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生物制药法律实务观察第25期
作者:肖剑 2026-09-15 09:00

单抗动物试验“减法”时代:CDE《单克隆抗体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法律合规重构——基于CDE 2026-08-31通知、FDA 2025年12月草案及《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合规分析


【摘要】单克隆抗体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正从“以长周期动物试验为刚性底座”转向“以证据权重(Weight of Evidence,WoE)整合动物与非动物数据综合评估”的减量替代路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于2026年8月31日发布《单克隆抗体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与美国FDA 2025年12月《Monoclonal Antibodies: Streamlined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草案在理念上高度一致,标志着中美监管在单抗非临床评价领域形成重要共识。对企业而言,规则转向并不等于法定义务的降低:在指导文件正式生效前,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确立的GLP遵守、数据真实充分可靠、全过程信息可追溯等义务依然刚性,贸然“减动物试验”而证据链不扎实,将直接触发注册申报的根基性缺陷乃至第一百二十三条的骗取注册责任。

【核心术语】

· 3R原则(Reduce/Refine/Replace):动物实验的替代(用非动物方法取代)、减少(在科学前提下减少动物数量)、优化(减轻动物痛苦),是国际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伦理与监管基线。

· 证据权重(Weight of Evidence,WoE):整合靶点生物学、药理作用、非临床与临床数据、同类药物信息及非动物试验数据,对毒性风险作综合判定的评估模式,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方法论。

· 非动物新方法(NAMs):类器官、器官芯片、计算毒理模型、体外试验等替代动物实验的技术手段。

· 单克隆抗体(mAb):靶点特异性强、组织分布有限、毒性主要源于药理作用放大的大分子生物制品;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传统型单抗(INN后缀-tug、-bart的免疫球蛋白)。

·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须遵守的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34号,2017-09-01施行)。

· ICH S6(R1):《生物技术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国际协调指导原则(2012年5月),单抗非临床评价的上位国际规则;本次CDE征求意见稿系对其补充。


一、监管信号:CDE与FDA共振的“3R”转向


1.1 CDE征求意见稿(2026-08-31)要点

2026年8月31日,CDE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单克隆抗体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来源:CDE官网 cde.org.cn,发布日期2026-08-31),明确“动物试验的伦理争议与技术局限日益凸显……对于毒性风险影响因素单一的单克隆抗体,有必要考虑减少或替代动物试验”,并组织起草本指导原则。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约至2026-09-30),联系人闫莉萍(yanlp@cde.org.cn)、周宇(zhouyu@cde.org.cn)、崔岚(cuil@cde.org.cn)。需明确:截至本文撰写(2026-08-31),该文件仍为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下文按其释放的监管信号作前瞻性合规分析。

1.2 FDA 2025年12月草案:同源路径

美国FDA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已于2025年12月发布《Monoclonal Antibodies: Streamlined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草案行业指南(案号Docket FDA-2024-D-4311),核心建议同样基于“单抗毒性主要源于药理作用放大而非脱靶效应”的特性,提出以3个月非啮齿类动物研究结合WoE评估取代6个月长期毒理试验,并以“避免不必要的动物使用(尤其非人灵长类NHPs)、符合3R原则”为旨归。该草案系对ICH S6(R1)、S11、S5(R3)、M3(R2)的补充,并履行PDUFA VII承诺。CDE新征求意见稿在方法论与理念上与之高度一致,构成中美监管共识。

1.3 适用范围与排除:传统单抗专属,ADC/多特异性除外

据CDE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传统型单克隆抗体(INN后缀为-tug和-bart的免疫球蛋白),不适用于复杂的抗体构建体、抗体偶联药物(ADC)或多特异性抗体。这一边界划分与FDA草案一致(FDA亦排除OOD审查的肿瘤适应症及多特异性/偶联抗体)。企业应首先判断在研分子是否落入适用范围——ADC、双抗、多抗等仍须依现行路径完成动物毒理,不能套用“减量替代”。


