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合伙人于沛沛律师代理的原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涉案房企”)财务负责人Z某涉嫌挪用资金19亿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中,于沛沛律师坚定主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在案件侦办的2年多时间里,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供意见,终获不起诉。
案情回溯
涉案房企由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某建设集团”,持股75%)与天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某实业公司”,持股25%)共同出资设立,核心业务为静海区某小区地块的开发建设。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所获资金在支付财务成本后,剩余部分由两大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公安机关认定,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Z某在担任涉案房企财务负责人期间,未经公司全部股东同意,亦未召开股东大会,以“江苏某建设集团归集资金”为由,将涉案房企约19.3529亿元资金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涉嫌挪用资金罪,并于2023年6月3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对Z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关键
于沛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全案证据、分析合作协议条款及企业经营惯例,发现现有证据无法厘清两大核心争议点:
一是Z某将涉案房企资金上交江苏某建设集团的行为,是否经过另一股东天津某实业公司的同意;
二是该笔近19.3529亿元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属于“挪作他用”,即是否用于与涉案房企经营无关的其他活动。
而这两大争议点的证据缺失,将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法成立。 遂形成了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辩护思路,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个层面进行剖析,并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
案例启示
该案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Z某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为类似企业资金争议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1. 注重经营惯例的举证;
2. 紧盯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若关键证据缺失,应及时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
3.精准区分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往来常涉及民事纠纷,辩护需准确把握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将民事争议不当纳入刑事追责范围,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与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