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民事案件穷尽诉讼程序后的权利救济路径分析
作者:肖剑、侯昕宇 2025-07-03 14:17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若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程序后仍被驳回诉请,往往面临司法救济途径的“终局性”困境。然而,我国法律体系仍为当事人保留了部分特殊救济渠道。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点分析检察院“二次抗诉”与法院“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可行性、法律依据及操作要点,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01

检察院二次抗诉

检察监督的深度延伸

抗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从性质上看,抗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是公权力对审判权的一种制衡机制。它并非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无端干涉,而是为了确保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律的轨道上正确运行,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抗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行使,当事人仅能申请启动,且申请机会仅限一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3款)。

而二次抗诉,是在抗诉基础上衍生出的一项特殊制度,具体是指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对下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再次提出抗诉的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初次抗诉后的再审结果可能仍然无法实现公正的裁决。证据的新发现、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以及审判人员的主观认知差异等,都有可能导致再审判决依然存在错误。倘若没有二次抗诉制度,当事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将陷入维权的困境,司法公正也将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检察院二次抗诉的法定情形解析

启动条件

首次抗诉后法院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当检察机关首次抗诉后使法院启动进行再审,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仍存在关键错误时,二次抗诉便成为了必要的救济手段。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具体情形

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

新证据在诉讼中往往具有颠覆性的作用,它可能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对于新证据的界定,法律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标准。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当事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是在原审程序中未曾出现或未被充分考虑的,并且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虽然《规则》并无具体的规定,对“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事由进行列举,但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笔者检索,除了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若属于原生效裁判损害“两益”或涉及虚假诉讼或涉及审判人员违法的案件,也会引发二次抗诉程序。

启动主体

人民检察院

在二次抗诉的程序中,申请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有权再次抗诉,不等于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一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查机关提出抗诉后,如果法院再审维持原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一次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再次抗诉的权力,由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只能依职权审查后启动。

02

法院“院长发现”纠错程序

法院系统内部监督的“兜底”机制

启动主体

法院院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条规定了“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简而言之,就是法院院长基于自身的审判管理职责和对案件公正性的关注,在日常工作中或通过特定渠道发现本院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这里的 “发现” 既包括院长主动审查案件材料时察觉错误,也涵盖通过当事人申诉、群众反映等被动获取线索后发现问题。

启动事由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现确有错误的具体情形

同“二次抗诉”制度一样,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事由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讲,“院长发现”纠错程序与二次抗诉的启动程序基本相同,通常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当事人若在原审结束后发现了新的证据,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能够改变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此时当事人可向法院院长申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当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时,当事人就可以向生效判决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院长申诉,要求启动纠错程序,以纠正错误的判决。

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若当事人掌握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证据,如收受一方当事人贿赂的转账记录、与一方当事人不正当接触的录音等,当事人可向院长申诉,期望通过“院长发现”纠错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当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明显错误,如将合同纠纷错误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裁判,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相悖,当事人可基于此向院长申诉,促使院长启动纠错程序,对案件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和裁判。

#结语#


总而言之,民事案件穷尽常规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仍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通过检察监督、法院内部纠错等特殊途径寻求救济。然而,此类程序对证据质量、法律适用精准度要求极高,需律师深度介入,结合个案特点设计系统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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