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一纸电影投资协议背后的陷阱: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探析
作者:贾路飘 2026-02-10 10:38

引言

近年来,中国电影市场扩容、文化产业发展,影视投资走出专业资本圈层,成普通民众“高门槛、高回报”投资新选择。但行业繁荣背后,部分不法分子借“电影投资”设骗局,致纠纷频发,且此类纠纷可能触及刑事犯罪。近日,一起电影投资纠纷案审理出现重大转折,法院审查发现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民事起诉并移送公安。这起案件暴露影视投资监管漏洞与诈骗风险,引发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边界划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思考。本文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剖析相关法律问题,为投资者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指引。 

 

一、案件背景:虚假授权下的投资迷局,数十万元本金石沉大海

2024年9月,投资者王某在微信结识自称“知名影视公司高管”的杨某。杨某以“行业专家”人设,向王某推介一部“制作班底强大、市场潜力巨大”的院线电影,作出“短期回本、高额分红”“零风险、稳赚不赔”等承诺。在杨某游说下,王某与杨某代表的影业公司签订《院线电影认购协议》,出资数十万元获影片0.0002%收益权,约定影片下映6个月内公司完成收益结算并支付分红。

协议签订后,王某支付投资款,但影片下映满6个月,公司未履行结算义务。王某询问,客服拖延搪塞,杨某失联。王某意识到可能被骗,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遭公司拒绝。 

从法律视角看,案涉《院线电影认购协议》表面符合民事合同构成要件,即双方具民事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法,但核心争议为协议签订是否存在欺诈,以及影业公司有无履行协议的实质能力。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前提是合同标的合法、行为人有合法处分权。本案中,影业公司能否合法处分案涉影片收益权,是后续法律定性的关键前提。

 

二、关键证据:电子数据与官方核实,戳破虚假宣传的核心

为维护权益,王某收集证据核查投资项目真实性,揭开影业公司骗局:

(一)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印证欺诈故意

杨某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是核心电子数据证据,还原推介与签约过程。杨某承诺高收益,发伪造材料塑造项目前景。该记录证明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诱使王某投资,符合欺诈主观要件。

(二)官方核实材料:书证否定授权真实性

王某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案涉影片的官方出品方信息后,直接与原始出品方取得联系,核实该影业公司的合作资质与授权情况。原始出品方出具书面回复,明确声明其从未与该影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作协议,亦未授权其转让案涉影片的收益权,该影业公司并非影片的联合出品方,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收益处分权。该证据从根本上否定了案涉《院线电影认购协议》的合法性基础,证明影业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核心事实的虚假陈述。

(三)沟通记录:拖延行为佐证非法占有目的

王某与影业公司客服沟通记录显示,客服明知公司无授权、无法结算,拒绝提供关键内容,以程序性理由拖延,不结算、不退款。根据刑法诈骗认定标准,公司无履行能力收款且拒不返还,印证其有非法占有投资款故意。

 

三、案件转折:民事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嫌疑,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收集证据后,王某委托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贾路飘律师向上海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院线电影认购协议》,让影业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受理后,审理中发现疑点:一是影业公司是否享有影片收益权影响合同效力与履行基础,需核实;二是其行为可能超民事违约范畴,涉嫌犯罪。为查清事实,法院向案涉影片5家相关单位发函核实,各单位回函确认与该影业公司无合作,未授权其转让影片收益权。结合王某提交的证据,法院审查认为,该影业公司明知无影片收益权和履行合同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授权、承诺高收益诱骗王某签协议收款,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非纯粹民事纠纷。 

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转折体现了我国“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即当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存在牵连关系时,应优先通过刑事程序查清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既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也能为被害人的财产返还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四、法律分析: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划分及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核心界限: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辨析

影视投资纠纷中,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不同,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展开:


 


对比维度    

民事违约(合同违约)

刑事诈骗(合同诈骗罪)

主观

故意

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经营困难、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
无法履行,无非法占有目的

签订合同时即无履行意愿,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核心目的

客观

行为

合同标的真实存在,行为人对标的享有合法处分权,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为履行合同作出合理努力

虚构合同标的、冒用他人名义、伪造授权文件等,无实际履行行为,收取财物后逃匿或拒不返还。

法律

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承担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同时需返还诈骗所得财物。

具体到本案,影业公司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其同时满足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一,主体要件,影业公司作为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二,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王某投资款为目的(无授权却签订协议、收取款项后拒不返还且拖延搪塞);其三,客观要件,实施了虚构享有影片收益权的事实、隐瞒无授权的真相,诱骗王某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的行为;其四,客体要件,既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也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需特别注意的是,区分两者还需警惕“无权处分”与“合同诈骗”的混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其主观上可能存在过失或误判,但无非法占有目的,此时合同效力待定,权利人拒绝追认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诈骗中的“无处分权”是行为人刻意虚构的事实,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两者在法律定性与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二)风险识别:投资者的法律审查要点

影视投资风险高、专业性强,投资者参与前应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做好合规审查:

1.核实主体资质与授权链条: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摄制电影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投资者应通过国家电影局官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查投资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影视项目备案证明、《摄制电影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收益权授权文件,包括原始出品方的授权书、授权链条的完整性证明(如多级授权需提供每一级的授权文件),并通过原始出品方官方渠道核实授权真实性,避免与无合法授权的“空壳公司”合作。

2. 警惕违法违规的收益承诺:影视投资收益不确定,“零风险、高回报”“保底收益”等承诺不符市场规律且可能违法。按相关规定,除特定金融产品外,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遇此类承诺应警惕诈骗。

3. 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与完备性:投资合同应明确核心条款。投资者要重点审查收益权范围、结算标准与流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警惕“霸王条款”,必要时委托律师审核。

4. 审慎对待非官方渠道的推介:案例中王某因微信陌生人推介投资受骗。投资者应避免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取信息,警惕诱导投资行为。若通过中介投资,需核查其备案资质与业务范围,签订规范服务合同。 

(三)维权路径:民事与刑事程序的衔接与运用

一旦发现投资可能涉嫌诈骗,投资者应及时维权,运用民事与刑事程序保护自身权益:

1. 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证据是维权核心,投资者应尽快整理投资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宣传材料、官方核实材料等。电子数据要保持原始载体完整,必要时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等固定,增强法律效力。

2. 优先启动刑事报案程序:若初步判断有诈骗嫌疑,应立即向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及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犯罪所得,挽回投资者损失,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作后续民事诉讼证据,降低举证难度。

3. 合理运用民事诉讼与财产保全:刑事程序推进中或终结后,投资者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或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若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其逃避债务。

4. 关注刑事程序中的被害人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投资者作为被害人应配合调查,了解案件进展;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可协商赔偿事宜,争取达成谅解协议,提高损失挽回比例。 

五、结语:理性投资是前提,依法维权是保障

影视投资领域的诈骗案件,本质上是不法分子利用行业信息不对称与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影视投资并非“稳赚不赔”的捷径,任何投资都应建立在对项目真实了解、对风险充分认知的基础上;若遇类似投资陷阱,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报案维权,通过民事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已做化名处理。案件内容来源于法院的法律文书,相关法律分析基于现行《刑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供普法参考。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如遇类似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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