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案例 |从合并审理到连带责任——解析杨某与W公司、吴某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12-24 11:51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9日W公司、吴某和杨某协商,约定由杨某承包施工滨海新区某饭店的拆除、砸墙工程。在以上工程施工过程中,吴某又安排杨某承担两项施工任务,一是某小区11号楼1001铲腻子、砸窗边;二是某小区4栋1门301砸地砖、砸墙、铲腻子、拆石膏线。施工完成后,W公司、吴某拖欠工程款杨某施工费不予支付。后经杨某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W公司、吴某连带支付杨某施工费,并自2023年4月5日起按LPR利率给付杨某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大获全胜。


法律问题



1、合同主体相同、施工地点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能否合并案审理?


2、追加法人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


律师观点


立案庭观点:


案件立案时,立案庭认为案件涉及三个地点工程,要求拆分为三个案件分别起诉。


一、起诉人(


杨某)的情况说明:


起诉人的律师为了争取将案涉的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并起诉,特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最终获得立案庭认可,顺利合并立案。律师陈述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W公司、吴某将位于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项目打包承包给杨某,并达成合意,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


2023年2月9日起,杨某与W公司、吴某经多次协商,约定由杨某从W公司、吴某处承包天津滨海新区某的拆除、砸墙,某小区11号楼1001铲腻子、砸窗边,某小区4栋1门301砸地砖、砸墙、铲腻子、拆石膏线等工程,位于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项目为杨某和吴某交叉沟通协商,故案涉建设工程由W公司、吴某打包承包给杨某,并达成合意,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


二、位于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致,施工工期交叉,合并结算,应认定为同属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


W公司、吴某将案涉位于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杨某,项目施工工期交叉,项目完工后杨某和吴某合并核对了工程款,杨某和W公司、吴某针对位于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致,应认定为同属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


三、案涉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一并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涉及的施工点位于三个位置,但施工内容均为拆除工程,且工程量较小,案件主体、事实一致,故将案涉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并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杨某诉W公司、吴某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位于三个位置的建设工程项目由W公司、吴某打包承包给杨某,合作关系主体一致,施工工期交叉,完工后原被告合并结算,应认定为同属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且施工内容均为拆除工程,工程量较小,为节约司法资源,特将案涉三个施工地点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一并起诉。



    法院查


明事实:


2023年2月9日杨某(乙方)与W公司(甲方)签订《拆砸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施工滨海新区某饭店的拆除、砸墙工程,工期自2023年2月8日至2月17日;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无故中止合同,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支付乙方施工费用。合同签订后,杨某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在以上工程施工过程中,W公司又安排杨某施工某小区11号楼1001铲腻子、砸窗边;某小区4栋1门301砸地砖、砸墙、铲腻子、拆石膏线。施工完成后,杨某几次催要施工费,杨某拒绝支付。庭审中,杨某同意利息自2023年4月5日起算。经查,W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吴某。



    法院查


明事实:


杨某与W公司签订拆砸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杨某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W公司和杨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费。另外,杨某施工某小区11号楼1001、某小区4栋1门301拆砸工程后,施工费已经吴某确认,并应由W公司给付杨某。杨某与吴某确认施工费用的时间为2023年4月5日,杨某要求W公司自此时间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未加重W公司的责任,予以支持,此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W公司为吴某一人独资公司,吴某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资产相分离,故对纬度空间公司上述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W公司、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杨某施工费并自2023年4月5日起按LPR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




和难点如下:


首先,杨某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为施工地点不同的三个项目,在立案之前,律师站在为当事人争取最低诉讼成本和最短诉讼时间的角度详细分析案情,敏锐的发现三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致、施工工期相互交叉,且W公司对三个项目存在合并结算的情形,律师基于以上三个因素,向立案庭据理力争,最终得到立案庭认可,将施工地点不同的三个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大幅提高了诉讼效率,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时间。其次,在被告主体确定上,律师通过尽职调查发现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W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因此,将W公司和其法人吴某同时列为被告,为案件胜诉后的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成功追加法人吴某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准备扎实的案件证据、详实的案件事实和有效的法律依据,最终案件大获全胜。

    

    实务提示:


建筑施工领域以自然人或自然人组成的团队承揽项目的情况较为常见,由于这些承包人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项目施工周期短、项目价款较低,在承揽施工中往往存在仅口头协商不签订合同,工程量、工期和付款期限不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作为承包人需要做好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要与发包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的一切法律的源头是合同,因此,承包人在和发包人协商沟通施工内容、价款及工程质量等相关要求后,要和发包人签订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内容完整,避免因为迫切想要承揽到工程的心里,答应发包人一些不平等或不利的条款,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后争取合法权益打好基础。

二是要预先了解发包方的信誉和偿付能力。承包人在承揽工程前可向业内同行了解发包人的商业信誉、业内口碑和业绩情况,发包人是公司的可查询其资本金数额、法人、股东情况,可查询涉及发包人的诉讼、仲裁情况,以避免施工完成后发包人有较好的偿付信誉和能力。

三是发现问题时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在施工完毕或约定的付款期限时,要及时催促发包人偿付工程款,一旦发现发包人在工程款偿付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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