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式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的法律治理框架研究
摘要
2026年3月,全球首款侵入式脑机接口医疗器械在中国获批上市,标志着BCI技术从实验室正式迈入临床应用阶段。然而,现行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以身体权为核心构建,无法覆盖侵入式BCI同时触及的身体权、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三重法律关系。本文以侵入式BCI医疗器械的法律治理为核心命题,从政策梳理与制度分析、法律问题剖析、比较法视野三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政策层面,梳理了从七部门实施意见到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纳入再到全球首证获批的制度链条,揭示政策供给速度快于法律治理深度的结构性矛盾。在法律问题层面,分析了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合规纵深未闭合、神经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空白、临床数据知识产权边界未定三大法律暗门,以及身体权与知情同意的深度困境、隐私权的维度拓展、信息自决权的制度缺口三重法律关系重构需求。在比较法层面,考察智利宪法性神经权利保障模式、欧盟预防性严格监管模式与美国分散式市场导向模式,提炼其对中国制度构建的启示。最终提出三层推进路径:短期内通过司法解释将神经数据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中期推动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目录纳入神经数据专类并建立伦理沙盒机制,长期在人格权体系中确立神经权利概念完成范式跃迁。
关键词
侵入式脑机接口 医疗器械注册 神经数据保护 神经权利 法律治理框架
引言
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BCI)是在脑与外部设备之间建立直接信息通道的技术,通过检测脑中枢神经信号并解码为控制指令,实现生物智能与机器智能的协同交互。侵入式BCI需将电极植入大脑皮层,信号采集精度高但伴随手术风险与长期生物相容性挑战。2026年3月,博某康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侵入式BCI产品NEO-ONE SCI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用于颈段脊髓损伤所致四肢瘫患者的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成为全球首款获批的侵入式BCI医疗器械。同年6月11日,博某康公开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拟募资25亿元,冲刺"脑机接口第一股"。
全球首证的获批意味着侵入式BCI技术已跨过最关键的准入门槛,但准入门槛只是起点。BCI设备运行的核心产物是神经数据——脑电信号及其解码衍生的意图、情绪、认知状态信息。这些数据直接映射思想活动,其私密程度远超传统隐私范畴,泄露或滥用后果不可逆。现行法律体系中,神经数据的法律属性未被界定,保护框架近乎空白。同时,BCI解码算法的训练依赖临床采集的脑电数据,数据的权属安排直接影响产业竞争格局与患者权益保护。
侵入式BCI不是普通医疗器械。它同时触及身体权、隐私权和信息自决权三重法律关系,现有以身体权为核心的医疗器械法律框架无法覆盖。本文的核心命题是:在侵入式BCI医疗器械已获批上市的现实背景下,如何构建适配其技术特性的法律治理框架?研究路径分三步:第一,梳理从国家顶层设计到地方产业承载的政策链条,揭示制度供给的结构性矛盾;第二,分析注册审批合规、神经数据保护、临床数据知识产权三大法律问题,以及身体权、隐私权、信息自决权三重法律关系重构需求;第三,考察域外三种治理模式,提炼对中国制度构建的启示并提出三层推进路径。
一、政策梳理与制度分析
(一)国家顶层设计:七部门实施意见的制度定位
2025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脑机接口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脑机接口领域首个国家级跨部门政策框架,标志着BCI从基础研究迈向产业治理的制度转折点。实施意见的核心制度安排可概括为四个维度:一是目标体系维度,提出2027年"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初步建立先进技术体系、产业体系和标准体系"、2030年"形成全球领先的产业体系和技术体系"两步走目标;二是创新策源维度,明确植入式与非侵入式两条技术路径并重发展;三是产业支撑维度,提出培育产业链骨干企业、建设产业集聚区、推动医疗器械注册上市等具体举措;四是生态护航维度,覆盖资金链、人才链、医疗器械上市服务、知识产权与伦理治理四个维度。
其中,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植入式脑机接口等重点产品加大注册指导,给予优先支持",这一条款直接推动了后续NMPA的审批加速。需注意,实施意见在伦理治理和数据保护方面仅提及"强化知识产权与伦理治理""推动伦理审查互认",未涉及神经数据保护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缺口在后续政策链条中始终未被填补。
