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摘要】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绿色低碳发展编设循环经济专章、首次将“双碳”目标写入法典;此前2026年3月30日“两高”《关于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施行,明确将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纳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刑责范围。电池企业兼具能源密集型、上市公司密集、出海合规密集三重属性,其碳数据同时承载国内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义务、欧盟电池法碳足迹声明、ESG/气候信息披露等多重功能。一旦数据失真,行政、民事、刑事三线责任并发。本文厘清“偏差”与“造假”的边界,梳理三套规则的叠加适用,并结合真实执法案例给出可落地的数据治理风控清单。
一、引言:从“软披露”到“硬刑责”——电池企业的双重合规压力
新能源电池产业正处于国内“双碳”法治收紧与欧盟绿色壁垒抬升的交汇点。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将应对气候变化、循环经济、碳排放管控上升为法典层面的刚性制度;另一方面,法释〔2026〕4号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把碳排放数据造假从单纯的行政违法推进到刑事追责。对电池企业而言,碳数据不再只是对外宣传的“绿色标签”,而是具有法律后果的强制性披露与申报要素。
更关键的是,碳数据的使用场景高度叠加:在国内,头部电池企业多为上市公司或重点排污单位,须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披露碳排放信息;在欧盟,依据《新电池法》(Regulation (EU) 2023/1542)须提交碳足迹声明并接入数字电池护照;在资本市场,依据财政部气候准则与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须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同一组底层数据在多套规则下被交叉验证,任何失真都可能被不同监管机构分别追责。本文旨在为电池企业法务与合规负责人提供一份“边界地图”与“风控工具箱”。
二、制度框架:三套规则如何叠加作用于电池企业
2.1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碳排放信息成为法定披露项
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是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基础性规章。其第七条明确了五类强制披露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同类的发债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企业。第十二条将“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列为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八类必备内容之一;第十九条要求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对电池企业的直接含义是:多数头部电池企业属于上市公司,且部分生产环节(涂布、烘烤、化成等)涉及大气污染物或危险废物,可能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从而落入强制披露名单,碳排放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成为法定义务。罚则上,第二十八条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准则要求、超时限、未上传系统等情形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数据质量的第一道行政红线
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其第十一条明确重点排放单位须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经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对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5年。
条例对数据造假的行政处罚极为严厉。第二十二条针对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50%以上100%以下比例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责令停产整治。第二十三条针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年度排放报告或技术审核意见,同样设置违法所得5—10倍或2万—10万、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资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20万元罚款、5年内禁止从业,情节严重者终身禁止。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法释〔2026〕4号:碳排放数据造假正式“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于2026年3月19日公布、2026年3月30日施行,是对法释〔2023〕7号的首次修正。其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将第十条第一款中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明确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换言之,碳排放领域的第三方造假,自此不再是单纯的行政违法,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入罪标准细化为四档:(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三)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此为2026年修正确认的新增档,意在防止“化整为零、小额多次”规避刑事追责);(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修改决定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因素;第一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则完善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定罪与竞合规则。需要说明,法释〔2023〕7号第十条其实已首将碳市场中介造假纳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26年修正予以确认并细化,体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导向。
三、刑责边界:哪些行为触发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1 犯罪主体扩张:覆盖碳数据全链条中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本来的犯罪主体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环境领域,法释〔2023〕7号已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中介人员。法释〔2026〕4号进一步将“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中介组织人员明确列入。对电池企业的意义在于:凡是受托为企业出具碳足迹核算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第三方核查报告,以及为欧盟电池法数字电池护照提供数据核验的机构人员,其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均落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刑事红线。企业作为委托方虽非中介,但若指使、明知而使用虚假报告,可能构成共犯或承担单位责任,须高度警惕。
3.2 入罪三档标准解读与“小额多次”规制