二、规则精读:证据权重(WoE)方法论与替代路径


2.1 WoE评估模式:从“单一动物试验”到“多元数据综合”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方法是采用WoE评估模式,整合靶点生物学、药理作用、非临床与临床数据、同类药物信息及非动物试验数据(如类器官、器官芯片、计算模型等),综合评估毒性风险。这并非简单“取消动物试验”,而是将原本以动物试验为主轴的证据结构,扩展为“动物+非动物+文献/同类药+临床”的权重证据。企业须理解:WoE对证据的完整性、可追溯性与论证逻辑要求更高,而非更低。

2.2 一般毒理:3个月可支持上市,6个月保留于特定情形

在WoE框架下,若啮齿与非啮齿均为相关种属,可采用一种相关动物种属开展试验;基于WoE评估,3个月一般毒理学试验可支持上市申请,WoE数据涵盖靶点生物学、药理作用、短期动物试验、临床研究及同靶点药物信息。但若WoE评估不适宜(如出现机理不明的毒性、靶点广泛表达等),仍须开展6个月试验。这意味着6个月长期毒理从“默认必做”变为“特定情形保留”,但保留情形的举证责任在企业。

2.3 生殖、致癌、免疫、幼龄、联合用药与变更:均以WoE为起点

征求意见稿将WoE前置到各毒性领域:生殖毒性从WoE评估开始(靶点表达、胎盘转运、同靶点药物信息),仅当WoE无法充分评估才开展动物试验;致癌性因啮齿动物通常不是相关种属,应尽可能采用非动物方法;免疫毒性可通过体外试验或在常规毒理中伴随观察;幼龄动物毒性参照ICH S11首先基于WoE评估儿科风险;联合用药毒性从WoE出发评估风险;用药人群变更、药学变更带来的安全性担忧亦首先通过WoE评估。这表明“WoE优先、动物试验兜底”已成贯穿全领域的统一范式。


三、法理底座:我国非临床研究合规的现行法义务群


3.1 《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研制准入与数据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12-01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三条共同构成非临床研究合规的刚性底座:减动物试验不等于减合规,企业仍需对“数据真实、充分、可靠”负责。

3.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全过程可追溯与GLP机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0-07-01施行)第八条规定,从事药物研制和药品注册活动应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参照技术指导原则、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证明其科学性、适用性”。第十条规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申请药品注册应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第八条“采用其他评价方法须证明科学性、适用性”正是WoE与NAMs路径的法律接口——企业必须就所采用的非动物方法及其在证据链中的权重,向监管证明其科学性与适用性。

3.3 GLP规范的“实验系统”扩张:类器官/器官芯片落入GLP射程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34号,2017-09-01施行)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其术语对“实验系统”的定义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由此,企业为注册目的、以类器官、器官芯片或细胞模型开展的安全性评价,在性质上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相关“器官、组织、细胞”恰属GLP实验系统范畴。换言之,减量替代并非把非动物试验推出GLP管辖,反而可能将NAMs纳入GLP的“行为规范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求之下。哪些NAMs须按GLP执行、哪些作为支持性文献,是规则落地后最需厘清的合规前沿。

3.4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研制数据与申办者责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八百二十八号,2026-05-15施行)第六条规定,从事药品研制应当遵守GLP/GCP,研制过程中的记录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第八条规定申办者应当履行临床试验数据管理责任。单抗WoE证据包横跨非临床与临床,其数据治理须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的统一标准,与2026年修订版GCP新增的“数据治理”专章(公告2026年第50号,2026-09-01施行)形成衔接。


四、合规重构:从“强制动物试验”到“WoE综合评估”的企业义务变化


4.1 举证责任位移:从“做了动物试验”到“论证为何可不做”

在传统路径下,企业提交动物毒理报告即满足监管对“安全性证据”的形式预期;在WoE路径下,企业须主动论证“为何可减/可替动物试验”、WoE各组分如何支撑风险判定、保留情形(机理不明毒性、靶点广泛表达)为何不适用。举证责任的重心从“提供试验”转为“提供论证”,对证据组织的科学性、逻辑性与可追溯性提出更高要求。在指导原则生效前,缺乏充分论证而削减动物试验,易被认定为注册资料“不充分、不可靠”,违反第二十四条。

