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新能源电池法律实务系列第30篇
作者:肖剑 2026-09-14 22:50

绿电直连项目融资与机构间REITs/ABS衔接——发改能源〔2026〕688号下储能资产确权与证券化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实务边界


【摘要】2026年,新能源电池资产融资出现两条主线交汇:一条是绿电直连政策的规模化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与《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将“电源+负荷+储能+线路”打包为可内部溯源、可隔墙供电的合规载体;另一条是储能证券化的制度破冰——2025年11月《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发改办投资〔2025〕991号)首次将储能设施纳入REITs范围,2026年6月首单电网侧独立储能机构间REITs挂牌、7月沪深交易所修订资产支持证券指引专章明确“机构间REITs”权益属性。两条线交汇处的核心难题是:绿电直连内部的储能资产,能否成为REITs/ABS的合格基础资产?本文基于公开政策与权威媒体披露,指出绿电直连“表后大储”因确权、现金流独立性与合规性问题,尚难直接证券化,须先“独立法人化、收益多元化、权属闭环化”转化为表前独立储能,方能对接机构间REITs与公募REITs。本文衔接本系列第⑯篇(融资租赁与动产担保)、第⑰篇(资产证券化与破产隔离)、第⑱篇(EMC+融资租赁税务)、第⑭篇(并网与电力业务许可)、第⑲篇(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第㉒篇(容量电价核定)、第㉔篇(绿电直连内部协议群)。


一、热点背景:绿电直连规模化与储能证券化破冰,两条线在2026交汇


绿电直连是新能源就近消纳的“合规版隔墙售电”。发改能源〔2025〕650号首次允许新能源企业自建线路向单一用户供电,发改能源〔2026〕688号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多用户”,支持工业园区、零碳园区、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及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开展绿电直连,截至2026年上半年全国已审批绿电直连项目近百个、总装机超3000万千瓦(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开信息)。对电池与储能企业而言,绿电直连意味着“源—荷—储”一体化资产可被内部调度、内部结算,既满足出口企业的绿色电力消费与碳足迹诉求,也为储能提供了稳定的内部应用场景。

与此同时,储能资产证券化从单点试水走向政策与市场共振。2025年11月,发改办投资〔2025〕991号首次将“储能设施项目”写入基础设施REITs行业范围清单;2026年6月9日,财通资管—阿特斯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成为全国首单以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为底层资产的机构间REITs产品;2026年7月24日,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指引,专章明确“机构间REITs”的权益属性定位;7月28日,华泰—深圳易储储能碳中和绿色持有型不动产ABS获深交所受理(申报规模6.75亿元)。值得玩味的是:迄今落地的储能证券化样本,底层资产无一例外是“表前大储”(电网侧独立储能),尚无任何一单“表后大储”(绿电直连内部储能)证券化案例。两条线的交汇点,恰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绿电直连内部的储能,如何走通融资与证券化之路。


二、政策底座:绿电直连“主责单位+合资公司”模式下的储能资产属性


(一)主责单位投资建设,储能权属天然“内嵌”

发改能源〔2026〕688号明确,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应明确独立的“主责单位”,主责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由一方单独投资,或由园区管委会、第三方机构(不含运营输电业务的公共电网企业)组建;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主责单位投资建设。主责单位须与内部电源、负荷等主体就“产权划分、运行维护、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和结算、违约责任”签订协议。这一规定确立了绿电直连储能的“内嵌”属性:储能资产由主责单位出资,服务于内部源荷平衡,其收益通过内部协议而非完全市场化的电力交易实现。

(二)比例红线、豁免许可与不可交易绿证

绿电直连受“以荷定源”与消纳底线约束: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并网型项目年上网电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细化)。项目及其内部资源原则上豁免电力业务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豁免电力业务许可不等于豁免其他电力监管义务——并网调度协议、涉网性能、安全生产与产品责任等仍须遵守(衔接本系列第⑭、⑱篇)。在绿色权益层面,688号要求绿电直连电量实现小时级溯源,并明确相关绿证为“不可交易绿证”,即环境权益仅用于内部绿色消费证明、无法在绿证市场变现(衔接第㉔篇)。

