定+履行期限届满”,2020年底债权才固定,此前无明确履行义务;2021年1月1日作为“债权确定后首个自然年起始日”,符合司法惯例且平衡双方利益;案涉行为均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合同法》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1. “一案一诉”突破:重点收集合并结算凭证,明确核心工程所在地,强调“抵扣为金额计算方式,核心权利源于管辖工程”;
2. 主体适格举证:核查公司成立与工程履约时间,收集对方未提及公司的证据,证明个人合作习惯;
3. 时效证据固定:通过书面催收函、清晰通话录音、注明“抵扣工程款”的代付凭证留存证据;
4.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提交“共同意思表示”(签字结算单)及“共同经营”(参与管理、收款证据);
5. 利息主张:主张从债权确定后合理期限起算,提交抵扣明细说明债权确定时间。
1. 书面化管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履约主体、结算标准、责任主体;
2. 结算凭证留存:出具规范《结算单》,留存付款、抵扣凭证,避免现金付款无证据;
3. 主体事前核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对方主体,涉及夫妻合作可要求共同签字;
4. 时效主动管理:建立催收台账,定期书面催收并留存底单,不依赖“偶然中断情形”。
1. 司法趋势:“一案一诉”灵活适用、证据规则严格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清晰化将成趋势;
2. 争议点:利息“合理期限”酌定标准、代付行为与工程款关联性举证、一人公司与股东主体区分需进一步明确。
本案通过严谨推理,明确“一案一诉例外”“主体适格”“时效中断”“夫妻共同债务”“利息起算”五项裁判标准,填补实务空白。对律师,提供举证与抗辩思路;对企业,揭示“书面化、凭证化、规范化”要点;对司法,提供高效审理样本。
未来建设工程纠纷将更复杂,本案以“事实优先、法律衔接、平衡利益”为思路,为类似纠纷提供解决方案,既维护债权人权益,又引导交易规范,对建设工程领域法治化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