(二)注册审批制度演进:从术语标准到三类目录纳入
注册审批制度的演进经历了三个关键节点。第一个节点:2025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我国首个脑机接口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术语》,为注册审批奠定术语基础。术语标准的意义在于统一了行业用语,消除了注册申报中的概念歧义,使审评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共同的技术语言体系。
第二个节点:2026年2月,植入式脑机接口首次被纳入三类医疗器械审批目录。国家药监局给出的产品描述为"通常由植入式电极、植入式信号采集器、解码软件等组成",将硬件与软件合并界定。三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等级最高的医疗器械类别,与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等高风险植入物并列,适用最严格的注册审批程序,包括临床试验审批、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三道关口。植入式BCI被纳入三类目录,意味着其注册路径从探索性审批转入标准化审批轨道。
第三个节点:2026年3月,博某康的NEO-ONE SCI获批,成为全球首款获批的侵入式BCI医疗器械。产品适用范围为"颈段脊髓损伤所致四肢瘫患者的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从目录纳入到获批仅一个月,审批速度超出行业预期。这一速度既反映了七部门实施意见"优先支持"政策的落地效果,也反映了NMPA在审批策略上采取了"功能限定、风险可控"的审慎路径——产品适用范围限定为运动功能代偿而非认知增强,降低了伦理风险与审批难度。
(三)地方产业承载:上海、广东与天津的区域实践
在国家顶层设计牵引下,地方产业承载呈现加速态势。2025年,上海发布《脑机接口未来产业培育行动方案(2025-2030年)》,广东发布《脑机接口科技与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天津发布《推动脑机接口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三地方案各有侧重:上海以脑智天地为核心承载区,已落地61家企业、累计融资超10亿元、引进119名高端人才、汇集10万余例2PB脑电数据,并取得全球首张侵入式BCI注册证与全国首部BCI医疗器械标准;广东以广深双核产业布局为核心,依托港澳药械通政策引入临床急需BCI创新医疗器械;天津建有全国首个BCI综合临床实验病区,覆盖脑卒中、脑瘫、帕金森等多种疾病,提供从筛查到康复的全链条服务。
(四)结构性矛盾:政策供给速度与法律治理深度的落差
政策链条从国家顶层设计到地方产业承载环环相扣,制度供给速度惊人。但深入审视可发现一个结构性矛盾:政策供给侧重产业促进与注册审批加速,法律治理侧重伦理审查与数据保护,但前者推进远快于后者。七部门实施意见的20余项具体举措中,产业促进类占比超过70%,伦理治理与数据保护类不足15%。国家药监局的审批策略以"功能限定、风险可控"为原则,回避了神经数据保护与算法透明度等深层法律问题。地方方案在产业集聚、融资支持、临床病区建设方面进展迅速,但在神经数据法律保护方面仅有上海脑智天地的"线上查询、线下使用"数据流通规则——这一规则是管理性安排而非法律性保障。
这一结构性矛盾的实质是:BCI技术的产业促进维度已有相对完整的政策支撑,但BCI技术的法律治理维度仍在空白期。产业跑得快,法律追得慢。如果这一落差持续扩大,将导致两种风险:一是产业规模扩大后神经数据滥用事件爆发,引发社会信任危机与监管应激反应;二是法律空白期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合规成本与投资者风险预期,反噬产业发展势头。
二、法律问题剖析
(一)三大法律暗门
1. 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合规纵深远未闭合
NEO-ONE SCI获批是里程碑,但里程碑之后是漫长的合规纵深。《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三类医疗器械注册需经过临床评价、技术审评、体系核查三道关口。侵入式BCI产品面临三重特殊性:一是植入物长期生物相容性缺乏临床长期随访数据。侵入式电极在大脑皮层长期驻留,可能引发炎症反应和胶质瘢痕形成,导致电极失效甚至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但现有临床评价周期不足以覆盖5年以上的长期安全性验证。二是脑电信号解码算法的稳定性验证标准尚未建立。算法的版本迭代是BCI产品持续优化的核心机制,但算法更新是否构成注册变更、每次迭代是否需要补充临床数据,现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均未给出明确规则。三是术中植入与术后调校涉及神经外科、康复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等多学科协作,现有审批流程以单学科审评为主,跨学科协同审评机制尚未建立。