(三)地方细则的差异与“收益上限”约束

地方在执行中差异明显,直接关乎储能融资的可行性。福建省发改委闽发改规〔2026〕3号要求内部协议在申报前完成、暂不限制电源与负荷的接线距离;广东省细则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明确电源与负荷非同一投资主体的须在申报前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四川省川发改能源〔2026〕184号则规定余电上网在三州一市不超过10%、其他地区不超过20%,且“配套储能不得独立参与辅助服务及对外租赁盈利”,并设置防套取资源的退出机制。四川这一约束尤为关键——它直接限制了绿电直连内部储能通过辅助服务市场、对外租赁获取独立现金流的可能,使储能收益被“锁”在内部平衡之中。国家能源局在国能建法改〔2026〕104号(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91号建议的答复,2026年7月31日公开)中明确“持续完善政策供给、扩大绿电直连负荷适用范围、支持出口型企业”,预示政策仍在演化之中。


三、融资双轨:债权(融资租赁/收益权质押)与证券化(机构间REITs/ABS)的衔接


绿电直连储能的融资,存在“先债权、后证券化”的阶梯路径,二者在风险隔离强度与适用阶段上互补(衔接本系列第⑯、⑰、⑱篇)。债权路径以融资租赁与收益权质押为代表:依《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第6号,2024年11月1日施行),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储能设备可作适格租赁标的物;依《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2022年2月1日施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可纳入统一登记,为储能收益权质押提供制度基础。债权路径门槛低、见效快,但本质依赖主体信用,破产隔离弱。证券化路径以机构间REITs/ABS为代表:其将储能资产打包为证券,依靠资产自身现金流支撑估值,是重资产储能企业“出表、降负债、回笼资金”的核心工具。两类工具的衔接逻辑是——以融资租赁/收益权ABS先行盘活存量、验证现金流,待运营成熟、权属清晰后再转机构间REITs实现强隔离退出。


四、核心冲突:绿电直连储能的“非独立”属性 vs REITs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一)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四要件”

无论机构间REITs还是公募REITs,对基础资产均设“权属清晰、合法合规、可特定化、现金流独立稳定且可预测、防混同”的底线要求(依《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上证发〔2024〕29号挂牌条件与基础资产相关要求,衔接第⑰篇)。对绿电直连内部储能而言,这四要件恰是其“软肋”。

(二)冲突一:权属清晰——“三权分置”与内部协议模糊

绿电直连储能由主责单位投资,但主责单位与内部电源、负荷之间存在复杂的产权划分协议;若项目利用租赁方式使用他人存量电力设施,权属更添争议。实践中,绿电直连储能呈现“所有权(主责单位)—使用权(负荷)—收益权(能源服务方)”的三权分置格局(衔接第㉔篇),与REITs要求的“权属清晰、可被独立转让、无权利限制”存在张力。证券化前须将储能资产由主责单位全资持有,并通过中登网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必要时不动产确权,消除三权分置的模糊地带。

(三)冲突二:现金流独立——依赖内部结算、绿证不可交易、地方收益上限

REITs核心要求是“现金流独立、来自真实市场化经营、不依赖单一主体”。绿电直连储能的收益主要来自内部PPA/EMC结算,高度依赖少数内部负荷,且受“发用耦合取小”等结算规则影响(衔接第⑲篇);其环境权益因“不可交易绿证”无法变现;在四川等明确“配套储能不得独立参与辅助服务及对外租赁盈利”的地区,储能收益被严格限定在内部平衡之内,缺乏市场化、独立、可验证的现金流。此类资产即便做收益权ABS,也属“弱隔离+主体增信”结构,难以满足机构间REITs的权益属性门槛。

(四)冲突三:运营年限与历史数据

公募REITs对底层资产有较严的运营年限与现金流要求,原则上须运营满3年、近3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及常态化推荐阶段有关政策,具体以最新规则为准);多数绿电直连项目为新投产资产,历史运营数据不足。机构间REITs(原持有型不动产ABS)门槛相对灵活、无强制运营年限,但同样看重现金流的独立与稳定——绿电直连内部储能的“内部结算”属性,使其即便在机构间REITs层面也难过“资产信用”关。

