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生物制药法律实务观察第10期
作者:肖剑 2026-09-14 22:15

CDE《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重大缺陷直接不予批准”与注册申报合规重构

【摘要】CDE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新增“重大缺陷不再发补、直接不予批准”的兜底条款,并系统列举14种可发补情形。对生物制药与创新型药企而言,注册申报的容错空间被实质性收紧——以往“先报后补、边补边改”的惯性将难以为继,申报资料的一次性质量成为决定获批与否的胜负手。

【核心术语】

• 书面发补标准:CDE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能否发出“补充资料通知”(发补)的统一判定标准,源自《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2020年第42号)附件。

• 发补(补充资料通知):CDE在审评中认为申报资料需补充新的技术资料时,一次性列明全部问题、要求申请人在80个工作日内补交的通知(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 重大缺陷:申报资料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存在根本性、无法经补充资料弥补的缺陷;本次征求意见稿首次以兜底条款将其与“直接不予批准”挂钩。

• 兜底条款:征求意见稿末尾规定“审评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基于已有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结论”。

• 一次发补原则:CDE原则上仅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第八十七条),非经法定程序不再发补。


一、热点回溯: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出台


1.1 文件与时点

2026年7月24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2020年第42号通告附件《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试行)》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6年8月23日前后)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邮箱shamq@cde.org.cn。需特别提示:本文件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企业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反馈意见,正式稿以CDE后续发布为准。

1.2 修订动因

原试行标准对“重大”或“未明确重大/微小”程度的表述不够清晰,导致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申报资料仍进入发补流程,既浪费审评资源,也助长“带病申报、抢跑补正”的侥幸心理。随着《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等技术文件已发布,书面发补标准需与之对齐。本次修订同时删去“试行”标记,拟转为正式《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及附件,约束力显著增强。


二、制度根基:发补规则的成文法框架


2.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一次发补的法源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0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药品审评中心原则上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在八十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资料。”这是“发补”与“一次发补”的制度源头,也是CDE制定书面发补标准的上位依据。

2.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不予批准的法律后果

该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不予批准的八种情形,与本次修订直接呼应:第(二)项“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第(四)项“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第(六)项“药品注册过程中认为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换言之,“重大缺陷直接不予批准”并非创设新罚则,而是将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在发补环节前置化、明示化。

2.3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申报真实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这是申报资料质量的底线要求。

2.4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虚假资料的严厉责任

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5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研制数据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8号,2026年5月15日施行)第六条要求: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记录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三、核心变化一:重大缺陷“零容忍”


3.1 兜底条款的文本

征求意见稿末尾明确:“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报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审评结论。”这意味着,过去即便资料问题较大,企业通常仍有发补整改机会;新规落地后,“一锤定音”式的直接拒批将成为可能。

3.2 何为“重大缺陷”

征求意见稿本身未对“重大缺陷”作封闭式定义,但其修订说明指向已发布的《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等技术文件。据此推断,重大缺陷指向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根本性缺陷——例如关键研究设计存在方向性错误、关键数据缺失且无法补救、真实性存疑等,而非可以通过补充分析或完善表述弥补的微小缺陷。

3.3 与“一次发补”的叠加效应

一次发补原则(第八十七条)本已限制企业“反复试错”;重大缺陷直接拒批则进一步剥夺了“带病进入发补”的机会。二者叠加,申报资料在首次提交时的完整性与可靠性成为生死线。


四、核心变化二:14种可发补情形——边界厘清


征求意见稿以正向清单方式列举14种可以发补的情形,集中于资料规范性、微小缺陷完善、科学解释、法规更新等,主要包括以下可经补充资料弥补的缺陷类型:

(1)申报资料不清晰、文件不规范。

(2)研究设计、试验过程和数据分析等存在微小缺陷需要完善。

(3)研究设计和数据分析等与当前科学认知和共识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解释。

(4)质量标准、说明书、制造及检定规程、生产工艺信息表等关键内容撰写经审评认为需要修改。

(5)对重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结果需要补充分析。

(6)审评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更新,需要补充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资料。

(7)风险控制计划需要进一步完善。

(8)品种立题依据不充分(如临床定位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提供资料。

(9)与制剂关联审评的原料药、辅料和包材研究存在微小缺陷,需在制剂审评中通过发补解决。

(10)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单项注册检验。

(11)针对注册检验、现场检查、器械关联审评等发现问题需要补充资料。

(12)涉及有因举报的问题需要补充资料。

(13)审评过程中需要收集更多的稳定性数据以支持产品有效期。

(14)其他确需发补、但公开标准中尚未规定、经部门技术委员会研究后确定的情形。

需强调的是,14种情形均指向“可经补充资料弥补”的缺陷;与之相对,重大缺陷被明确排除在发补之外。企业可据此预判:哪些问题会收到发补通知、哪些问题可能直接导致不予批准。


五、对生物制药企业的实质影响


5.1 创新药与生物制品:临床与CMC资料门槛抬高

生物制品、细胞与基因治疗(CGT)、疫苗等品种工艺复杂、质量研究难度大,原本更易因CMC(化学、制造与控制)资料不充分收到发补。新规下,若关键质量研究存在根本缺陷,将不再有补正机会,倒逼企业在IND/上市许可申请前完成更充分的内部审评。

5.2 仿制药:与重大缺陷情形文件直接咬合

仿制药是《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的直接适用对象,新规将这两份文件的标准上提到发补环节,仿制药申报的“硬伤”将被更精准、更严厉地拦截。