国家药监局2026年2月将植入式BCI纳入三类目录时,产品描述将硬件与软件合并界定为"植入式电极、植入式信号采集器、解码软件等组成",但解码算法的版本迭代是否构成注册变更、算法训练数据的来源合规是否属于审评范围,现行规定并无明文。这一留白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企业在算法迭代时面临"报变更还是不报"的两难——不报可能违反注册变更义务,报了可能触发漫长的补充审评流程;二是审评机构在面对算法类注册变更时缺乏统一审查标准,导致同类产品不同审评结论的制度性不一致。
博某康招股书披露,2025年营收1.08亿元主要来自非侵入式脑电采集设备和经颅电刺激仪,侵入式BCI产品的收入几乎为零。获批不等于商业化,商业化不等于合规闭环——从注册证到规模化临床应用之间,仍存在大量法规留白。这一判断不是对博某康的质疑,而是对制度现状的如实描述:在全球首证获批后,整个行业都面临合规纵深未闭合的系统性问题。
2. 神经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近乎空白
BCI设备运行的核心产物是神经数据——脑电信号及其解码衍生的意图、情绪、认知状态信息。与指纹、人脸等生物识别数据不同,神经数据直接映射思想活动,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后果不可逆。原因有三:第一,神经数据具有不可修改性。指纹泄露可以更换认证方式,但思维模式是人格的构成要素,不存在"更换思维模式"的可能。第二,神经数据具有高维度性。一枚指纹对应一个身份标识,但一段脑电信号可同时解码出运动意图、情绪状态、注意力水平、疲劳程度等多维信息,其信息密度远超任何其他生物识别数据。第三,神经数据具有潜意识穿透性。BCI设备不仅采集用户主动输出的信号,还可能捕获潜意识层面的情绪波动和认知倾向,这些信息用户自身未必知晓,更谈不上自愿披露。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神经数据的保护路径有三条可能的接口但均存在适用障碍。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但该法对"生物识别"的定义以身体生理特征为限(指纹、人脸、虹膜等),脑电信号是否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存在解释空间。从字面含义看,脑电信号是生物体产生的电信号,属于生理特征范畴;但从制度目的看,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逻辑是防止身份冒用,而神经数据的保护逻辑是防止思想暴露——两种逻辑的保护强度和制度设计应有差异。将神经数据简单归入生物识别信息范畴,可能导致保护标准低于其实际风险等级。
二是《数据安全法》的分类分级制度。该法第21条要求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但神经数据尚未被纳入任何分级目录。考虑到神经数据的不可修改性和潜意识穿透性,其风险等级应高于一般个人数据甚至高于生物识别数据,应单独设立分级类别并适用最高保护标准。
三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隐私权的保护。第1032条定义隐私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禁止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神经数据是否属于"私密信息"取决于两个判断:一是脑电信号是否为"信息"而非单纯的物理信号;二是该信息是否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前者可从信号解码的角度论证——脑电信号经解码后呈现为可理解的信息内容,符合信息的定义;后者则需要区分不同维度的神经数据——运动意图信号可能属于用户主动输出的信息,情绪波动信号则可能属于用户自身未必知晓且不愿被他人获知的私密信息。
3. 临床数据知识产权的边界尚无定论
BCI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来自解码算法,算法的训练依赖临床采集的脑电数据。这些数据涉及三方主体:患者作为数据来源者,医院作为临床采集主体,企业作为算法训练者。三方的权利关系需要厘清三个问题:一是患者是否享有数据权利。从数据来源的角度,患者是神经数据的自然产生者,但"产生"不等于"拥有"——数据的法律归属取决于法律界定而非自然事实。二是医院是否享有数据控制权。从临床采集的角度,医院是数据的组织化采集者与结构化处理者,投入了临床设施、医学专业人力和伦理审查流程,其数据控制权具有投入回报的正当性。三是企业是否对训练产出享有知识产权。从算法训练的角度,企业将原始脑电数据转化为解码模型,投入了算法设计、计算资源和工程化能力,训练产出的知识产权主张具有创新贡献的正当性。
《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文是引致规范而非实体规范,未对数据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界定。2022年发布的《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为数据权益的制度化提供了方向指引。但该框架适用于一般经济数据,其制度逻辑是促进数据流通与价值释放;而神经数据直接关涉人格尊严,是否可以适用"三权分置"逻辑需要审慎评估。核心问题是:当数据的流通与人格尊严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哪一个优先?《数据二十条》的价值导向是流通优先,但神经数据的制度导向应是尊严优先——两种导向的差异决定了神经数据不宜直接套用一般数据权益框架。
