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 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坤、樊攀律师为其辩护,取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理想判决结果
作者:大有律师事务所 2023-05-19 15:20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7日至 2021 年2月22 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欲捕捞花蛤变卖获利,后其联系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到天津海域捕捞花蛤。2021年2 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分别驾驶渔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神堂南侧海域捕捞花蛤,后在卸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三艘渔船共捕捞蛤类渔获物8280公斤,共计25100公斤,鉴定价值人民币 65260元。经查,被告人捕捞花蛤位置属于渤海湾种质资源保护区。经鉴定,三艘渔船上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禁用渔具。


二、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樊攀律师及时到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就案件事实过程进行梳理,分析寻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案件到法院后,樊攀律师立即提交委托手续复制卷宗,并对卷内全部材料进行梳理,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不存异议。因本案为共同犯罪,郭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地位,除郭某某之外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仅有郭某某一人始终在押,公诉人对其量刑意见也为实刑。但在查阅案卷后,樊攀律师发现办案机关对于被告人郭某某的到案经过认定存在疏漏、不明确的情况,很可能存在自首情节,但起诉书中对该情节却未进行认定。同时,樊攀律师认识到被告人郭某某的自首情节如能被认定,将对郭某某最终被判处缓刑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及时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被针对阅卷过程中梳理出的重点问题向郭某某进行询问,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突破点。


李坤、樊攀律师查阅案卷后,就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整理成发问清单,并及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过程中,两位律师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详细了解,充分询问被告人对涉案相关事实的意见,尤其重点询问了到案经过等内容,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经两位律师告知其行为的严重性,郭某某也自愿表示愿意就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经过被告人郭某某还原到案经过,可以初步确定郭某某系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如何使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减轻对其的处罚,为本案的关键性工作。


3、针对被告人郭某某的到案经过制作到案时间表,直观地向法庭展示郭某某自动投案的到案经过。


两位律师会见被告人后,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陈述内容,结合案卷中侦查材料,制作了清晰的被告人到案时间表,一目了然地呈现了郭某某的到案经过,在法庭审理时,分别向审判员和公诉人进行了提交,也受到了审判员和公诉人的充分肯定。


4、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沟通,讲明本案的利害关系,做通家属工作,同意按鉴定结论就损害行为支付赔偿。


因被告人郭某某家属此前未给其聘请律师,未认识到郭某某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会接受的处罚。两位律师充分向被告人家属讲明郭某某的行为确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且两位律师通过查阅对损害结果鉴定结论,也确认鉴定机构在就损害金额作出鉴定结论时,亦扣除了捕捞的杂质等不应计入的部分,较为客观。最终,被告人家属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同意支付全部损失金额。


5、开庭前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庭前辩护意见,争取一切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开庭前,樊攀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积极主动向法官反馈辩护思路,并提交庭前辩护意见。在法院开庭时,重点阐述了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恳请法院给予宽限一段时间,让被告人家属在庭后支付损害赔偿款。使被告人郭某某取得更多更为有利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争取取得最为理想的裁判结果。


6、开庭后,辩护人协助被告人家属完成支付损害赔偿款事宜,被与公诉人再次就自首情节的补充调查情况进行核实,最终郭某某的自首情节被认定。


开庭后,因被告人家属距离法院较远,由樊攀律师代为缴纳了损害赔偿款,并提交至法院。公诉人开庭时称就自首情节还需与当时的侦查机关进行核实,辩护人又就该问题多次进行跟进、核实。最终,在两位律师不懈的努力下,被告人郭某某的自首情节被认定,取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理想辩护结果。案件结束后,被告人郭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郭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归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尽管本案中所捕捞的花蛤已全部放生,但郭某某自愿按照鉴定价值65260元进行赔偿,弥补自己的过错。


3、本案中所捕捞的花蛤已全部放生,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较小,被告人郭某某也未因此获利。


4、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家中父母年迈,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家庭生活情况特别困难,郭某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恳请贵院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郭某某所涉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次违法行为也是因为其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才抱着侥幸心理想多赚点钱才造成的。


6、被告人郭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之指示精神,充分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郭某某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其家庭情况,本着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整体原则,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被告人对本案的想法和观点。虽然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到法院审理阶段,错过了审查起诉阶段最好的辩护时机。但辩护人在查阅案卷时,捕捉到被告人尚具有未被认定的自首情节,而该情节对于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虽然案件已经在法院审理阶段,但辩护人并未放弃,仍对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进行了详细、清楚地梳理,通过开庭发问充分向审判员、公诉人论述该问题,并根据本案涉嫌罪名的相关性质,以及可以取得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积极与法官沟通,做通被告人家属工作,主动缴纳损害赔偿款,争取了一切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最终达到理想的缓刑结果。同时,辩护人不放弃、认真、仔细的工作态度也得到了审判员及公诉人的充分认可,使得本案最终做出了与本案实际相符合的,公平、正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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