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脑机接口地方立法的规范结构与制度协同研究
作者:孙浩煜 2026-07-22 14:09

中国脑机接口地方立法的规范结构与制度协同研究

摘要:2025年至2026年上半年,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安徽、四川、山东八省市密集出台脑机接口产业专项政策,标志着中国BCI治理从「国家顶层设计」进入「地方差异化实施」阶段。本文以八省市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从法规范层级结构、制度竞争逻辑、权利保护框架三个维度审视地方政策体系的规范结构。研究发现:八省市政策在目标设定、财政工具选择、伦理审查标准、数据治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形成了「全链条覆盖型」「高端突破型」「单点尖兵型」三种地方立法模式,差异化的正当性源于各地资源禀赋的客观差异,但也引发了医疗器械审批省际壁垒、神经数据跨省流动合规碎片化、产业补贴公平竞争审查风险等制度协同问题。本文提出构建「国家统一框架+地方弹性空间」的层级化治理体系、建立跨省伦理审查互认机制、完善神经数据分类分级国家标准、强化地方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等建议。

关键词:脑机接口;地方立法;制度协同;神经数据;公平竞争审查

引言

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 BCI)技术正从实验室走向临床与商业化。2025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脑机接口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5〕164号),标志着中国首次在中央层面完成BCI产业的系统性顶层设计。2026年3月,「十五五」规划纲要将脑机接口与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并列为六大未来产业重点培育方向。同年3月,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培育发展脑机接口等未来产业」。至此,脑机接口在中国政策体系中的战略定位完成了从「前沿技术攻关」到「未来产业培育」的跃迁。 

在国家顶层设计的「上位法」授权下,地方政府迅速跟进。截至2026年6月,全国已有八个省市出台了脑机接口产业专项政策,形成了一幅参差多态的地方立法图景。北京、上海先行先试,天津、广东、江苏、安徽随后跟进,四川、山东亦不缺席。从政策文本的密度和覆盖面来看,这是中国在单一前沿技术领域出现地方政策密度最高的一次「立法竞赛」。

然而,地方竞相立法的另一面是制度碎片化的隐忧。八个省市在产业目标设定、财政激励力度、伦理审查标准、数据治理模式、人才引进机制等方面的差异化设计,可能导致省际制度壁垒的形成、企业「政策套利」行为的激励、以及神经数据跨省流动合规标准的割裂。更根本的问题在于:脑机接口这一直接关涉人类思维活动的前沿技术领域,是否适合完全交由地方政府以产业政策的方式各自为政?地方立法(广义上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回应BCI技术带来的神经权利保护、算法公平性、认知自由等根本性法律问题? 

本文以八省市脑机接口产业专项政策为分析对象,从法规范的层级结构、地方制度竞争的合法性边界、以及地方政策的权利保护维度三个层面展开论述。文章将首先梳理八省市政策的文本结构与模式差异,继而剖析地方政策差异可能引发的制度冲突,再从比较法视野审视域外BCI治理的地方-中央关系处理模式,最后提出完善中国脑机接口地方立法协同的制度建议。

一、八省市脑机接口政策的规范结构分析

(一)政策文件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层级

从法规范层级看,八省市出台的脑机接口专项政策均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范畴,尚未有一省将其上升为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以安徽为例,《安徽省加快推动脑机接口技术与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以「皖政办秘〔2026〕24号」文号发布,属于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法律效力低于省政府规章。广东方案、天津方案亦具同类性质。这意味着这些政策文件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具有行政指导效力,但其设定的企业扶持措施、财政补贴承诺、人才引进优惠等,在法律上不构成行政合同意义上的要约,不产生可诉的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利益。企业在依据地方政策文件做出投资决策时,面临着政策承诺不能兑现的法律风险。

(二)三种地方立法模式的内涵与边界

基于对八省市政策文本的目标设定、财政工具选择、产业覆盖面三个维度的系统比较,可以将地方BCI立法(广义)归纳为三种模式。

全链条覆盖型。以广东、江苏、天津为代表,特征是产业规模目标量化、财政投入力度大、政策工具覆盖全链条。广东设定百亿级核心产业规模与千亿级辐射规模,部署五大行动16条举措;依托80家重点企业(全国第一)和360多项专利的产业基础,形成「广深策源、珠三角配套」的体系。天津以百亿产业基金群为核心抓手,金融工具最为丰富。江苏明确「打造长三角BCI产业集群」,利用长三角制造业和科创资源优势构建完整产业链。从法学角度审视,该模式意味着:试图通过行政力量在一省之内构建封闭的产业生态,从基础研究到终端产品的所有环节都内化于本省体系。但这种「闭环」追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素自由流动原则存在张力,可能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方向产生潜在冲突。 