(二)三重法律关系重构
侵入式BCI同时触及身体权、隐私权和信息自决权三重法律关系。现有医疗器械法律框架以身体权为核心构建,将BCI产品视为"植入式医疗器械"纳入三类目录管理。这一框架解决了植入手术的身体权问题,但无法覆盖植入后的隐私权和信息自决权问题。三重法律关系的重构需要逐一分析。
1. 身体权与知情同意的深度困境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侵入式BCI的植入手术适用这一规定,但困境在于知情同意的覆盖范围。传统知情同意针对的是一次性手术风险——手术并发症、感染风险、麻醉风险等,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可以理解并评估这些风险。但侵入式BCI的知情同意需要覆盖设备植入后的全生命周期数据采集:设备将持续运行,持续采集脑电信号,持续解码神经活动——这些后果的长期性与复杂性远超传统手术风险的告知范围。
更深层的困境是"持续性同意"的制度空白。传统知情同意是"一次性签署"模式,患者签署一次即视为同意全部医疗行为。但侵入式BCI的数据采集是持续性的,患者对数据采集的意愿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化——植入初期可能因功能恢复的期待而同意全量采集,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因隐私顾虑而要求限制采集范围。现行法律没有为"持续性同意"提供制度设计:没有撤销机制,没有范围调整机制,没有阶段性评估机制。
智利《神经保护法案》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设计。该法要求神经技术干预必须基于"自由且可撤销的明确授权",即患者有权在植入后随时撤销数据采集授权并要求设备停止运行或限制采集范围。这一设计将知情同意从"一次性签署"升级为"持续性自决",尊重了患者对自身神经数据的动态控制权。但撤销授权后的技术处置问题同样复杂:已植入的电极是否需要取出?取出手术本身构成新的身体权侵害;不取出则电极仍在脑内驻留,即使停止信号采集,物理存在本身就是对身体完整性的持续干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与技术的协同设计。
2. 隐私权的维度拓展:从空间隐私到心智隐私
BCI设备采集的不仅是脑电信号,更是信号解码后还原的意图、情绪乃至潜意识偏见。这些信息的私密程度远超传统隐私范畴,构成"心智隐私"。现行隐私权保护框架以空间隐私和信息隐私为两大支柱:空间隐私保护的是物理空间的私密性(住宅、身体),信息隐私保护的是个人信息的私密性(通信、日记)。心智隐私既非物理空间的私密,亦非一般信息的私密,而是直接关涉人格同一性的精神维度——它保护的不是"你做了什么"或"你知道什么",而是"你想了什么"。
假如我们这样来思考:一位四肢瘫患者通过BCI设备恢复了手部运动功能,设备在采集运动意图信号的同时,持续解码其情绪波动和潜意识倾向,这些数据被用于算法优化后流向商业合作伙伴。患者的手"动了",但患者的"心"被看了——身体修复与心智暴露同步发生。传统隐私权无法回应这种困境,因为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而患者对潜意识层面的情绪波动自身未必知晓,更谈不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判断能力。
心智隐私的保护需要在人格权体系中确立新的保护维度。具体路径有二:一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心智隐私"纳入《民法典》第1032条"私密信息"范畴,将脑电信号及其解码衍生物明确列为最高保护级别的私密信息;二是通过立法确立"精神隐私权"或"心智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子类型,赋予其高于一般隐私权的保护标准——包括绝对禁止潜意识层面的数据采集、算法透明度要求、第三方伦理审计义务等。
3. 信息自决权的制度缺口
信息自决权源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83年人口普查案判决,指个人有权自主决定何时、在何种范围内向他人披露其个人信息。该权利的核心是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力,而非仅仅是对信息泄露的防御力。中国法律未正式确立信息自决权概念,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规则和信息删除权已体现其精神内核。
然而,BCI场景下信息自决的实现面临根本性技术障碍:侵入式BCI设备一旦植入并运行,神经信号的采集是持续的、自动的,患者无法像关闭手机应用一样"关闭"大脑信号的输出。大脑不会停止产生神经信号,BCI设备也不会停止采集——除非设备被物理关闭或取出。即使法律赋予患者数据采集的拒绝权,技术上如何实现"选择性采集"——只采集运动意图信号而屏蔽情绪信号——仍是未解难题。当前的BCI解码算法同时处理多维度神经信号,选择性采集意味着算法架构的根本性重构。