4.2 GLP边界的模糊与应对:区分“GLP研究”与“支持性证据”

如前所述,以类器官/细胞/器官芯片开展、且属“为注册目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研究,应归入GLP射程,按GLP建立SOP、质量保证(QA)与原始数据档案;而公开文献、同类药已公开毒性数据、计算模型的文献检索与整合,则属WoE的支持性证据,须建立可核查的检索与溯源记录(来源、版本、适用范围)。企业应在内部明确“哪些NAMs须GLP、哪些属文献证据”,避免两类数据混同导致核查时发现“应GLP而未GLP”的缺陷。

4.3 人遗与生物安全交叉:人源类器官/器官芯片的合规触发

若企业使用人源细胞(如人源类器官、人源器官芯片)开展非动物试验,且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含人体细胞、组织),须依《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一十七号,2019)及实施细则(科技部令21号,2023)履行审批或备案;并衔接《生物安全法》(2020年通过、2021年施行)关于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的义务。此交叉合规点常被忽略:减动物试验若改用“人源材料NAMs”,合规重心从动物福利转向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安全,企业须提前识别。

4.4 知识产权与数据合规:read-across使用竞品数据的边界

WoE高度依赖“同靶点药物公开毒性信息”作交叉参照(read-across)。企业使用竞品/同类药的公开数据须注意:引用公开文献与监管公开信息通常无碍;但若依赖未公开、须经许可的数据,应取得合法授权,避免侵犯商业秘密或违反数据保护义务(衔接《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相关规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企业自身的WoE方法学与NAMs平台若具新颖性,可考虑专利布局,将合规投入转化为知识产权资产。


五、企业单抗非临床“减量替代”合规风险清单(十二项)


1. 指导原则尚未生效即削减动物试验,且WoE论证不足——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充分、可靠”要求。

2. 误判适用范围,对ADC、双抗、多抗套用“减量替代”——落入排除范围,证据链缺失。

3. 采用NAMs却未识别其属GLP实验系统(器官/组织/细胞)——应GLP而未GLP,数据根基缺陷。

4. GLP研究与非动物支持性证据混同,溯源记录不清——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可追溯”。

5. 类器官/器官芯片属人源材料却未履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备案——违反人遗条例。

6. 生物安全义务缺位——涉及生物安全法项下研究活动未落实安全管理。

7. 以read-across使用竞品未公开数据,授权缺失——侵犯商业秘密/数据保护。

8. WoE证据包科学性、适用性未说明——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采用其他评价方法须证明科学性、适用性”。

9. 保留情形(机理不明毒性、靶点广泛表达)未识别,仍拒做6个月试验——安全性证据不充分。

10. 研制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可追溯——违反第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六条,触发注册根基缺陷。

11. 申报资料整体“不充分、不可靠”——违反第二十四条,牵连NDA/BLA整体评价。

12. 以欺骗手段减数据取得注册——触发《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骗取注册责任(撤销许可、五年不受理、50万-500万罚款;情节严重者十年禁业并拘留)。


六、跨境协同:中美监管共识与分歧


6.1 共识:3R与WoE成为共同语言

CDE征求意见稿与FDA 2025年12月草案在核心判断上趋同:单抗毒性以药理放大为主、长周期动物试验可被WoE+3个月研究替代、各毒性领域以WoE为起点、排除多特异性/偶联抗体。这使“一套非临床减量策略”有望同时支撑中美双报,企业可在早期开发即规划中美协同的WoE证据包,降低重复动物试验。

6.2 分歧与不确定:两份均为草案,生效节奏不同

须清醒看到:FDA草案为2025年12月非约束性指南(Nonbinding Recommendations),CDE文件为2026年8月31日征求意见稿,二者均未正式生效、均不创设法律权利或义务。中美在“相关种属认定、6个月保留阈值、生殖/致癌WoE接受度”等具体操作上仍可能存在细节差异。企业不可仅凭任一草案主张“已合规”,而应在现行法下以沟通交流确认路径。


七、企业单抗非临床合规操作指引(十条)


1. 先判定分子类型:传统单抗方可评估减量替代;ADC、双抗、多抗仍依现行动物毒理路径,不套用本征求意见稿。

2. 在指导原则生效前,拟削减动物试验须依《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关键节点与CDE沟通交流,取得路径确认,避免单方“减数据”。

