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承揽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其履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样的利益博弈。本文以“天津市友鹏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案”为例,深入剖析案件的办理过程、争议焦点、审判要点以及办案经验,旨在为类似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津市友鹏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鹏公司”)与被告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了《农业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及《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百利公司为友鹏公司建设武清区低碳高效农业示范园项目中的20座大棚,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人民币。友鹏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75万元,但百利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大棚的建设。友鹏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百利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材料款375万元。
案件的复杂性在于,百利公司在与友鹏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与第三人香果里拉(天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果里拉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大棚建设任务转包给香果里拉公司。而友鹏公司与百利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包括合同款项的实际用途、合同履行的真实意图以及各方之间的沟通协调等。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友鹏公司与百利公司签订的《农业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及《战略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百利公司抗辩称,双方之间并不构成真实的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的签订并非出于建设大棚的真实意图,而是为了其他目的。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为,虽然存在一些疑点和不规范之处,但不足以证明合同的签订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且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香果里拉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并进行了部分履行,因此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友鹏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以及百利公司是否应承担返还承揽费用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完成日期为友鹏公司发出开工令之日起220天,而实际履行中,大棚的建设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友鹏公司因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百利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友鹏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友鹏公司的代表韩东升参与了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其对于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早已知晓,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因此,法院认为友鹏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已经经过,其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合同款项的实际用途。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了香果里拉公司,用于履行分包合同。然而,友鹏公司主张,百利公司未将款项用于建设大棚,而是用于其他用途。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香果里拉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将部分款项用于了与大棚建设无关的其他项目,例如支付给媒体进行宣传等。但法院认为,友鹏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其代表韩东升与百利公司及香果里拉公司进行了沟通协调,对于款项的用途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友鹏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百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办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履行情况。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的真实意图存在争议,因此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实际履行行为。通过对合同签订背景、合同条款的解读以及履行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各方行为等多方面的审查,可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在本案中,双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作为被告方的律师,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通过证据链的构建,证明己方的主张。例如,百利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转账记录以及香果里拉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等证据,有力地支持了百利公司的抗辩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至关重要。本案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以及合同款项的实际用途等多个法律问题。作为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例如,法院在审理中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友鹏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已经经过,这一法律适用对于案件的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细节往往决定成败。本案中,双方的沟通记录、款项的流向、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等细节问题都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友鹏公司代表韩东升与百利公司代表刘锐之间的通话录音,以及香果里拉公司将部分款项用于其他项目的事实,这些细节问题都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注重细节,善于发现疑点,通过细节和疑点的分析,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
本案对于类似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的表面形式,而应结合合同签订的背景、双方的真实意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合同的签订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者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目的明显不符,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双方的证据和履行行为,认定合同有效,这一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友鹏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已经经过,这一审判要点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消灭。因此,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必须注意审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时提醒当事人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
本案中,法院对于合同款项的实际用途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并结合各方的沟通协调情况,认定友鹏公司对于款项用途的变更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的请求缺乏依据。这一审判要点提醒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关注合同款项的实际用途,以及各方对于款项用途的沟通和确认情况。如果合同款项被用于其他用途,且未经对方同意,可能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过对“天津市友鹏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天津百利工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案”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办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宝贵经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全面审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与审判要点,并注重案件的细节与疑点。同时,本案也为类似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以及合同款项的实际用途等方面,为律师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