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底,A先生向其任职的B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北京)告知其将赴法国入籍,询问公司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需要提交相关材料,B公司书面答复A先生,可以允许A先生在办事期间远程办公,待其返回中国后为其办理工作签证。2024年初,A先生取得法国国籍后回到北京继续工作,B公司向A先生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表示因A先生于2023年12月30日已丧失中国国籍,无法以中国公民身份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A先生退还相关自从2023年12月30日起向A先生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社保、公积金等。
A先生不同意公司单方面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委托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王晓冬律师,为其与B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事宜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及谈判策略。
经律师专业介入协调,A先生与B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免除全部退款责任并争取了其他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问题】
1、A先生取得法国国籍前后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状态?
2、外国人如何在中国合法就业?
3、A先生是否应退还劳动报酬?
4、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许可私自在中国就业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以及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A先生已丧失中国国籍,无法以中国公民身份履行劳动合同;且其作为外国人不得在未取得就业许可的情况下为B公司提供劳动。故从A先生丧失中国国籍之日起,在A先生取得就业许可之前,无法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即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应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办理《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主体系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 》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3. 本案A先生在丧失中国国籍后持续为B公司提供劳动,并在入籍法国之前已用书面形式告知了B公司入籍事宜,并不存在劳动者刻意隐瞒和公司不知情的情形。故,B公司在A先生取得法国国籍之日起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与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规定,B公司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A先生支付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B公司应赔偿A先生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就业(未取得就业许可提供劳动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经查非法就业的,报大使馆与移民局(出入境);
(2)如经举报非法就业的,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罚款,拘留)和/或遣送回国的;
(3)影响下一次入境中国;
(4)在申请其他国家签证时一般会被询问,是否存在被其他国家拒签遣遣返,拒绝入境的历史记录等,影响办理其他国家签证;
(5)其他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