5.3 跨境许可(License-in):技术资料移交风险外溢

License-in品种常依赖境外原研资料,若移交资料存在真实性或完整性瑕疵,境内持有人将直接承担不予批准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严厉责任,需在交易尽调与资料承接环节前置防控。


六、企业合规风险清单(12项)


风险1:重大缺陷直接拒批:申报资料存在根本性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缺陷,丧失补正机会(征求意见稿兜底条款+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风险2:逾期补交:未在8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资料,依第九十二条第(四)项终止审评、不予批准(CDE审评期间补充资料页面明确)。

风险3:资料真实性瑕疵:申报资料不真实且不能证明,依第九十二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二十三条撤销许可、十年不受理、罚款50万—500万、责任人禁业并拘留。

风险4:微小缺陷累积误判:将本属重大缺陷的问题当作可发补的微小缺陷处理,错失整改窗口。

风险5:立题依据不充分:临床定位不明确等,进入第8种发补情形,延长审评、增加不确定性。

风险6:关键内容撰写错误:质量标准、说明书、生产工艺信息表等关键内容撰写需修改(第4种情形),补正成本高。

风险7:稳定性数据不足:需更多稳定性数据支持有效期(第13种情形),可能影响首次批准的有效期。

风险8:关联审评微小缺陷:原料药/辅料/包材关联审评存在微小缺陷在制剂审评中发补(第9种情形),牵连整体进度。

风险9:跨境许可资料缺口:License-in境外资料不完整或真实性存疑,境内持有人直接担责。

风险10:有因举报牵连:涉及有因举报问题需补充资料(第12种情形),触发注册核查与检验联动。

风险11:法规更新应对滞后:审评期间指导原则更新需补充资料(第6种情形),未跟踪导致发补超期。

风险12:过度依赖“先报后补”惯性:在“一次发补”与“重大缺陷直接拒批”下,带病申报的侥幸空间消失。


七、操作指引(10条可落地建议)


建议1:建立申报资料“首次即终版”质量观,申报前完成内部交叉审评与模拟核查。

建议2:立项即做差距分析,对照已发布的化学药重大缺陷情形文件排查CMC/BE硬伤(仿制药)。

建议3:建立重大缺陷预警机制:内部识别可能影响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根本性缺陷,宁可推迟申报也不带病提交。

建议4:80个工作日发补倒计时管理:接到发补即启动专项,逐项闭环回复,避免逾期(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建议5:真实性穿透:原始记录、数据、样品全链条留痕,可溯源至GLP/GCP(实施条例第六条)。

建议6:跟踪审评期间法规/指导原则更新,预判第6种发补情形,提前备齐补充资料。

建议7:关键内容(质量标准、说明书、工艺信息表)撰写双人复核,降低第4种情形触发概率。

建议8:License-in协议设资料真实性陈述与保证条款,承接境外资料做完整性核验与责任切割。

建议9:过渡期(至2026年8月23日前后)向CDE反馈意见,争取行业合理诉求纳入正式稿。

建议10:将发补标准与不予批准条款纳入注册、BD、质量团队培训,形成合规肌肉记忆。


八、常见问答(FAQ)


问:什么是“发补”?与“重大缺陷直接不予批准”的区别是什么?

答:“发补”是CDE认为申报资料需补充新技术资料时,一次性列明问题、要求80个工作日内补交的通知(第八十七条)。“重大缺陷直接不予批准”,是指资料存在根本性缺陷、无法经补充弥补时,不再发补、直接不予批准(征求意见稿兜底条款+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缺陷能否经补充资料补救”。

问:征求意见稿何时生效?现在要不要遵守?

答:该文件目前为征求意见稿,自2026年7月24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尚未正式生效;企业当前仍按《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2020年第42号)及试行发补标准执行。但应积极研究并提出反馈,并提前按新规精神提升申报质量。

问:哪些缺陷会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答:征求意见稿未作封闭定义,其修订说明指向《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等已发布文件,指向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根本性、不可补救缺陷;具体以正式稿及后续技术文件为准。

问:收到发补通知后,最迟多久提交?

答:原则上8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第八十七条、CDE“审评期间补充资料”页面);逾期未交,依第九十二条第(四)项终止审评、不予批准。

问:申报资料不真实会有什么后果?

答:依《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骗取药品注册许可的,撤销许可、十年内不受理、罚款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罚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十年禁业,并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创新药/生物制品与仿制药受影响有何不同?

答:仿制药直接适用已发布的化学药重大缺陷情形文件,硬伤拦截更精准;创新药、生物制品、CGT、疫苗因工艺复杂,更易因CMC资料不充分触雷,需在申报前完成更充分内部审评,但同样适用“重大缺陷直接不予批准”原则。

九、结语

CDE《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表面是技术审评规则的细化,实质是注册申报合规逻辑的重塑——从“容错补正”走向“首报定质”。对生物制药企业而言,申报资料的一次性质量已成为继研发实力之后的第二道竞争力。制度刚性约束已然显现,唯有将“真实、充分、可靠”(第二十四条)内化为注册全链条的底层能力,方能在审评趋严的新常态下行稳致远。

【权威来源】

•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6年7月24日),https://www.cde.org.cn

• 腾讯新闻转载(2026-07-27):https://new.qq.com/rain/a/20260727A0BMZX00

• 新浪财经/蒲公英Ouryao(2026-07-24):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7-24/doc-iniixfyc4871650.shtml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0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九十二条,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01/content_5498012.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主席令第31号)第二十四、一百二十三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682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8号,2026年5月15日施行)第六条,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6255.htm

• 《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2020年第42号通告,2020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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