高端突破型。以上海、北京、山东为代表,不追求产业规模最大化,而是瞄准关键「卡脖子」技术和标准制定权。上海主攻硬技术突破和产业链国产化,布局侵入式与非侵入式两条技术路线并行;北京依托清华、北大等高校在脑科学基础研究的领先地位;山东聚焦神经接口、柔性电极等产业链关键环节。这一模式的核心策略是通过技术制高点的占位来获取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其法学逻辑在于:标准制定权实质上是产业发展规则的定义权,谁制定了标准,谁就为后来者设定了准入门槛。工信部2024年已启动脑机接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各省推动本地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将在法律上形成事实上的竞争壁垒。

单点尖兵型。以安徽、四川为代表,依托某一核心资产在细分赛道上追求局部领先。安徽依托合肥脑科学基地,目标设定为「到2028年脑机接口技术和产业发展水平进入全国第一方阵」「获批开展侵入式脑机接口系统临床试验不少于3项」。四川以华西医院的临床资源为依托,强调首例临床突破。从法学角度审视,该模式意味着:对特定「核心资产」(科研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政策聚焦,可能产生选择性扶持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

(三)政策工具的合规性审视

八省市政策中运用的财政工具、金融工具、人才工具,均需接受现行法律框架的合规审查。 

财政补贴方面。安徽方案中的「对揭榜成功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场景开发投入的20%、最高1000万元支持」,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审查范围。广东方案中的「首台(套)保险补偿」属于对特定产品的补贴,需审查是否存在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情况。 

产业基金方面。天津方案中的「百亿产业基金群」、安徽方案中的「发挥省新质生产力投资平台和省人工智能产业主题基金作用」,均涉及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政府投资基金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不得进行明股实债、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损失。BCI早期项目的高风险性与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要求之间存在天然张力。 

人才引进方面。安徽方案中的「一事一议」人才引进机制、天津方案中的户口落地与住房补贴承诺,需要在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各地户籍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实施。特别是「一事一议」模式的裁量基准不明确,可能引发行政法上的合理性质疑。

二、地方政策差异引发的制度协同问题

(一)医疗器械审批的省际壁垒风险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行使,省级药监部门仅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审批权限。侵入式脑机接口产品已被国家药监局于2026年2月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目录,省际之间不存在审批权限的实质差异。但各省政策文件中「加强审批指导」「研检审联动」「缩短审批周期」等表述,实际上反映的是省级药监部门在国家药监局框架内提供前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激励BCI企业选择审批服务质量更高的省份作为注册地,再通过委托生产的方式在全国销售——这本质上是利用省级行政服务的质量差异进行「政策套利」,虽不违反现行法律,但与医疗器械审批全国统一的制度初衷存在偏差。

(二)伦理审查标准的不统一与「逐底竞争」风险

2024年2月,科技部发布《脑机接口研究伦理指引》,为国家层面BCI研究的伦理审查提供了基础性规范。但该指引属指导性文件而非强制性行政法规,各省伦理审查委员会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裁量空间。广东方案提出「推动伦理审查互认」,安徽方案成立「脑机接口伦理审查专家组」并要求「省内伦理审查互认」。伦理审查互认的理论基础是审查标准的实质统一——只有当两地的审查标准实质相同时,互认才具有正当性。但如果各省审查标准不一致,互认机制反而可能导致「逐底竞争」:企业倾向于选择审查标准最宽松的省份先行获批,然后将批准结果在互认框架下适用于其他省份的临床试验。这种「逐底竞争」在涉及人体的侵入式BCI临床试验中尤为危险,可能导致对受试者保护水平的实质性降低。 

从比较法视角看,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通常采用「中心审查+地方认可」模式:由一个主审伦理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其他参与中心的伦理委员会主要审查本中心实施条件的适宜性。中国在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中已积累了一定的伦理审查互认经验(如2020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但这些经验能否直接移植到脑机接口这一新兴领域,仍需审慎评估。

(三)神经数据跨省流动的合规碎片化

脑机接口临床试验产生的神经数据——脑电信号及其解码衍生的意图、情绪、认知状态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定义的「敏感个人信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依据信息的「可识别性」和「侵害风险」,而非信息的「来源」(是否来自大脑),脑电信号是否完全落入该定义的调整范围,在学理上仍有讨论空间。

