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浅析新《公司法》第23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
2025-05-06 13:40

#关联穿透#


当你尝试用上篇的“人员混同认定标准”时,是否遇到:


→ 家族企业高管交叉任职的合理性边界模糊

→ 共享财务系统是否必然构成滥用

→ 如何证明 ' 控制权滥用 ' 的主观恶意


某家族控股集团用“3 层隔离机制”成功规避连带责任,下篇将用他们的风控手册 + 法院判决书,教你识别司法实践中的“安全区” 与“雷区”。


前篇:浅析新《公司法》第23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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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

新《公司法》第23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施前,司法实践中其实已积累诸多关于横向人格否认典型案例,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裁判规则,但也面临诸多争议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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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法律逻辑与裁判规则的形成


案例一:某集团关联公司资产混同案

案情概要:某控股股东通过实际控制三家关联公司,将核心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转移至关联公司A,导致原公司B资产骤减,无力清偿债权人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三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逻辑

• 行为要件:法院重点审查了资产转移的“不合理对价”,发现交易价格仅为市场评估价的30%,且无正当商业理由,符合《九民纪要》第10条“利益输送无合同依据”的情形。

• 结果要件:原公司B的资产负债率从60%上升至95%,符合“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量化标准。

• 因果关系:通过审计报告证明资产转移直接导致公司B偿债能力丧失,排除市场波动等其他因素干扰。

制度价值

此案确立了“资产混同+显著损害”的裁判公式,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实质保护,而非形式审查。


案例二:家族企业人员与业务混同案

案情概要:某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五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间共用销售团队、财务账户,业务范围高度重叠。其中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债权人主张横向人格否认。

法院裁判逻辑

• 主体要件: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对五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 行为要件:认定“人员混同”(高管完全重合)与“业务混同”(客户资源、合同文本一致)构成《公司法》第23条的“滥用控制权”。

• 因果关系推定:法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告证明业务独立性,因被告未能举证,直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争议焦点

此案引发“人员交叉是否必然构成滥用”的讨论。反对观点认为,家族企业天然存在人员集中性,需区分合理管理与恶意混同。


案例三:逃避债务另设新公司案

案情概要:股东在解散原公司后,以原设备、人员及相同经营范围设立新公司,原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逻辑

• 滥用行为认定:依据《九民纪要》第10条第4款,认定“解散后另设同类公司”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结果要件:原公司未依法清算,直接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清算程序受偿,符合“严重损害”标准。

• 责任范围突破:法院突破“法人独立原则”,判令新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担责,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倾向。

制度启示

此案推动司法解释对“换壳逃债”行为明确规制,但亦引发“过度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质疑。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难点:理论分歧与裁判困境

控制权滥用”的证明标准模糊

学理争议

部分学者主张采用“客观滥用标准”,即只要存在资产、业务或人员混同,即可推定滥用(参见王保树《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反对观点则认为需证明“主观恶意”,即股东具有逃避债务的直接意图(参见赵旭东《公司法学》)

裁判分歧

在“某贸易公司关联交易案”中,上海高院以“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20%”认定滥用;广东高院在类似案件中要求“偏离30%+无合理商业目的”双重标准。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量化难题

司法尝试

江苏高院在《商事审判指引》中提出“资产负债率超过85%”作为参考阈值;北京三中院则采用“连续两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动态标准。

学术批评

有学者指出,单一量化指标可能忽视行业特殊性(如房地产企业高负债率属常态),建议引入“债权人受偿率”(债权实现比例)作为辅助标准(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个案到规则》)


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多因一果困境

在“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股东转移资产与行业衰退共同导致偿债能力丧失。法院采用“比例责任”,判令关联公司承担70%连带责任,引发“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度”的争议。

推定规则的局限性

“若无则不”规则在技术类公司中难以适用。例如,某科技公司因专利侵权被判赔偿,股东同时存在转移资金行为,但侵权赔偿责任本身与资金转移无直接关联,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02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的法律建议

对股东及关联公司的合规建议

从风险规避到主动治理

为避免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公司及股东应积极主动构建关联交易合规框架。

(1)制定明确的定价政策,定价机制透明化。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写入公司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例如:“所有关联交易价格必须与市场公允价格一致,并留存交易依据”;针对不同交易类型(如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资产租赁)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


(2)建立市场数据参考体系。定期调研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收集可比市场价格,建立内部数据库;使用公开数据辅助定价,参考政府发布的行业指导价、行业协会统计报告等权威数据。


(3)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关联交易需经财务部、法务部、业务部共同审核,多部门联合审批,避免“一言堂”;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参与定价决策,确保公平性。


(4)完整留存交易证据。每笔关联交易必须保留“四件套”,即,合同:明确交易内容、价格、付款方式;发票:与合同金额一致; 审批记录:内部会议纪要或签字文件;市场依据:可比价格的来源证明(如第三方报价单)。


(5)引入第三方审核。定期进行外部审计,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定价公允性报告》等专项报告;若交易价格受质疑(如被债权人起诉),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重新核定价格。


(6)定期自查与更新。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价标准,例如通胀率、行业波动等因素,每年修订定价政策;聘期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财务、采购等关键岗位员工进行定价合规培训。

对债权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从被动救济到主动防御

大数据风控工具的应用

利用“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数据库,实时监控交易对手的关联公司变动、涉诉信息及资产质押情况。


引入AI合同审查系统,自动识别关联交易条款中的异常责任豁免条款(如“债务隔离声明”)。

诉讼策略的精细化设计

举证责任分配:在起诉和庭审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应条款,主张法院依职权调取关联公司银行流水。


保全措施创新:查找相应证据,申请冻结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及关联公司资产,防止诉讼期间资产转移。

# 结 论 #


关联公司人格横向否认制度是新《公司法》回应资本滥用乱象的重要创新,其通过突破传统法人独立原则,实现了债权人保护与商事效率的平衡。


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认定标准模糊、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未来需通过立法细化、司法案例指导及企业合规建设,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适用框架,确保其在遏制股东滥权、维护市场公平中发挥更大作用。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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