信息自决权在BCI场景下的实现,需要超越"同意或拒绝"的二元选择模式,建立"梯度式自决"制度:第一梯度是"功能性采集同意",即患者同意采集与其功能恢复直接相关的运动意图信号;第二梯度是"辅助性采集同意",即患者在知情前提下同意采集有助于功能优化但涉及隐私的情绪与认知状态信号;第三梯度是"禁止性采集区间",即绝对禁止采集潜意识层面的信号,无论患者是否同意。梯度式自决将信息自决权从抽象的权利宣言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规则与法律标准。
三、比较法视野
(一)智利模式:基于人格赋权的宪法性保障
智利是全球脑机立法领域的先驱,采取自上而下、最高法律位阶的保护路径。2021年,智利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全球首次将"神经权利"抬升至基本人权位阶。修正案确立了两项核心原则:一是神经数据的完整性原则,法律明确"思想"及其产生的数据是人格不可分割且不可侵犯的部分,享有最高级别保护;二是神经数据的自决性原则,确立神经数据的唯一性和不可交易性,任何神经技术干预必须基于自由且可撤销的明确授权。
同年,智利通过配套《神经保护法案》,创新性地将脑电数据界定为"类器官",赋予等同于人体组织的法律地位。这一界定是划时代的:它不再将神经数据视为可流通的信息客体,而是视为人格主体的延伸——就像手臂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一样,脑电数据是心智的组成部分,任何实体不得对之进行操纵或商业买卖。
智利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前瞻性:它为全球治理锚定了伦理基石,确立了人格主体地位,将神经权利从数据保护的附庸提升为独立的基本人权。但其困境同样明显:宪法原则如何转化为具体技术标准和监管实践尚待检验。宪法修正案与神经保护法案提供了价值宣示和原则框架,但缺乏精细化的操作指引——如何界定"类器官"的技术边界?如何区分医疗用途与商业用途的神经数据采集?如何建立神经数据泄露后的救济机制?这些问题在智利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充分回答。
(二)欧盟模式:基于严格权利保障的预防性监管
欧盟将成熟的通用数据保护框架应用于神经数据,形成了全球最严格的监管体系。其制度架构由两部法律构成双重防线。
第一重防线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GDPR将神经数据纳入"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第9条),适用最高保护标准:原则上禁止处理此类数据,仅在明确同意或重大公共利益等少数例外情形下方可处理。数据主体享有"被遗忘权"(第17条)和"拒绝自动化决策权"(第22条),违法成本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7%的罚款。将神经数据纳入GDPR特殊类别,意味着其保护标准高于一般个人数据——原则上禁止处理而非允许处理但需合规。
第二重防线是《人工智能法案》(AI Act)。AI Act对BCI相关AI系统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能够通过潜意识引导改变用户决策的非医疗BCI系统被列为"完全禁止"级别;临床医疗与残疾康复类BCI被列为"高风险AI系统",适用全生命周期最严苛合规准入——包括风险管理体系、数据治理要求、技术文档义务、人类监督机制、透明度要求、注册义务等。
欧盟模式还建立了预防性实施机制:强制要求数据控制者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建立从设计到退役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框架。这一机制的核心理念是"伦理先行,规制前置"——不是等风险爆发后再补救,而是在技术部署之前就建立合规屏障。
欧盟模式的优势在于规则统一、清晰,为企业划定了明确的合规红线,法律保护力度极强。但其困境在于合规程序庞杂僵化,可能增加企业研发与准入成本,存在抑制本土创新与竞争力的风险。尤其是对初创企业而言,GDPR+AI Act的双重合规负担可能构成市场准入的制度性壁垒。
(三)美国模式:基于市场创新的分散式治理
美国采取实用主义路径,缺乏联邦层面的专门立法,以市场驱动为核心。其监管架构呈现分布式特征:医疗领域受《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HIPAA)规制,消费领域依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执法和各州隐私法,军事与国防领域受DARPA资助附带伦理审查约束。
在医疗器械审批方面,美国FDA将侵入式BCI列为最高风险III类医疗器械,2024年初发布专属指导文件,确立严格的临床试验与上市审批路径。但FDA的审批框架侧重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未涉及神经数据保护和算法透明度等法律治理问题。
在州级立法方面,科罗拉多州2024年修订《科罗拉多隐私法》,将神经数据定义为"敏感生物识别数据",强制最高等级加密,赋予用户"拒绝使用"退出机制。加利福尼亚州相关隐私法案要求企业以平白语言告知脑电信号处理方式及商业用途。这些州级立法为神经数据保护提供了局部性保障,但覆盖范围有限且标准不一,形成法律保护的"碎片化"格局。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灵活性高、容忍试错,营造了"创新沙盒"环境有利于技术快速迭代。但其困境在于法律保护碎片化,消费者权利因地点和产品类型不同而有巨大差异,存在系统性监管漏洞。一个在科罗拉多州受保护的神经数据,在另一个没有专门立法的州可能完全不受保护。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展
