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后纠纷的解决路径与司法确认效力——基于一起工程款支付纠纷调解案的分析
作者:李雕 2026-01-08 10:45

一、引言/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主体变更引发的工程款支付纠纷是实务常见复杂争议,涉及原合同权利义务承继、多方责任划分及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本文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后的工程款纠纷为研究对象:施工方(债权人)因发包方变更后剩余工程款未清偿起诉,诉前与变更后发包方(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协议合法有效。本案明确了合同主体变更后责任承担标准,厘清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适用条件与效力,为同类纠纷提供可复制路径,对律师实务及企业合同合规管理具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情概要

1.合同签订与权利义务基础2012年5月,甲公司(施工方)与乙公司(原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特定路段道路工程;后双方签《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书》,确认工程结算总价6000万余元。

2.合同主体变更与债务确认2016年4月,乙公司、甲公司、丙公司(变更后发包方,国企)签订《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三方确认发包方由乙公司变更为丙公司,丙公司承接原合同中乙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剩余未付工程款120万余元由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3.纠纷发生与调解过程:因丙公司未按约付款,2024年11月甲公司起诉,主张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保全费。案件进入诉前调解后,双方在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协议:丙公司2025年3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付清工程款;若履约,甲公司不得再主张违约金等;调解费7800余元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调解请求。

4.司法确认与裁定结果: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认为协议系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025年1月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合法有效;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争议焦点提炼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核心争议焦点为:

1.丙公司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中权利义务承接方,是否应承担原合同剩余工程款支付义务?

2.甲公司与丙公司诉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确认条件?

3.调解协议中“甲公司承担调解费并放弃其他请求”的约定,是否属民事权利合法处分,效力如何认定?

四、法院裁判要旨与分析

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依“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效力判断”路径审查,精准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与调解程序规范。

(一)丙公司应承担剩余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认定

裁判要旨: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丙公司承接原合同乙公司全部权利义务且需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付款义务。

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规定,即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规定”。

2.事实与法律结合论证:主体变更协议经三方签字,符合“经对方同意”要件,无擅自转让情形;协议明确丙公司承接权利义务及付款责任,内容清晰;甲公司已完工且结算总价明确,剩余工程款金额确定,丙公司付款义务有事实基础。

3.裁判亮点:法院未因丙公司国企身份或项目统筹因素免责,严格依合同约定与《民法典》规则认定责任主体,明确“合同相对性突破需以明确约定为前提”,避免责任认定模糊。

(二)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认定

裁判要旨:调解协议在调解中心主持下自愿达成,双方对工程款金额、支付期限等核心内容无争议,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确认条件,故裁定有效。

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法院调解可邀有关单位协助,调解协议需双方自愿,内容不得违法”;第二百零六条“法院审查后,符合规定的裁定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可申请执行;不符合的驳回申请”。

2.审查逻辑与证据运用:自愿性审查方面,通过调解笔录(载明“双方自愿调解,无强迫”)、协议文本确认自愿原则;合法性审查方面,协议中工程款支付、放弃违约金等约定属民事权利处分,无违法或损害第三方情形;事实基础审查方面,结合原合同、结算协议等证据,确认欠付事实真实,排除虚假调解。

3.裁判亮点:法院兼顾调解程序合法性形式审查(如调解组织资质、当事人身份核对)与协议内容事实基础实质审查,避免“仅形式审查忽视事实”,为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三)调解费承担与放弃其他请求约定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甲公司承担调解费”“放弃其他调解请求”的约定,系甲公司对自身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民事与诉讼权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2.效力论证:调解费承担是甲公司对财产权利的处分,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放弃违约金等请求是对债权范围的自主限定,以放弃部分权利换取工程款确定支付,符合公平原则。

3.裁判亮点: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不干预费用承担与权利放弃约定,同时裁定确认效力,避免后续一方以“处分不当”反悔,体现“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理念。

五、实务启示/价值评析

本案以调解与司法确认结案,其思路对建设工程纠纷实务具多维度指导意义,亦需关注潜在争议点。

(一)对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操作指引

1.证据审查与策略制定:证据固定需重点审查主体变更协议核心条款(权利义务转让范围、责任划分、债权债务金额),配套收集原合同、结算文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纠纷解决优先推动诉前调解(缩短周期、降低成本),调解不成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2.调解协议拟定与司法确认申请:协议需明确工程款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如未付款可申请强制执行),加入“无其他争议”兜底条款;申请司法确认需提交协议原件、调解证明、身份证明、基础法律关系证据,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避免材料瑕疵被驳回。

3.应对“国有企业责任抗辩”:若承接方以“国企资金统筹”“项目审批”拖延付款,紧扣《民法典》合同转让规则,强调企业性质不影响协议效力,通过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等施压,避免久拖不决。

(二)对企业法务的合规操作建议

1.合同主体变更合规管理:变更需履行“三方协商一致”程序,经施工方书面同意,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国企作为承接方,需评估原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进度、质量、结算),协议中可约定原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降低风险。

2.工程款支付风险管控:签订协议时明确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与期限,避免模糊表述,留存付款凭证;付款方需提前备资,收款方在期限届满后及时催告,未付款则在2年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裁定的争议点与未来观察

1.“放弃其他请求”后续风险:甲公司放弃违约金等请求后,若出现新损失(如工程质量缺陷需维修),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欺诈”撤销协议,司法实践尚无统一标准,律师需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后果。

2.“虚假调解”审查尺度:当前法院通过基础证据排除虚假调解,但缺乏统一实质性审查标准(如未核查工程款实际支付),未来需细化认定标准(如大额工程款需资金流水证明),避免程序滥用。

六、结论

本案司法确认裁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变更纠纷提供清晰解决路径,明确“责任承担以协议为依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满足自愿、合法、事实真实”等核心规则;为律师提供“调解优先、证据固定、司法确认跟进”策略,为企业法务提供主体变更合规与工程款管控指引。

虽本案存在“放弃请求后续风险”“虚假调解审查”等待观察问题,但其裁判逻辑体现“尊重意思自治、严格适用法律”原则,对同类案件具重要参考价值。律师与企业法务处理相关纠纷时,可借鉴本案思路,实现纠纷高效合法解决,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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