(五)冲突四:容量电价与合规不确定性

发改价格〔2026〕114号《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2026年1月30日印发)首次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纳入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但绿电直连内部储能是否纳入容量电价清单、能否取得容量电价,各地尚未明确(衔接第㉒篇),构成收益测算的重大不确定项。此外,绿电直连“豁免电力业务许可”不等于豁免并网调度、涉网安全、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等义务(衔接第⑭、⑱篇),合规瑕疵同样会阻断证券化通道。


五、转化路径:把绿电直连储能变成“金融级资产”的四步法


(一)第一步:独立法人化——从“内部资产”到“独立项目公司”

行业共识已清晰:表后大储(涵盖绿电直供、零碳园区等)因与电力负荷关联紧密、涉及多主体,在确权与合规方面问题较多,只有将其转化为独立储能项目——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才具备发行REITs的可行性(据《中国能源报》等权威媒体报道)。这意味着,绿电直连项目的储能若意在证券化,宜在顶层设计阶段即以SPV/项目公司作为主责单位全资持有储能,而非将储能作为主责单位账面上的“内部设备”。

(二)第二步:收益来源多元化——从“内部结算”到“市场现金流”

独立法人化之后,须推动储能收益从“仅内部结算”转向“容量电价+辅助服务+现货交易+绿电溢价”的多元组合,降低对单一负荷的依赖。在四川等设收益上限的地区,须先争取地方政策豁免或调整项目定位(如将储能部分容量转为独立并网主体),否则“不得独立参与辅助服务及对外租赁盈利”将直接封死市场化现金流。

(三)第三步:权属闭环——全资持有+登记确权

证券化要求基础资产“权属清晰、无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绿电直连储能须由主责单位(或SPV)全资持有,完成中登网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必要时办理不动产确权;内部产权划分协议须与证券化架构一致,避免出现“主责单位投资、能源服务方享收益、负荷方占有使用”的割裂,导致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认定困难(衔接第⑰篇)。

(四)第四步:阶梯证券化——先ABS盘活,后REITs退出

成熟路径是“融资租赁/收益权ABS先行、机构间REITs接力、公募REITs终极出口”。早期以融资租赁回笼设备投资、以收益权ABS验证现金流(弱隔离,依赖主体信用);待运营满一定周期、现金流稳定、合规完备后,以机构间REITs实现资产出表与强隔离(权益属性、分红原则上不低于90%、无外部增信、无强制回购、扩募无间隔,依沪深交易所2026年7月修订的ABS指引);最终在满足条件时可对接公募REITs。需要强调:机构间REITs与公募REITs监管体系、准入标准完全独立,不存在自动转板通道(据易储数智项目相关市场披露),企业不应以此为由放松底层资产打磨。


六、真实案例与市场样本(均为表前独立储能,反衬转化必要性)


● 财通资管—阿特斯持有型不动产ABS(碳中和):2026年6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全国首单以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为底层资产的机构间REITs产品,底层为甘肃酒泉肃州区200MW/8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发行规模约4.51亿元。其底层资产具备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直接并网调度等“表前”特征。

● 华泰—深圳易储储能碳中和绿色持有型不动产ABS:2026年7月28日获深交所受理,申报规模6.75亿元,发行人为深圳易储数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继阿特斯之后国内第二单储能类机构间REITs产品,底层同样为电网侧独立储能运营资产。

● 阳光电源×华泰保险Pre-REITs基金:认缴总规模10亿元、存续期30年,其中华泰资管出资8亿元(占比80%)、阳光新能源出资约1.99亿元(占比19.9%),资产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退出路径明确包含公募REITs、ABS等工具,体现“险资出大头、产业方轻资产参与、以证券化为最终出口”的一级市场培育模式。

三单样本的共同点是:底层均为“表前大储”(电网侧独立储能),已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与直接并网调度条件。反观绿电直连“表后大储”,至今无一单证券化落地,恰印证了本文核心判断——内部储能须先“独立化、市场化、权属闭环化”,方能进入证券化视野。


七、企业合规风控实务清单(八项)


● 第一项——顶层设计即定主体:若储能意在证券化,应在绿电直连项目立项阶段即以SPV/项目公司作为主责单位全资持有储能,避免将储能沉淀为主责单位账面内部设备,从源头满足“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直接签并网调度协议”的REITs前置条件。