英国通过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将BCI纳入"创新医疗器械路径"加速审批,信息委员会办公室(ICO)发布神经技术专项隐私评估框架,为BCI企业提供合规指引。日本通过《药品和医疗器械法》(PMD法)规制BCI医疗器械,经济产业省发布《脑机接口技术伦理指南》,采取软法先行、硬法跟进的渐进路径。新加坡在个人数据保护法框架下探索神经数据的专门保护规则,侧重医疗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安排。
(五)三种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三种模式的核心差异在于价值侧重:智利侧重"尊严",将神经权利提升至宪法高度;欧盟侧重"安全",以最严格的合规要求筑牢防线;美国侧重"效率",以市场驱动和分散治理为技术迭代留出空间。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但任何单一模式都不足以回应BCI法律治理的全部需求。
对中国制度构建的启示有三。第一,尊严保障应是底线而非天花板。智利模式的宪法性保障为全球治理锚定了伦理方向,中国应在人格权体系中为神经权利预留制度空间,但不必在现阶段即推进宪法修正——可先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神经数据的特殊保护地位,待实践积累后再考虑立法升级。第二,安全合规应是框架而非枷锁。欧盟模式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框架提供了制度化的治理工具,但需避免合规负担过度抑制产业创新。中国可借鉴其风险分级思路——将医疗BCI列为高风险适用严格合规,消费BCI列为中风险适用适度合规,而非一刀切适用最高标准。第三,效率释放应是手段而非目的。美国模式的市场驱动为技术迭代创造了弹性空间,但碎片化治理导致系统性保护缺口。中国不宜照搬其分散式路径,但可借鉴其"创新沙盒"机制——在限定患者数量、封闭数据环境下允许创新企业测试,监管部门全程动态跟踪。
四、完善建议:三层推进路径
(一)短期路径:司法解释补位与注册审批细化
1. 神经数据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
短期内,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脑电信号及其解码衍生物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敏感个人信息"范畴。具体方案: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司法解释中,增设一条定义性规定:"本解释所称神经数据,是指通过脑机接口或其他神经技术设备采集的脑电信号及其解码衍生的意图、情绪、认知状态等信息。神经数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适用本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规则,且其保护标准高于一般生物识别信息。"这一方案的优势在于不修改法律条文本身,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适用范围,立法成本最低且可快速实施。
2. 注册审批规则细化
国家药监局应尽快出台植入式BCI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专项指导原则,填补三个关键空白:一是算法版本迭代的注册变更规则——明确哪些算法更新需要提交注册变更申请,哪些属于不影响安全有效性的微小变更可免于申报;二是训练数据来源合规的审评要求——明确算法训练数据的来源证明、患者授权文件、数据脱敏方案是否属于注册审评的审查范围;三是跨学科协同审评机制——建立由神经外科、康复医学、生物医学工程、数据安全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联合审评团队,对侵入式BCI产品实施跨学科审评。
(二)中期路径:分类分级目录纳入与伦理沙盒机制
1. 神经数据专类纳入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目录
中期应推动《数据安全法》分类分级目录纳入神经数据专类。具体方案: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目录中增设"神经数据"类别,下设三个子类:医疗神经数据(BCI医疗器械运行采集的脑电信号及解码信息),适用核心数据保护标准;科研神经数据(脑科学研究中采集的实验性脑电数据),适用重要数据保护标准;消费神经数据(非侵入式BCI消费设备采集的脑电信号),适用一般数据保护标准但附加特殊保护规则(包括边缘处理要求、数据最小化要求、禁止潜意识数据采集等)。
2. BCI伦理沙盒机制
