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共涉及266条法条,新增、修改了228条,实质性修改112条,此次修订通过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优化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完善退出机制等举措,旨在提升市场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更是与时俱进,解决了实务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为公司全生命周期提供更清晰的制度框架。结合2025年2月10日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司资本制度、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创新以及公司注销等方面的条款亮点。
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体现在三个方面:认缴制调整为限期实缴制、出资方式多样化、出资加速到期。
1.限期实缴制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对于存量公司和新注册的公司实行不同的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给予3年过渡期,即至2027年6月30日,过渡期满后需在5年内完成出资,也就是说最迟不超过2032年6月30日;新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则不享受过渡期,须在5年内缴足。
2.出资方式多样化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时代变浅,公司股东除了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股权的传统出资方式外、还允许股东使用债权、有法律权属规定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作价出资,只需要满足该等出资形式能够用货币估价且依法转让的条件即可。
3.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可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宽限期不少于60日;逾期未缴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宣告该股东丧失未缴出资对应的股权。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监事(会)成为非必设机构
公司可以简化组织机构设置,仅设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以行使监督职能,不再设置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公司可仅设1名董事、1名监事,经全体股东同意的甚至可以不设监事。
2.强化职工参与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加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1.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
股东知情权范围得到扩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可以查阅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而且该等知情权的目标主体延伸至全资子公司。
2.增加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受影响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3. 拓宽了维权路径
除了标的公司股东外,母公司股东可代表全资子公司起诉该子公司董监高的侵权行为,从而避免了实务中出现的因子公司被董监高控制而怠于或者无法行使权利的问题。
1.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因属于资合性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前,灵活性相较于有限公司而言较差。2024年7月1日起,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股东仍需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以避免被揭开公司面纱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2.异议股东回购权
除了公开发现股份的公司外,首次赋予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出现下述情形时的异议回购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3.可以发行类别股
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类别股的规定可以算得上是最重大修改之一。由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质, “同股同权” 成为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一个重大区别。本次修改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特殊表决权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受限股(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等类别股,并施行允许股份公司选择无面额股的制度。但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自新公司法施行后不得发行特殊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
4.可以发行可转债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还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1.明确了清算义务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裁判予以解散的。
因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清算,且公司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会议另选他人的,清算组应当由董事组成。
2.强制注销制度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但未申请注销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公告60日后进行强制注销,从而解决了实务中存在的大量“僵尸企业”。
3.简易注销制度
在全体股东承诺债务履行的前提下,允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