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租赁物;租金逾期
2021年7月16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买卖合同》,约定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都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合同规定 承租人一经签署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立即转移至出租人; 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前,租赁期间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以银行代扣方式支付租金,逾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 若合同解除或承租人违约,应按租金总额的8%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等款项不予退还; 融资利率采用固定利率。 《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租赁物 重型自卸半挂车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 租赁物价值504,000元,融资金额453,600元; 租赁期限36个月,首期款73,280元; 每期租金14,822.37元(第36期为15,822.37元); 租金总额为534,605.32元。 《买卖合同》约定 出卖人已收取首期租金50,400元、履约保证金22,680元、留购价200元,咨询服务费0元; 要求买受人将剩余价款430,720元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赁物价款430,720元,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原告登记为抵押权人。 被告支付了第1–10期租金及第11期部分租金201.4元,共计148,425.1元,自2022年6月20日起开始逾期,冲抵保证金22,680元后,全部未付租金共计363,500.22元。 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收回车辆,并于2022年12月12日将其出售,出售价款为248,000元。 2023年1月19日,原告出具了该车辆的《结清证明》,内容载明: “该车辆融资款项已经全部结清完毕,准予结清,特此证明”。 2023年5月1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L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 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未付租金120,500.22元及逾期利息); 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中,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应诉。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收回案涉租赁物后,《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是否已解除; 原告将案涉租赁物出售给案外人后的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结清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证明未付租金已支付完成。 被告方应对思路 结合以上争议焦点,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工作要点在于: 通过合同较为模糊的约定及合同标的物的实质性转移,证明《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已实质性解除; 结合租赁物原值、融资金额、首期款、履约保证金、留购价、已付款项及车辆处置收益,详细核算原告的实际损失,厘清所有权转移情况; 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结清证明”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拦截”案件庭审走向 本案可能的两种走向: 法庭支持结清证明有效; 法庭不支持结清证明,则损失认定方式成为关键。 律师一方面调查租赁物市场价值,一方面详细调查原告出具“结清证明”的事实背景,对案件走向形成有效“拦截”、“围堵”。 “扑捉”案件演进蛛丝马迹 律师发现关键细节: 融资公司在收车后,曾要求被告协助过户,提出用车值冲抵欠款,不再追偿; 在被告配合下,双方达成一致,原告随后出具结清证明并平台销账; 这一协商行为成为为承租人维权的重要突破点。 “弥补”案件证据薄弱环节 单一结清证明难以构成闭环证据链。 律师团队通过如下方式构建闭环: 多次与被告沟通; 固定APP记录:涉案车辆在2023年2月显示“已结清”状态; 固定车辆权属转移登记证据(通过调查令赴河北行政机关调取)。 一审判决 确认《融资租赁合同(回收)》及相关附件于2022年11月9日解除;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扎实的证据链支撑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承租人抗辩观点,确认租金已结清,判决被告胜诉。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购入承租人所需固定资产后,交由其使用,并定期收取租金的一种融资方式。随着该行业迅速发展,中小经营者因急需资金而大量涉入,但常因履约不畅发生纠纷。 本案中: 原告为知名的融新租赁公司; 被告为自然人,处于信息与专业能力不对等状态。 律师通过: 完整的诉讼策略布局 结构化证据链构建 对结清背景的实质性揭示 成功为处于弱势群体的承租人争取到权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广泛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