● 第二项——内部协议与证券化架构对齐:主责单位与电源、负荷签订的产权划分、运维、平衡责任、费用结算与违约协议,须与未来证券化架构一致,避免“三权分置”割裂导致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认定困难(衔接第⑰篇)。

● 第三项——登记确权先行:储能设备交付即通过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必要时办不动产确权;确保基础资产“权属清晰、无权利限制”,是ABS/REITs挂牌的硬门槛。

● 第四项——收益来源多元化布局:主动设计“容量电价+辅助服务+现货+绿电溢价”组合,降低对单一内部负荷的依赖;在设收益上限地区(如四川)提前争取政策豁免或调整项目定位。

● 第五项——现金流独立与防混同:建立独立核算账户与资金归集隔离机制,使储能现金流可独立计量、可验证,防范与主体其他业务混同(依上证发〔2024〕29号防混同要求)。

● 第六项——容量电价与合规动态跟踪:紧盯发改价格〔2026〕114号在各地的清单落地,研判绿电直连内部储能能否取得容量电价;同步确保并网调度、涉网安全、产品责任等合规无瑕疵(衔接第⑭、⑱篇)。

● 第七项——阶梯证券化路径规划:以融资租赁/收益权ABS先行验证现金流,运营成熟后转机构间REITs,最终视条件对接公募REITs;明确机构间REITs与公募REITs无自动转板,勿以“未来转板”替代底层打磨。

● 第八项——地方细则合规体检:绿电直连各省差异大(福建协议前置、广东购电协议前置、四川收益上限等),项目落地前须做省级细则合规体检,并将不可交易绿证、上网比例红线等纳入收益模型。


八、要点小结


● 政策交汇:绿电直连(650号/688号)规模化落地与储能证券化(991号清单、2026年机构间REITs专章)破冰,在2026年交汇;但落地证券化样本均为“表前独立储能”,尚无“表后绿电直连储能”案例。

● 资产内嵌:绿电直连储能由主责单位投资、服务于内部源荷平衡,呈“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分置,收益靠内部协议、绿证不可交易,天然与REITs“权属清晰、现金流独立”要求冲突。

● 四重冲突:权属清晰(内部协议/三权分置/租赁存量)、现金流独立(内部结算/绿证不可交易/地方收益上限)、运营年限(公募REITs原则上满3年且近3年净现金流为正)、容量电价与合规不确定。

● 转化四步:独立法人化(SPV全资持有、独立核算、直接签并网调度协议)→收益多元化(容量电价+辅助服务+现货+绿电溢价)→权属闭环(登记确权、消除三权分置)→阶梯证券化(ABS先行、机构间REITs接力、公募REITs终极出口)。

● 风控主线:主体设计前置、协议架构对齐、登记确权先行、现金流防混同、地方细则体检,是绿电直连储能走通融资与证券化的五道关口。


九、常见问题(FAQ)


问:绿电直连内部的储能,能不能直接拿去发REITs?

答:基本不能,至少现阶段不能。REITs/ABS对基础资产要求“权属清晰、现金流独立稳定、合法合规、可特定化”。绿电直连储能由主责单位投资、收益来自内部协议结算、绿证不可交易,且地方细则(如四川)可能限制其独立参与辅助服务与对外租赁,现金流缺乏市场化独立验证,难以满足准入。行业通行做法是先将其转化为独立储能项目(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直接签并网调度协议),再考虑证券化。

问:“机构间REITs”和“公募REITs”是一回事吗?能不能先发机构间再自动转公募?

答:不是一回事,也没有自动转板通道。机构间REITs(原持有型不动产ABS)是沪深交易所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设立的权益型创新产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产品机制上要求无外部增信、平层结构、无强制回购、分红原则上不低于90%、扩募无间隔(依2026年7月修订的交易所ABS指引);公募REITs是另一套监管体系、准入标准更严(如原则上运营满3年、近3年净现金流为正)。二者相互独立,资产达标后须重新完整申报,不存在“自动转板”。

问:绿电直连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是不是其他的电力监管都不用管了?

