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借钱不还”被当成“诈骗”,谁来守住法律的边界?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但近年来,一个令人忧心的趋势正在蔓延:一些本应通过正常民事诉讼渠道解决的民间债务纠纷,却被当事人以“诈骗”为由报警,并进而因为某些非正常原因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一旦进入刑事立案程序,轻则限制被控告人的人身自由,重则造成被控告人身陷囹圄,后果不可想象。。
今天,再度翻开2023年我们团队代理的一份无罪判决书,回想办案过程,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这场关乎刑事犯罪与民事欺诈、罪与非罪的的较量中,专业辩护律师的介入,成为扭转局势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深入剖析该案的争议焦点、辩护策略与法院裁判逻辑,揭示:在证据模糊、舆论压力甚至司法惯性面前,作为专业、坚定、有策略的律师,我们是如何真正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一、案件回放:两笔200万元借款,为何成了“诈骗犯罪”?
事情始于两笔看似普通的资金往来。
张某华因经营困难,需偿还债务。经中间人张某某介绍,分两笔向赵某某借款400万元。其中一笔200万元赵某某将款项打入张某某账户,张某某随即全额转给窦某某,债务关系完成转移。此后,张某华与赵某某签订《民间借款协议》,约定还款事宜。
然而,因后续经营受挫,张某华未能如期还款。赵某某遂多次报警,称“被张某华、张某某以虚假理由骗走400万元”。公安机关最初不立案,后在赵某某缠访下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最终将 二人移送审查起诉。
表面看,嫌疑人似乎有“隐瞒用途”、有“未还款”、甚至有“口供”——足以构成犯罪?
但在专业律师眼中,这恰恰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被不当刑事化的案例。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坚持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但遗憾的是公诉人仅认可一笔200万元的款项属于民事纠纷,而对另一笔还给窦某某的200万元,仍坚持认为涉嫌诈骗罪,并提出了12年的量刑建议。
真正的较量拉开帷幕。未曾料到,这起案子一审便耗时一年零三个月之久。
二、指控的逻辑漏洞:把“结果”当作“动机”
公诉机关的核心逻辑是:
“被告人虚构借款用途,实际并未用于所述项目,且最终未能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
这一逻辑看似合理,实则犯了刑法适用中的常见错误——以结果倒推动机,以违约等同于犯罪。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它意味着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而是以借款为幌子,行占有之实。
但在本案中,实际借款人张某华不仅签订了正式借款协议,还在之后偿还了部分款项;张某某更是分文未留,全程仅作为资金通道。两人从未失联、未转移财产、未挥霍资金——这些事实,与“非法占有”的典型特征完全不符。
三、律师的破局之道:五维辩护构建无罪防线
面对刑事指控,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我们没有被动等待,而是主动出击,从五个维度提出张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并由此构建了一套严密的无罪辩护体系:
1. 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
律师指出:判断是否构成诈骗,不能只看“钱没还”,而要看“当初借的时候想不想还”。
l 张某华项目有政府支持文件、有正常经营、有还款记录;
l 张某某有诊所收入、有固定资产、无逃匿行为;
l 张某华和赵某某签有书面协议,债权明确应受法律保护。
这些事实共同证明:张某华始终有还款意愿和能力,只是遭遇经营困难,属于典型的“不能还”,而非“不想还”。
2. 用资金流向击碎“非法占有”的指控
针对“张某某拿钱跑路”的潜在怀疑,律师调取银行流水,清晰展示:
200万元到账后,当日全额转出至债权人窦某某账户,张某某账户余额未增一分。
这一铁证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的可能性,也让“中间人牟利”的猜测不攻自破。
3. 厘清“用途不符”与“诈骗”的本质区别
律师强调:在民间借贷中,资金临时调配较为普遍。比如,说好用于A项目,但因紧急情况先还了B债——这属于履约瑕疵,可通过民事违约责任解决,绝不等于刑事诈骗。
法院最终采纳这一观点,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
“借款事由和实际用款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是否构成诈骗罪,应综合考量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不仅是对本案的定性,更是对类案处理的重要指引。
4. 质疑口供真实性,坚守证据规则
侦查阶段,张某某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律师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
l 笔录内容与实际陈述存在多处出入;
l 供述资金流向与客观证据银行流水严重不符。
辩护律师认为,该几份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且涉嫌刑讯逼供,依法应予排除。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经查......,该录像虽未显示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但该录像体现的审讯经过与纸质的询问笔录的回答内容不能一 一对应,故该供述还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法院实质上未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这正是律师与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力践行。
5. 以退赔与谅解强化“无恶意”形象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家属积极筹款,向赵某某退还400万元(含未移送起诉的200万元),并获得其书面谅解。
虽然退赔本身不直接导致无罪,但它传递了一个关键信号:当事人始终愿意化解纠纷——这与诈骗者的逃避、隐匿形成鲜明对比。
四、法院的回应:几乎全盘采纳辩护意见
令人欣慰的是,法院在判决中高度认可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观点:
l 明确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l 指出:“二被告人未实施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
l 强调:“不能仅因借款用途与实际使用不一致就认定为诈骗”;
l 法院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
这份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救赎,更是对司法实践的一次纠偏——它提醒办案机关:慎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而这一切的背后,离不开辩护律师的专业、坚持与策略。
五、启示:专业律师的价值,远不止“打赢官司”
本案再次印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绝非“走过场”或“求情”,而是:
事实的挖掘者:从庞杂材料中找出关键证据;
法律的诠释者: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
程序的守护者:防止非法证据污染审判;
理性的传递者:在情绪化指控中注入法律逻辑。
尤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更需兼具民商事思维与刑事辩护思维,,精准识别风险、有效阻断刑事程序的滥用。
正如本案所示:没有专业辩护,400万元的民事纠纷可能就此演变为一场10年的牢狱之灾;有了专业介入,法律的天平才得以回归公正。
结语:无罪不是终点,而是法治进步的起点
张某华、张某某的无罪判决,值得庆祝,但更值得深思。
它让我们看到:
l 当事人需要的不只是“律师”,而是“懂法律、敢较真、善沟通”的专业律师;
l 司法机关需要的不只是“打击犯罪”,更是“精准定性、保障人权”的理性裁判;
l 社会需要的不只是“讨回公道”,更是“规则清晰、边界分明”的法治环境。
今天,我们为一次无罪判决喝彩;明天,我们更应为每一位坚守专业、捍卫权利的律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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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看来,如何才能更好防止“以刑促民”“以刑逼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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