更直接的制度短板在于神经数据的分类分级标准。我国目前尚未发布针对神经数据的专项分类分级目录。《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但具体实施依赖各部门、各行业的配套规则。在国家层面的神经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出台之前,各省分别建设脑机接口数据平台(如安徽方案中提出的「脑机接口智能数据平台」),各自制定数据采集、存储和共享规则,将导致跨省神经数据传输的合规标准碎片化。这一问题对跨省开展多中心BCI临床试验的企业而言是重大的法律不确定性。 

(四)产业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挑战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6号,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对地方政策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条例第十条列举了四类不得包含的措施,包括「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第十一条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禁止「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八省市脑机接口政策中的多项措施,需要接受上述条文的合规定性审查。例如:广东方案中的「培育企业梯队」措施,若在实施中限定本省企业享受梯度培育,可能触发第十一条的审查。安徽方案中的「引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骨干企业」,若配套措施仅惠及在皖注册的企业,同理。天津方案中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发上市」——「符合条件」的标准是否包含「在津注册」,是公平竞争审查的敏感点。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出台的七部门《实施意见》作为八省政策的「上位政策依据」,本身并无地方保护主义的意图,但地方在落地过程中对「本地企业」的政策倾斜,可能偏离国家层面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初衷。

三、比较法视野:域外BCI治理的央地关系处理

(一)美国模式:联邦审批+州隐私立法的双轨制

美国未出台联邦层面的统一BCI专门法律。在产品准入维度,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将侵入式BCI归类为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行使全国统一的审批权,各州无权自行设立BCI医疗器械审批标准。这与中国国家药监局统一审批的模式有相似之处。但在数据保护维度,各州隐私立法高度活跃。2024年科罗拉多州率先修订《科罗拉多隐私法》,将神经数据明确纳入「敏感生物识别数据」,要求消费级BCI设备商业须实施最高等级的加密传输措施,并赋予用户明确的「拒绝使用」退出机制。加州则通过州隐私法强制要求企业以平白语言告知用户脑电信号的被处理方式。这种「联邦审批统一+州级数据保护差异化」的双轨模式,为中国处理央地BCI治理关系提供了比较法参考:全国统一的产品准入类事项(如医疗器械审批)不宜地方差异化,但数据保护类事项可以允许地方在国家标准之上叠加更严格的保护标准。

 (二)欧盟模式:超国家统一立法+成员国弹性空间

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构建了超国家层面的BCI治理框架。《人工智能法案》将用于潜意识引导的BCI系统列为「不可接受风险」并完全禁止,将医疗用BCI列为「高风险」并要求全生命周期合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将脑电数据视为「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第九条),禁止原则上处理,例外情形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欧盟成员国在执行层面享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各国监管机构可自行决定处罚力度(最高可达全球年营业额的7%),各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亦可发布本国的BCI数据处理指南。这种「超国家统一框架+成员国弹性空间」的模式,比美国模式更加强调中央层面的统一性,较为适合中国单一制国家的政体特征。

(三)智利模式:宪法级神经权利的集中保护

智利模式与其他国家有本质区别。2021年智利通过宪法修正案,成为全球首个将「神经权利」(NeuroRights)提升至基本人权位阶的国家。在宪法授权下,智利正在推进的《神经保护法案》将脑电数据界定为「类器官」,赋予其等同于人体组织的法律地位,严禁任何实体对神经数据进行操纵或商业买卖。这一模式的核心特征是:通过全国统一立法(宪法位阶的立法)来防范地方保护标准的不一致,避免了地方分权可能导致的保护水平不均衡。从法律效果看,宪法级的神经权利保护为全国设置了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地方规定都只能在此底线之上提供更高保护,而不能向下突破。这对中国的启示是:脑机接口领域某些具有根本性的权利(如精神隐私权、认知自由权)应当由全国统一立法予以保护,而不应交由地方政策各自处理。

四、完善中国脑机接口地方立法协同的制度建议

(一)构建「国家统一框架+地方弹性空间」的层级化治理体系 

建议在七部门《关于推动脑机接口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如工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更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脑机接口治理中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具体而言: 

1. 中央层面统一的事项:医疗器械审批标准与程序(已由国家药监局统一行使)。神经数据的分类分级标准(《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要求但尚未完成)。BCI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最低标准。国家层面的BCI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规范。

2. 地方可在以下范围内自主设计:在国家标准之上叠加更高的数据保护标准(如要求消费级BCI设备实行「边缘计算」即原始数据不出设备)。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细化本省临床试验的支持政策(如场景创新揭榜挂帅、配套资金支持)。在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前提下,制定本省的人才引进与培育政策。