答:不是。688号规定项目及其内部资源“原则上豁免电力业务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豁免的是“电力业务许可证”这一准入事项,并不豁免并网调度协议、涉网性能与涉网安全、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等其他法定义务。储能仍须满足GB 44240-2024等强制性国标与并网调度要求,合规瑕疵同样会阻断后续融资与证券化。

问:四川说“配套储能不得独立参与辅助服务及对外租赁盈利”,那绿电直连的储能还能怎么赚钱?

答:在四川此类约束下,储能收益主要限于“内部源荷平衡”带来的用电成本节约与绿电消费价值,难以通过辅助服务市场、对外租赁获取独立现金流。企业若要市场化收益,须争取地方政策豁免、或调整项目定位(将部分储能容量转为独立并网主体),否则该部分资产基本不具备单独证券化的现金流基础,只能作为整体绿电直连项目的成本节约项存在。

问:如果现在就要盘活绿电直连储能的资金,有什么过渡办法?

答:可走债权路径先行盘活:一是融资租赁,将储能设备作为适格租赁物回笼投资(依2024年第6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物已扩至设备资产);二是收益权质押,依《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在央行征信中心统一登记储能收益权。二者门槛低、见效快,但本质依赖主体信用、破产隔离弱,属“弱隔离”结构,宜作为向机构间REITs/公募REITs进阶的过渡。


十、权威来源与法条索引(均经官方/权威来源核验,引用须以原文为准)


● 绿电直连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2026年5月);《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引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ndrc.gov.cn)、中国政府网及权威媒体。

● 国家能源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91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法改〔2026〕104号,2026年7月31日公开),明确持续完善绿电直连政策供给、支持出口型企业。引自国家能源局官网(nea.gov.cn)。

● 地方细则:福建省发改委《关于有序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的通知;四川省《关于支持新能源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及绿电直连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6〕184号,含余电上网比例与“配套储能不得独立参与辅助服务及对外租赁盈利”等规定)。引自各省发改委官网,具体以省级文本为准,跨省存在差异。

● REITs/ABS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发改办投资〔2025〕991号,首次将储能设施纳入能源基础设施);《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沪深交易所2026年7月24日修订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指引(上交所《大类基础资产指引(2026年修订)》、深交所《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6年修订)》),增设机构间REITs特别规定专章。引自交易所官网与中国证券网等权威媒体。

● 融资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央行令〔2021〕第7号,2022年2月1日施行,含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第6号,2024年11月1日施行,租赁物范围扩至设备资产);《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上证发〔2024〕29号,基础资产挂牌条件与防混同要求)。引自央行、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官网。

● 市场样本:财通资管—阿特斯持有型不动产ABS(上交所2026年6月9日挂牌,首单电网侧独立储能机构间REITs,甘肃酒泉肃州200MW/800MWh、约4.51亿元);华泰—深圳易储储能碳中和绿色持有型不动产ABS(深交所2026年7月28日受理,6.75亿元);阳光电源×华泰保险Pre-REITs基金(认缴10亿元、华泰资管出资8亿元占比80%)。引自上交所/深交所官网、中国新闻网、中金在线、东方财富等公开报道,具体条款以发行文件与官方披露为准。

● 说明:本文所涉政策条文、比例红线、时点与罚则引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交易所官网及权威媒体/律所公开研究交叉核对;“表后大储须转化为独立储能方具备REITs可行性”“机构间REITs与公募REITs无自动转板”等观点引自《中国能源报》等权威媒体报道,具体个案与监管口径以生效文书与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本文不作个案裁判规则提炼;地方细则(尤其是四川收益上限、福建/广东协议前置要求)以省级原文为准,跨省存在差异已注明。


十一、结语


绿电直连为新能源电池与储能开辟了“源—荷—储”一体化的应用场景,是政策鼓励的就近消纳方向;储能证券化则为重资产企业提供了出表降负债、回笼资金的资本通道。两条线在2026年的交汇,提出了极具现实意义的命题:绿电直连内部的储能,如何成为合格的证券化基础资产?本文的回答是——它不能“原样”证券化,而必须先完成“独立法人化、收益多元化、权属闭环化”的转化,从表后内部资产升级为表前独立储能,方能对接机构间REITs乃至公募REITs。对电池与储能企业而言,融资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资产“金融级属性”的竞争:谁能在立项之初就布好主体、厘清权属、做实独立现金流,谁就能在绿电直连与资产证券化的双重浪潮中率先跑通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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