在国家级AI创新发展试验区或特定医疗机构推行"BCI伦理沙盒"机制。沙盒设计的核心要素包括:限定参与主体——仅允许已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侵入式BCI产品进入沙盒测试;限定患者数量——每家企业在沙盒期间的测试患者上限为50人;封闭数据环境——沙盒期间采集的神经数据不得离境、不得商业化利用、不得纳入算法训练集;全程动态监管——监管部门对沙盒运行实施全程监控,包括数据采集日志审计、算法变更记录审查、患者权益保障评估;退出机制——沙盒测试期满后,监管部门出具合规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允许产品进入规模化临床应用。
3. 临床数据权属合同指引
由国家卫健委与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脑机接口临床数据权属合同指引》,为临床试验参与各方提供标准化的权利安排模板。指引的核心内容包括:数据来源者(患者)享有知情同意与随时撤销权,撤销后已采集数据应在30日内完成脱敏或销毁;数据采集者(医院)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但不得将原始神经数据商业化转让或与第三方共享;数据使用者(企业)享有数据加工使用权,可将原始数据用于算法训练但不得将原始数据本身纳入知识产权主张,训练产出的解码模型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三)长期路径:神经权利的确立与范式跃迁
1. 人格权体系中确立神经权利
长期应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或未来《科技伦理法》中确立"神经权利"概念。神经权利不是单一权利,而是由五个子权利构成的权利束:精神隐私权——思维活动与脑电衍生物为最高级别敏感信息,未经明确授权严禁记录分析;认知自由权——保障个体自主选择是否接入神经技术,公权力机关设绝对禁区;心理完整性与连续性——严禁潜意识操纵或情感篡改,捍卫人格同一性;神经数据归属权——数据所有权归个体所有,禁止商业买卖与资本化运作;算法透明度与审计权——打破脑电解码"黑盒",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伦理与技术双重审计。
2. 从数据保护到人格保障的范式跃迁
神经权利的确立意味着法律保护范式从"数据保护"跃迁为"人格保障"。数据保护的逻辑是将神经数据视为需要合规处理的信息客体,保护的焦点是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人格保障的逻辑是将神经数据视为人格主体的延伸,保护的焦点是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两种逻辑的制度差异在于:数据保护允许"合规即可处理",人格保障则要求"即使合规也不得侵犯人格尊严"。这一范式跃迁的制度意义在于:为神经数据保护设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无论产业促进的需求多么强烈,人格尊严的保障始终优先于数据流通的价值释放。
3. 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路径
中国应在UNESCO、OECD等国际组织的BCI伦理与法律讨论中从"规则被动接受者"转变为"规则制定参与者"。具体策略包括:将"敏捷治理""科技向善""防范认知鸿沟"等中国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提案;倡导BCI技术优先用于残障人士康复等公共福利领域,限制资本逐利中的滥用;推动建立BCI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国际互认机制,降低跨境临床合作与数据共享的制度成本;在BCI伦理标准的国际协调中主张"风险分级"而非"一刀切禁止"的治理思路,兼顾安全与发展。
结语
全球首款侵入式BCI医疗器械在中国获批上市,是技术突破的里程碑,也是法律治理的起点。里程碑的意义不在终点而在开启——它将三个悬而未决的法律命题推到了前台: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合规纵深如何闭合,神经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如何构建,临床数据知识产权的边界如何划定。
这三个命题的核心是侵入式BCI的三重法律关系重构:身体权与知情同意的深度困境要求将"一次性签署"升级为"持续性自决";隐私权的维度拓展要求从"空间隐私"和"信息隐私"延伸至"心智隐私";信息自决权的制度缺口要求从"同意或拒绝"的二元模式转变为"梯度式自决"的多元架构。
域外三种治理模式——智利的人格赋权、欧盟的预防性监管、美国的市场导向——为中国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参照但不提供了答案。中国的路径应在尊严保障的底线、安全合规的框架、效率释放的空间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以三层推进路径(司法解释补位、分类分级与伦理沙盒、神经权利确立)实现从数据保护到人格保障的范式跃迁。
预见性的立法不是产业发展的枷锁,而是技术获得公众信任的底座。中国BCI产业能否在全球竞争中走远,不只取决于技术突破的速度,更取决于法律治理的深度。侵入式BCI已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法律治理必须从空白期走向建制期——这是全球首证获批后最紧迫的制度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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