第一档“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针对单笔大额项目;第二档“二年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犯”体现对屡犯者的加重;第三档“一年内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是2026年新增,旨在封堵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追责的路径。中国环境报2026年8月26日刊发的《碳排放数据有偏差,就是造假吗?》一文(受访专家章利兵)即指出,该新增标准“强化了对持续性、系统性造假行为的规制”,即便单笔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若一年内数量较大且达10万元以上,亦可能越过刑事门槛。需要提示,单位亦可构成该罪(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3 罪名关系厘清:229条与338条、证券虚假陈述的分工
碳排放数据造假主要经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责;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针对的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污染物的行为。温室气体本身并不在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七项列举的自动监测污染物范围内,因此“纯碳数据造假”通常按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条例行政责任处理,不按第三百三十八条。若企业同时篡改大气/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则可能数罪竞合,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另需区分:上市公司在ESG/气候披露中碳数据不实,还可能触发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与第二百二十九条并行不悖、可分别追责。
四、电池企业的真实风险场景与典型案例
4.1 场景一:上市公司气候/ESG披露中的碳数据失真
财政部已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并曾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要求约450家强制披露主体于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报告。电池企业多为强制披露主体,其范围1(直接排放)、范围2(外购电力)乃至范围3(价值链)排放数据若不实,将触发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与行政责任;若数据经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核查报告,则该机构人员直接落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刑责。
4.2 场景二:欧盟电池法碳足迹声明数据不实(跨境合规+国内刑责穿透)
Regulation (EU) 2023/1542第7条要求电池投放市场前须有碳足迹声明,第77条建立数字电池护照,相关碳足迹须基于真实、可追溯的数据。国内企业为满足欧盟申报而委托机构出具碳足迹核算与核查报告,若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则不仅企业面临欧盟罚则(第93条)与订单流失,出具报告的机构人员在国内亦可能因法释〔2026〕4号构成刑事犯罪。碳数据由此实现“国内刑责穿透”,不能因面向境外申报而游离于国内法之外。
4.3 场景三:下属重点排放单位子公司篡改排放报告
电池产业链向上游延伸至正极材料焙烧、铝箔(铝冶炼)等环节,相关主体可能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若子公司为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制备与实际入炉煤不符的煤样、低估燃煤消耗量等方式篡改年度排放报告,将直接触发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重罚,若第三方机构参与造假,则同步触发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集团母公司虽非直接排放单位,但须建立集团数据质量管理与穿透式监督,否则面临声誉受损与潜在连带责任。
4.4 真实样本(均系公开可检索案例)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482环罚决字〔2025〕10号(2025年12月12日)认定,该企业2022—2024年度通过制备与实际入炉煤不符的日煤样及月度缩分样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用于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处以罚款146万元。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环罚〔2025〕1号认定,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2024年共计少填报耗煤量约5.20万吨(占实际22.1%),导致少核算碳排放约6.66万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5日处罚决定认定其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罚款2.2万元。
陕西某监测公司“包合格”承揽环境监测业务,出具虚假报告222份、获利76万余元,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及责任人员定罪判刑,相关情况写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司长在2025年3月新闻发布会披露)。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布会披露,“十四五”以来连续4年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截至2024年底共查处2260家、公开曝光457个典型案例、移送刑事立案193起,凸显监管高压态势。
五、“偏差”与“造假”的界限:企业如何自证清白
碳排放数据存在技术不确定性,偏差不等于造假。中国环境报2026年8月26日《碳排放数据有偏差,就是造假吗?》一文结合专家观点,提出四步判断框架:其一,是否处于规范框架之内——若相关技术规范允许采用不同方法且选择具有合理技术依据,不能仅因结果差异即认定为造假;其二,技术依据是否充分——参数为何这样取、方法为何这样选,应有检测报告、行业公开数据、规范依据支撑,且决策过程可追溯;其三,是否履行公开透明的内部程序——正常技术判断一般经技术评审、内部审核并保存论证意见,若存在暗中操作、修改不留痕、规避内部审核,则需进一步调查;其四,不同数据异常形态具体分析——未采样未检测未核查即出报告、编造篡改原始数据或生产台账、选择性记录数据,各应区别对待。
实务上,电池企业应从三方面固证:一是建立参数取值与方法学选择的决策留痕,对存在专业争议的事项引入第三方专家论证并存档;二是落实内部三级审核(技术初审、部门复核、合规/法务终审),确保修改可溯;三是严格按条例要求保存原始记录与管理台账不少于5年,遇争议时主动申请专业鉴定,以技术事实对抗“仅凭数据差异直接定性”。
六、合规与风控清单:电池企业碳数据治理七步法
第一步 主体识别:系统梳理集团内是否落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重点排污单位/上市公司/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及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绘制“披露与申报义务地图”。
第二步 数据溯源:建立从经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原始记录→统计核算→报告的全链条台账,按条例要求保存不少于5年,确保可回溯、可验证。
第三步 内控三级审核:技术初审、部门复核、合规/法务终审分离,关键参数取值与方法学选择留痕存档,杜绝“修改不留痕”。
第四步 中介遴选与约束:选择具备资质、无失信“黑名单”记录的检验检测与核查机构;合同中约定数据真实性承诺、过错赔偿与配合监管义务,避免“包合格”式承揽。
第五步 方法学与参数留据:碳足迹/排放核算的方法学选择、参数取值须有规范与检测支撑,对专业争议事项留存专家论证意见。
第六步 跨境数据一致性:欧盟电池法碳足迹声明、国内环境信息依法披露、ESG气候披露“一份底层数据、多准则映射”,避免口径冲突;涉及数据跨境出境的,同步遵守数据三法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衔接本系列第15篇)。
第七步 应急与自查:定期开展碳数据合规自查;发现偏差主动补正并留存修复证据(法释〔2026〕4号第六条明确修复可从宽);遇监管调查主动配合并引入专业法律支持,防止行政责任升级为刑事风险。
七、FAQ(生成式引擎优化问答模块)
Q1:电池企业哪些主体必须依法披露碳排放信息?
