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纠纷中调解与司法确认的适用路径——基于一起施工合同主体变更案的分析
作者:李雕 2026-02-10 10:40

一、引言/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主体变更与债权转让叠加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因涉及多方主体、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常面临事实查明难、责任界定难的问题。本文以一起典型纠纷为研究对象:债权经两次转让后,受让方向债务人主张工程款,最终通过“调解+司法确认”高效结案。法院在司法确认中明确了建设工程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主体变更需三方合意”的核心规则,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该案不仅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调解优先、司法确认兜底”的解决路径,也为律师办案、企业合规操作提供了直接指引。

二、案情概要

1.基础合同关系与主体变更2011年1月,甲公司(原建设单位)与丁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丁公司承接某道路工程3标段;2013年1月,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总价159175553元;2016年4月,甲、丁、乙公司(本案债务人)签订《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三方合意明确:发包人变更为乙公司,乙公司承接原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剩余未付工程款1583511元由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

2.债权转让事实2024年9月,乙公司收到戊公司(第一次债权受让方)寄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协议复印件,载明:2021年7月,丁公司将1583511元工程款债权(含利息、违约金等从权利)转让给戊公司;2022年7月,戊公司又将该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丙公司(最终债权人)。

3.纠纷解决过程2024年10月,丙公司起诉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后撤诉并与乙公司共同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2025年1月,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1583511元,按期付款则丙公司放弃违约金,调解费8573.22元由丙公司承担。随后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协议有效。

三、争议焦点提炼

1.丁公司向戊公司、戊公司向丙公司的两次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2.乙公司基于《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是否需向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3.案涉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确认条件,法院应否裁定有效?

四、法院裁判要旨与分析

本案虽未进入实体判决,但法院在司法确认中围绕争议焦点严格审查,其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参照意义。

(一)两次债权转让均合法有效的审查逻辑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可转让性)、第546条(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认定转让有效:

l可转让性:案涉债权为工程款金钱债权,无人身专属性,无合同或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符合要求;

l转让合意:丙公司提交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虽未提及对价,但债权转让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合意成立;

l通知义务:戊公司已向乙公司寄送通知书及协议复印件,乙公司确认收到,通知义务履行完毕。

(二)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义务的审查逻辑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需三方合意),认定乙公司义务成立:

l三方合意:《施工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由甲、丁、乙三方签订,明确乙公司承接付款义务,丁公司同意债务转移,合意生效;

l义务指向变更:债权转让对乙公司生效后,根据《民法典》第548条,乙公司付款对象从丁公司变更为丙公司,金额以1583511元为准。

(三)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审查逻辑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司法确认审查标准),认定协议有效:

l调解组织合法:调解由依法设立的调解中心主持;

l自愿性与真实性:调解笔录载明调解员已告知权利义务,双方确认自愿达成协议,无强迫情形;

l内容合法性:协议仅涉及工程款支付、费用承担及权利放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

五、实务启示/价值评析

(一)对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操作指引

1.证据审查与固定:核心证据需包括基础债权凭证(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主体变更协议)、债权转让凭证(转让协议)、通知凭证(快递面单、签收记录);风险排查需关注“一债多转”、诉讼时效(工程款债权通常3年)、从权利转让(利息、违约金是否随主债权转移)。

2.调解策略制定:优先核实债务人付款能力(如本案乙公司付款有保障),协议需明确付款期限、逾期责任、费用承担、权利放弃范围;调解后需在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避免对方反悔。

3.司法确认申请要点:必备材料包括调解协议原件、双方身份证明、基础证据复印件、调解情况说明;需按《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若协议内容模糊(如未明确付款账户),需及时补充。

(二)对企业法务的合规提示

1.施工合同主体变更防控:主体变更协议需明确权利义务范围(如是否含违约金、保修责任)、债权债务金额,避免后续争议;协议需报主管部门备案(若有规定),内部存档三方签字原件。

2.债权转让通知应对:收到通知时,需核实通知主体(优先债权人通知)、内容(债权金额、转让方/受让方),留存凭证;及时向原债权人发询证函,确认无“一债多转”或已清偿,暂停向原债权人付款,避免重复支付。

3.调解协议内部审查: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司制度(如付款期限符合资金计划)、是否放弃合法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大额付款需约定分期履行或担保,权利放弃范围需明确(如“放弃违约金”而非“放弃全部权利”)。

(三)争议点与未来观察

1.债权转让通知形式效力:本案复印件获认可,但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要求原件或公证件,建议优先提供原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确认函”。

2.调解协议权利放弃范围:本案“放弃其他请求”未明确是否含迟延履行利息,若乙公司逾期,丙公司仍可主张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建议协议细化放弃范围。

3.优先受偿权转让问题:本案未涉及,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债权转让存在争议,建议转让时明确约定,并提示受让人在18个月内行使(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算)。

六、结论

本案作为“主体变更+债权转让”纠纷的典型案例,以“调解+司法确认”实现了效率与安全的平衡:既避免冗长诉讼,又通过法院审查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明确的“债权转让通知生效”“债务转移需三方合意”等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法律指引;而律师操作模板、企业合规提示,也为实务层面提供了清晰路径。

未来,建设工程纠纷复杂性上升,“调解优先、司法确认兜底”的路径将更具推广价值。律师与企业法务需重点关注债权转让通知形式、优先受偿权转让等争议点,通过精细化操作维护权益,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债权债务关系有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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