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雇主责任险理赔争议:十级伤残按1%赔付?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未生效!
作者:孙浩煜、王英 2026-01-08 10:40

一、案情回顾

 

某煤炭运销公司为53名职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每人限额55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500000元,误工/医疗限额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

 

2023年9月22日,职工郭某在工作期间掉入车间地沟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经法院判决,公司需向郭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25296.7元,且该公司已实际履行赔付义务。

 

公司依据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可事故真实性及保险责任,但提出:十级伤残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仅赔付1%(即5000元);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不属于理赔范围;需扣除500元或损失金额5%的免赔额(按高者计算)。双方就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现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5%免赔额以外的工伤赔偿。

 

二、焦点解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约定伤残赔偿比例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十级伤残按1%比例赔付的约定,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认定为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案涉免责条款字体与普通条款一致,未作任何明显标识,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伤残赔偿比例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例启示

 

(一)对保险公司而言

1. 免责条款需“双重达标”:不仅要在保险合同中以加粗、加黑、标注等明显方式提示投保人,还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理解的明确说明,并留存相关证据(如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条款知悉声明等),否则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理赔范围约定需明确:对于不予理赔的项目,应在合同中作出清晰、具体的排除性约定,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不利裁判。

 

(二)对投保企业而言

1. 投保时审慎审查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赔偿比例、理赔范围等核心内容,对不理解的条款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记录在案。

2. 出险后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赔付凭证、保险合同等,为理赔及诉讼提供充分依据。

3. 理性应对理赔争议:若保险公司以不合理条款拒绝或减少理赔,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条款无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本案的裁判逻辑充分体现了保险法“倾斜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精神,符合其立法目的,也为保险公司规范合同订立流程、投保企业防范理赔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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