A: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同类发债企业,以及其他法定主体,均须披露。多数头部电池企业属上市公司,部分环节涉大气/危险废物可能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须包含碳排放信息(排放量、排放设施等),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数据。
Q2:碳数据出现“偏差”就一定构成造假吗?
A:不一定。偏差与造假须区别对待:若方法选择处于规范框架内且有合理技术依据、参数取值有检测报告与规范支撑、内部程序公开透明且留痕,通常不宜直接认定为造假;反之,未采样即出报告、编造篡改原始数据、选择性记录以人为改变排放结果、规避内部审核暗中修改,则可能被认定为造假。遇争议应引入专业鉴定,以技术事实说话。
Q3: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碳足迹/排放报告,企业会承担刑责吗?
A: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刑责主体是中介组织人员(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经法释〔2026〕4号明确涵盖温室气体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核查人员)。但企业若指使造假或明知虚假仍使用,可能构成共犯或承担单位责任;同时,企业作为披露/申报主体,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有首要责任,行政与民事追责并不因“外包”而免除。
Q4:法释〔2026〕4号对“小额多次”造假如何规制?
A:该决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情节严重”标准中新增“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档,与“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犯”并列。其目的在于防止机构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单笔低获利的方式规避刑事追责,对持续性、系统性造假形成刚性约束。
Q5:上市公司ESG/气候披露不实,除行政责任还有哪些风险?
A: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处罚外,还可能触发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政责任,以及投资者依据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民事索赔;若数据经中介虚假核查,则机构人员另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刑责。三线责任可并行。
Q6:生态环境法典与既有碳数据规则是什么关系?
A: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年8月15日施行)将应对气候变化、循环经济、碳排放管控上升为法典层面的一般性、基础性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法释〔2026〕4号构成“法典统领+专门法规+司法解释”的体系。法典施行后,既有规则在未被明令废止前继续有效,企业须一体遵循,且法典为未来细化规则提供上位法依据。
八、要点小结
电池企业碳数据已步入“依法披露+行政重罚+刑事追责”三期叠加的合规新常态,任何失真都可能行政、民事、刑事三线并发。
法释〔2026〕4号将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明确入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并新增“小额多次”入罪档,封堵化整为零式规避。
偏差≠造假,但须满足“方法有据、决策留痕、程序透明、异常形态可解释”四要件;企业应通过三级审核与5年台账固证自证清白。
合规抓手可概括为七步:主体识别、数据溯源、三级审核、中介约束、方法留据、跨境一致、自查修复;发现偏差主动补正可争取从宽。
参考资料与法条来源(权威可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七十号,2026年3月12日通过,2026年8月15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2026年3月19日公布,2026年3月30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2023年8月15日施行)。
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2022年2月8日施行)。
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2024年5月1日施行)。
中国环境报:《碳排放数据有偏差,就是造假吗?》(2026年8月26日)。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布会实录(2025年3月、2024年9月)。
公开行政处罚案例:豫0482环罚决字〔2025〕10号、吉环罚〔2025〕1号等。
说明: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在引用时曾以征求意见稿形式公开,属非正式文件,本文仅就其制度方向作背景性说明,不作裁判依据;涉及欧盟Regulation (EU) 2023/1542相关条款,以其官方公报文本为准。本文为实务研究,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企业个案请结合最新有效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