3. 建立WoE证据包SOP:明确动物试验、NAMs、同类药公开数据、临床数据的权重与逻辑关系,论证“为何可减/可替”。

4. 区分GLP研究与非动物支持性证据:类器官/细胞/器官芯片属注册目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者,按GLP执行并建QA与原始档案;文献/计算模型建可核查溯源记录。

5. 严守《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与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确保研制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6. 使用人源类器官/器官芯片的,提前依《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评估审批/备案义务,并衔接《生物安全法》。

7. read-across使用竞品数据须基于公开来源或取得合法授权,规避商业秘密与数据保护风险;同步评估自身NAMs方法学的专利布局。

8. 识别6个月保留情形(机理不明毒性、靶点广泛表达等),不盲目以3个月替代;保留情形须有书面论证。

9. 规划中美协同的非临床证据包,以同一WoE框架支撑双报,但分别对标FDA草案与CDE征求意见稿的最终文本差异。

10. 持续跟踪CDE征求意见稿(2026-08-31发布、约1个月征求意见期)与FDA草案最终定稿,及时对标整改研发与申报策略。


八、常见问答(FAQ)


Q1:CDE这份单抗动物试验减量替代指导原则现在就要执行吗?

A:不需要。该文件为2026年8月3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限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约至2026-09-30),截至本文撰写尚未生效。本文按前瞻性合规分析解读其信号;但《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等现行法早已生效,须持续遵守。

Q2:减量替代是不是等于“不用再做动物毒理了”?

A:不是。征求意见稿以WoE为核心,仍保留动物试验作为兜底(如机理不明毒性、靶点广泛表达时须做6个月试验);它提高证据效率而非降低安全标准,且ADC、双抗、多抗明确排除在外。

Q3:我们用类器官、器官芯片做的安全性评价,要不要遵守GLP?

A:若属“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且以器官、组织、细胞为实验系统,按GLP(总局令34号)第二条与术语定义即落入GLP射程,应遵守GLP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公开文献与计算模型的整合则作支持性证据、建溯源记录。

Q4:指导原则没生效,我能不能现在就按FDA草案减动物试验去申报?

A:不能仅凭草案主张合规。在CDE文件生效并接受前,应依《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CDE沟通交流确认非临床路径;以“不充分、不可靠”资料申报将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严重者触发第一百二十三条骗取注册责任。

Q5:人源类器官减了动物试验,还要管什么合规?

A:合规重心从动物福利转向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安全。若涉及人源细胞/组织,须依《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7号)及实施细则履行审批/备案,并衔接《生物安全法》(2020)。

Q6:WoE用竞品的公开毒性数据,有法律风险吗?

A:引用监管公开信息与公开文献通常无碍;但若依赖未公开、须许可的数据,应取得合法授权,避免侵犯商业秘密或违反数据保护义务。同时,企业自身WoE方法学与NAMs平台若具新颖性,可考虑专利布局。


九、权威来源与免责声明


· CDE《关于公开征求〈单克隆抗体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08-31,征求意见时限1个月;联系人闫莉萍(yanlp@cde.org.cn)、周宇(zhouyu@cde.org.cn)、崔岚(cuil@cde.org.cn);来源 cde.org.cn。

· FDA《Monoclonal Antibodies: Streamlined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CDER,2025年12月,Docket FDA-2024-D-4311;系对ICH S6(R1)、S11、S5(R3)、M3(R2)的补充,履行PDUFA VII承诺。

· ICH《S6(R1):Pre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Derived Pharmaceuticals》(2012年5月);ICH《S11》《S5(R3)》《M3(R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12-01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0-07-01施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八百二十八号,2026-05-15施行):第六条、第八条。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总局令34号,2017-09-01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及“实验系统”术语。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一十七号,2019)及实施细则(科技部令21号,2023);《生物安全法》(2020年通过、2021年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8月31日可查的公开监管信息撰写,所列中国法条均引自现行有效法律文本与官方公告,条文原文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国家药监局及CDE官网核校。CDE《单克隆抗体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指导原则》系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FDA相关文件为草案(非约束性),本文按前瞻性合规分析处理,不构成溯及既往,亦不构成对现行生效规则的陈述;文中技术要点、适用范围与保留情形以CDE最终定稿文本及FDA最终指南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合规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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