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在校大学生李某于2020年8月与用人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实习期为10个月,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止,将在李某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用人单位评定李某表现并决定是否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实习期满,李某于2020年6月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2022年3月,期间用人单位始终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其申请,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于2021年6月即李某取得毕业证书前已发出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的照片,主张其无需支付李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用人单位的该主张予以确信,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李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中,用人单位提交的《通知》照片拟证明公司已提前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无视用人单位通知内容,未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仅提交了《通知》照片,并未提交该照片的原始载体,无法核实该《通知》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另查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于2021年6月发出通知,要求李某提交毕业证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李某支付涉诉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学员顶岗实习协议书》第二条有关于“实习期满,李某取得毕业证后,用人单位将根据李某在实习期的综合表现作出判定,合格者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适当调整工资,为员工缴纳五险。”的约定,但李某于2021年6月29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后,直至2022年3月7日离开公司,用人单位始终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提交《通知》照片的原始载体,故不能证明其已告知李某在毕业后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仅凭李某向用人单位员工张某微信发送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亦无法证明系李某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三、法律分析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所谓的规避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往往能够得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因为即使不签劳动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依然需要承担。
(一)什么是“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李某于2021年6月30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则从2021年7月30日开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点,至2022年3月7日止。
(二) 注意适用二倍工资的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该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并非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而应得之劳动报酬,因此,关于二倍工资的主张应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的发生之日。
本案中,李某于2021年6月29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在2021年7月30日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即2021年7月30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李某2022年7月1日提交仲裁申请,没有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三)关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问题,目前全国尚未有统一的规定,以天津为例,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的实得工资为准。
四、典型意义
大学生是我国具有典型性的就业群体,随着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应届毕业生在从学生到劳动者转变的过渡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应当予以司法保障。本案是保护应届毕业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本案李某到用人单位处工作时仍为在校生,在实习期满经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告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李某不愿与其签订,因此用人单位应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不仅提醒了应届毕业生劳动者应学会以法为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警醒了用人单位需时刻注意合法合规用工,重视劳动合同的规范制定与及时签署,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保证用人单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五、办案心得
对于初次入职的青年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创设二倍工资差额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综上,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