这种「中央设定底线、地方向上竞争」的层级化结构,既避免了地方政策碎片化带来的制度壁垒,又保留了地方基于资源禀赋探索最优发展路径的空间。从比较法经验看,欧盟模式和智利模式均支持中央统一设定底线权利保护标准,美国模式则可作为地方在数据保护领域差异化探索的参考。 

(二)建立跨省脑机接口伦理审查互认机制 

建议由科技部或国家卫健委牵头,制定适用于脑机接口领域的跨省伦理审查互认规则。核心内容包括:

1. 统一审查表单和审查标准。在2024年科技部《脑机接口研究伦理指引》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BCI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表单和评分标准,使各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判断建立在统一的操作框架之上。 

2. 建立「中心审查+地方认可」模式。多中心临床试验由牵头单位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参与中心仅需审查本中心实施条件的适宜性(研究者资质、设备条件、急救能力等),不需重复进行科学性和伦理性全面审查。

3. 建立审查结果的信息共享平台。将各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包括批准、修改后批准、不批准)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脱敏公开,便于企业和社会公众监督审查标准的一致性,防止「逐底竞争」。

(三)加快神经数据分类分级国家标准制定 

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数据局、工信部,尽快启动脑机接口神经数据分类分级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标准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神经数据的定义与范围。明确神经数据的法律内涵,将其与传统的生物识别数据(指纹、人脸)区分开来,突出其「直接映射思维活动」的特殊属性,建议将其列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独立类别。 

2. 神经数据的分级规则。根据神经数据的内容敏感度(原始脑电信号、解码后的运动意图、解码后的情绪状态、解码后的认知模式)设定不同的保护级别和传输限制。原始脑电信号应设置为最高保护级别,原则上禁止跨省传输和云端处理,要求实施边缘计算——即数据在本地设备完成解码后,仅传输操作指令而非原始信号。

3. 跨省传输的合规条件。明确神经数据跨省传输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数据主体的明示单独同意且该同意可随时撤回、传输目的严格限定于临床试验数据处理和算法优化、接收方须通过指定的安全资质认证、传输过程须采用端到端加密等。

(四)强化地方脑机接口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

建议市场监管总局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出台的八省市脑机接口产业政策进行专项公平竞争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1. 企业培育措施是否限定「本省企业」,是否构成对外地经营者的歧视性限制。

2. 财政补贴和奖励是否选择性给予特定经营者,是否具备明确的、公开的、非歧视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3. 产业基金的投资对象遴选标准是否包含地域限制。

4. 人才引进优惠是否在户口、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对外地人才构成实质性歧视。

对于审查发现的问题,不要求废止既有政策文件(考虑到政策的过渡性和实验性),但应要求政策制定机关限期修改相关条款,或在实施细则中明确「非歧视」「一视同仁」原则的适用。同时,建议在后续出台脑机接口地方政策的省份,在起草阶段即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而非在出台后被动接受审查。 

(五)探索脑机接口领域的「监管沙盒」制度 

脑机接口技术迭代极快,传统立法和标准制定周期通常难以匹配技术发展速度。借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沙盒」经验和我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沙盒实践,建议在BCI领域探索「伦理沙盒」或「监管沙盒」制度。具体建议如下: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或特定医疗机构内,允许创新型BCI企业在限定的受试者数量、绝对封闭的数据环境和严密的伦理监督下进行应用测试;监管部门在沙盒内全程动态跟踪,根据测试反馈及时校准监管标准。沙盒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在「促进创新」与「守住安全底线」之间找到了动态平衡点,可以缓解地方政策「一刀切」或「各自为政」的两难。

结语

八省市脑机接口地方政策的密集出台,表明中国BCI产业已从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进入地方层面的具体实施阶段。地方差异化设计并非天然负面——在技术路线尚不确定、产业形态尚未定型的早期阶段,地方基于资源禀赋的多元探索可能为全国层面的最优制度设计提供试错经验。但差异化必须具备规范前提:中央统一设定不可突破的底线(尤其是神经权利保护、伦理最低标准、公平竞争基本原则),地方在此底线之上向上竞争,而非向下拉低。

 从更长远的视角看,脑机接口法律治理的最终出路不在于地方政策的叠加,而在于全国统一立法。当神经权利保护、神经数据分类分级、BCI产品责任分配等核心法律问题在中央层面得到明确回答之后,地方政策才能真正从「争夺政策红利」转向「优化营商环境」,中国的脑机接口产业也才能在制度确定性中获得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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