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创新与实践路径探究
2025-09-30 15:28

引言

Summary

TAYO LAW FIRM

202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治理中长期存在的“资本多数决异化”“小股东救济渠道不足”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制度重构。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0-2022年公司类纠纷案件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利润分配、决议效力等诉讼占比达63%,凸显修法的现实紧迫性。本文将从实体规则变革、程序机制完善、实践适用难点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为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01.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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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系统性强化



 新《公司法》第57条对股东知情权做了全面系统性规定。

1.明确会计凭证查阅范围

新《公司法》首次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明确股东可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破解了实践中“只见数字不见凭证”的困境,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直接行使此项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满足连续180日持股3%以上的条件。

2.穿透查阅全资子公司材料

母公司股东可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文件,有效识别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该规则突破了传统公司独立人格限制,强化了对集团化经营的监督。

3.中介机构专业协助机制

取消股东本人必须在场的限制,允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使查阅权。该规定降低了行权成本,尤其便利异地股东和专业能力不足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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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扩展适用



1.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

新《公司法》第89条在传统公司合并分立、五年不分红等情形基础上,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事由,作为异议股东回购情形,明确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异议股东可请求回购股权。该条款填补了股东压迫情形下的救济空白,若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恶意稀释股权、违规担保等非典型性滥用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但未触发股权回购情形,小股东既无法退出,也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由此,将回购权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控股股东滥用行为,小股东只需证明控股股东行为“严重损害利益”,无需证明符合特定情形,成为中小股东退出的重要通道,有效保护了公司小股东利益。

2.非上市股份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新《公司法》将回购请求权扩展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但未分配利润时,股东可要求回购股份,但公开发行股份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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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参与权的实质优化



1.提案权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第115条将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案持股比例由3%降至1%,且禁止公司章程提高比例限制,该调整显著提升了中小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可能性,尤其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作用凸显。

2.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

新《公司法》第189条将股东代表诉讼主体资格扩展,允许母公司股东为全资子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在母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架构下,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子公司转移资产。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赋予母公司小股东直接追责权,阻断利益输送链条。

新《公司法》通过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打破了母子公司间的“法律隔离墙”,使母公司股东成为子公司利益的“最后守护者”。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裁判规则,实现“防止滥诉”与“保护小股东”的平衡,最终推动公司集团治理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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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规则精细化



1.撤销权起算时点改革

新《公司法》第26条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由“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改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60日”,同时设置1年最长除斥期间,平衡了权利救济与法律关系稳定性。

2.决议不成立情形法定化

新《公司法》第27条吸收司法解释成果,明确未实际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不足、所持表决权数不足等四种决议不成立情形,弥补了原法空白。股东可据此主张决议自始无效,无需受制于撤销权期限。


03.

制度创新的现实意义与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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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会计凭证查阅权与穿透查询规则相结合,使股东可追溯资金流向,识别虚假交易。建议中小股东在行使权利时:(1)优先通过书面函件固定公司拒绝查阅的证据;(2)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防止财务资料灭失;(3)借助会计师核查关联方往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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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控股股东权利滥用



对于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综合运用以下手段:(1)依据新《公司法》第21条主张赔偿责任;(2)通过双重代表诉讼追究子公司董监高责任;(3)在符合条件时启动股权回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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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司治理参与策略



中小股东应建立常态化行权机制:(1)利用1%提案权定期提交治理改进议案;(2)对未通知参会决议及时提起撤销之诉;(3)在公司章程中预先约定回购价格计算方法。


04.

实施局限与完善方向

新《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实现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但现行制度仍存在权利行使成本较高、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为了制度更好的落实,建议未来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以下规则:(1)明确“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认定标准;(2)设定会计凭证查阅的保密义务边界;(3)优化股东代表诉讼费用承担机制。

05.

小结

新《公司法》通过拓展知情权范围、创新双重代表诉讼、降低治理参与门槛等举措,构建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新体系。知情权强化破解了信息屏障,回购请求权扩展提供了退出路径,治理程序优化增强了制衡能力。实践中需注重权利行使的及时性和证据固定,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行业指引等配套措施,将纸面规则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终实现“防止资本暴政”与“促进公司活力”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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