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律师婚姻家事系列典型案例第三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张慧 2026-09-22 14:28

一、案件摘要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吴某(男)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2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吴某长期酗酒、婚内出轨,曾因醉酒驾驶被刑事判决,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经营公司向银行贷款共计300万元,以双方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因逾期未还款,银行起诉后生效判决确认双方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余万元,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李某曾于2024年7月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李某于同年11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对车辆进行分割。对于银行贷款及其他共同债务,法院未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认定,而是指引当事人另行主张。

核心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离婚时如何处理?特别是当债务已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涉及案外人权益时,离婚诉讼中能否直接认定共同债务并分割清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李某与吴某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吴某某。婚后吴某长期酗酒,酒后常与李某争吵,李某多次报警处理。吴某曾于2019年8月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喝酒,但仅一个月后即因醉酒驾驶被查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达183.5mg/100ml,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此外,吴某在婚内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吴某名义经营公司,向银行贷款216万元及84万元,并以名下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及双方名下)作为抵押。因逾期未还款,银行起诉至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余万元,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7月,李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李某于同年11月再次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并分割财产。

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1. 焦点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吴某同意离婚,这一点争议不大。

2. 焦点二: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婚生子已年满12周岁,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这一点也基本无争议。

3. 焦点三(核心争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承担方式。特别是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的银行贷款债务如何处理,以及吴某婚内其他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四、裁判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离婚

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抚养权

婚生子已年满12周岁,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法院尊重其意愿,判令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结合天津市生活标准及吴某的收入、负债情况,酌定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关于房产

关于两套涉案房产,因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银行贷款的抵押财产,且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中暂不进行权属确认。

▎关于车辆

双方对两辆普通轿车(别克、夏利)协商一致归吴某所有,吴某支付李某折价款2750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奔驰牌轿车,因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其他债务

关于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待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后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别克、夏利轿车归吴某所有,吴某支付李某折价款27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核心问题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离婚时的处理

本案最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以及认定后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结合《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中的两篇案例分析,可从以下四个层面展开。

(一)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共债共签"到"用途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三层认定标准:

▎第一层: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是"共债共签"原则的直接体现。《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中的张某立诉孙某连案即体现了这一规则:张某立主张两笔借款为共同债务,但借款人均系其亲属(表姨、女婿),未经孙某连签字或追认,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法院最终未予认定。

▎第二层:家事代理推定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是家事代理规则的体现,立足于"必要"——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必要开支。

▎第三层:用途推定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这是"用途推定"规则,且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本案适用

本案中,银行贷款3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因两套抵押房产分别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和双方名下,且借款合同系双方签名或以共同财产作抵押,属于第一层"共债共签"情形,生效判决确认为共同债务无误。

(二)离婚诉讼中能否直接处理共同债务:案外人权益保护与程序选择

本案法院未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认定和分割共同债务,而是指引当事人另行主张。这一处理方式与《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中的李某某诉彭某某离婚案的裁判规则一脉相承。

在李某某诉彭某某离婚案中,被告彭某某主张两笔借款(建房借款7万元、购车借款3万元)为共同债务,但原告均不认可。法院认为:即使债务本身能够成立,对债务是否实际成立以及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实际涉及案外人(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且可能涉及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举证责任,故上述债务问题不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裁判规则的核心逻辑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作为案外人无法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认定共同债务并分割清偿责任,等于在债权人缺席的情况下对其权益作出判断,有悖公平。

特别是以下三方面原因:

其一,连带责任不因内部分割而消灭。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的债务分割不能消灭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换言之,即使法院判决吴某承担银行贷款的70%、李某承担30%,银行仍有权要求李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二,债权人缺席导致程序不公。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缺席,无法行使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如果离婚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与债权人后续主张的事实不一致,将产生判决冲突。

其三,虚假陈述风险高。在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甚至伪造证据的动因强烈。李某某诉彭某某案中,被告提供的借条即为后补,且称借款均以现金形式给付、无法提交交割证据。张某立案中,借款人均系亲属、未出庭作证,证据关联性不足。这些情形进一步印证了在债权人缺席时谨慎认定共同债务的必要性。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在共同债务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分三种情形:

▎情形一:共同意思表示

主张方证明存在共同签名或追认即可,举证难度较低。本案中银行贷款属于此种情形。

▎情形二: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日常债务

推定为共同债务,非举债方抗辩时需举证证明债务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情形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债权人负举证责任,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这是对债权人最不利的举证分配,但也是"共债共签"原则的必然产物。

张某立案的举证困境

张某立主张两笔借款为共同债务,但无法证明存在共同举债合意,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其一,借款人均系亲属,证明力受质疑;其二,两笔债务分别产生于双方分居及两次离婚诉讼的间歇期和二审期间,难以认定用于共同生活;其三,其中一笔借款的转账方式与证据记载存在矛盾。二审维持原判,张某立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的区别

本案中的银行贷款则不同。借款合同有双方签名,抵押房产涉及双方名下财产,银行已另案起诉并获得生效判决,债务的存在和共同性质已经确定。因此,本案法院未在离婚诉讼中重新认定债务性质,而是将其留待后续程序处理,符合司法实践中"债务问题涉及案外人权益时不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的裁判规则。

(四)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内部分割不影响外部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核心规则

夫妻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分割约定,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离婚判决确定吴某承担银行贷款的70%、李某承担30%,银行仍有权要求李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清偿后可依据离婚判决向吴某追偿。

对本案当事人的实质影响:李某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未被判令承担银行贷款,但在银行的生效判决中已被确认为共同债务人,其法律责任并未因离婚而解除。离婚诉讼中未处理债务,实际上是将债务分割问题留待后续程序解决,而非回避问题。

六、律师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问题丈夫"引发的复杂离婚纠纷,涉及酗酒、出轨、刑事犯罪、巨额债务等多重因素。案件的处理给我们三点启示:

其一,严格遵循"共债共签"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的三层认定标准,最核心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杜绝"被负债"现象。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始终以该条为核心抗辩框架。

其二,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债务不宜一并处理。这不是回避问题,而是对债权人程序权利的尊重。离婚诉讼中的债务认定,往往在债权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既不能保证事实查清的充分性,也可能与后续债权人主张的事实产生冲突。

其三,"分步解决、各个击破"是有效策略。当婚姻关系中同时存在多个争议问题时,不宜尽早在一个诉讼中全部解决,而应根据各问题的性质、证据条件、程序保障等因素,选择最优的诉讼时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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