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疫情事件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者:李坤 2022-06-07 23:38

自新冠疫情出现以来,妨害传染病防治这一不常见罪名屡见报端,作者希望借前几天发生的一起案例,再谈该罪的犯罪构成,希望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单位和个人如何防范刑事风险有所帮助。


一、涉及案件简介


2022年5月,韵达快递长阳分部发生聚集性疫情,北京市纪委监委对疫情传播扩散过程中涉及的监管责任开展调查。经调查,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疫情防控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未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未严格执行市邮政管理局一线作业人员疫苗接种要求,多人不符合规定;未严格落实分拨中心封闭管理要求,存在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多日并确诊阳性情况;疫情发生后处置不力;员工未落实个人防疫责任。目前,承包经营韵达快递长阳分部的北京顺江得运输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同时,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严肃查处。


二、涉嫌罪名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生某些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顺江得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防疫措施,造成了新冠病毒大面积传播的严重后果,故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关于此罪名应注意以下三点:

1.单位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明确规定该罪名单位可以构成。本案中的北京顺江得运输有限公司为了减少疫情防控对其业务的影响,在单位领导的集体决策之下,实施了多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之行为,故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2.构成本罪要求主体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刑法中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北京顺江得运输有限公司实施的行为包括未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未严格执行市邮政管理局一线作业人员疫苗接种要求,多人不符合规定;未严格落实分拨中心封闭管理要求,存在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多日并确诊阳性情况;疫情发生后处置不力;员工未落实个人防疫责任等,这足以证明其明知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这些行为必将破坏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却仍为了满足自身盈利之需要而执意为之,故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

3.新冠疫情与甲类传染病的关系

新冠病毒肺炎虽不是甲类传染病,但鉴于其传染性强、波及范围广,预防难等特点政府已明确比照甲类传染病防范处理。


三、案件警示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实行防疫管控、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看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方面付出巨大努力,所以我们必须积极配合国家和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无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防疫政策要求,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我们才能齐心协力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化解刑事风险,在逆境中存活下来、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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