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制药的合规治理边界——从“辅助工具”到GxP体系的全链条合规实务指引
(基准:现行《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及《实施条例》2026年第828号;兼评FDA-EMA 2026年十大原则与FDA 2025可信度草案)
【摘要】2026年7月,全球首款由AI辅助发现靶点与分子结构的创新药进入III期临床;FDA与EMA联合发布的AI良好实践十大原则(2026年1月)与FDA可信度评估草案(2025年1月)正成为跨国申报的“监管语言”。中国尚无AI制药专属法规,企业合规须以《药品管理法》数据真实性义务与GxP体系为底座。本文厘清AI输出能否进入申报资料的风险边界,解析GxP下的验证、数据与变更治理短板,并给出可落地的操作指引与风险清单。
一、核心术语与实体(前置)
· AI制药:在药物发现、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药物警戒等环节使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AI/ML)辅助研发,模型本身不构成独立产品。
· GxP:药品领域一系列质量管理规范的统称,本文涉及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COU(Context of Use,使用情境):FDA草案核心概念,指AI模型被用来回答的具体问题及其在证据链中的角色与权重。
· NAMs(New Approach Methodologies,新方法):以人类生物学相关性为导向、替代或减少动物试验的创新方法,含计算机模拟、类器官、器官芯片等;AI预测属其范畴。
· AIV vs CSV:AI验证(AI Validation)与传统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omputerized System Validation)的方法论差异。
· human-in-the-loop(人在回路):关键决策保留人类监督,AI不替代人类科学判断。
二、热点背景:AI从“概念验证”走向“临床实景”
2.1 临床实景开启
2026年7月,据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披露,全球首款由AI辅助发现靶点与分子结构的创新药Rentosertib启动III期临床试验,标志AI制药从“概念验证”迈入“临床实景”。同月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安永大中华区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吴晓颖指出,真正拉开企业差距的仍是“管线质量与临床数据”,AI提高了发现与优化效率,但“很少因为单纯使用AI而形成交易”——AI是放大器,不是替代者。
2.2 监管节奏同步提速
监管侧同步行动:2026年1月14日,FDA与EMA联合发布AI良好实践十大原则;2025年1月7日,FDA发布首份AI药品监管草案指南。2026年7月7日,CDE启动“先锋计划”(NAMs试点),将计算机模拟/AI预测纳入非临床评价新方法的国内制度接口;7月17日,CDE密集发布《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第41号)等多份文件,监管科学持续加速。对企业而言,AI合规已从“可选项”变为“必答题”:模型输出一旦进入申报资料或影响患者安全,即落入药品监管的全链条责任。
三、国际监管坐标:FDA-EMA十大原则与FDA可信度框架
3.1 FDA-EMA十大原则(2026-01-14)
FDA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与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BER)联合EMA,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研发中人工智能良好实践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 of Good AI Practice in Drug Development)。该文件为高层面原则性指引,不具强制约束力,但为未来各司法管辖区指南与国际标准奠基。十大原则为:设计以人为本(Human-centric by design);基于风险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遵循标准规范(Adherence to standards);明确使用情境边界(Clear context of use);多学科协作(Multidisciplinary expertise);强化数据治理与文档记录(Data governance and documentation);规范模型设计与开发(Model design and development practices);基于风险的性能评估(Risk-based performance assessment);全生命周期管理(Life cycle management);清晰必要的信息(Clear, essential information)。
3.2 FDA可信度评估草案(2025-01-07)
FDA于2025年1月7日在《联邦公报》发布草案指南《使用人工智能支持药品和生物制品监管决策的考量》(Considerations for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Support Regulatory Decision-Making for Drug and Biological Products,Docket No. FDA-2024-D-4689,90 FR 1157)。这是FDA首份AI药品研发指南,提出“基于风险的可信度评估框架”,以COU为核心:先界定AI模型要回答的问题与在决策中的影响力,再据“模型影响力×决策后果严重性”评定风险,确定所需的可信度证明活动(训练数据、架构、验证指标、文档、持续监测)。草案明确不覆盖纯药物发现或仅提升运营效率、不直接影响患者安全与结果可靠性的AI用途。高风险模型须提交模型架构、训练数据来源与验证指标等详细信息,并鼓励与FDA提前沟通。
3.3 EU AI Act:风险分级与时间表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自2024年8月1日施行,按风险分四级(禁止、高风险、有限透明、最小风险)。用于药品安全组件或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AI系统可能落入高风险(Annex III/I),须满足风险管理、数据质量、活动日志、可追溯文档、人工监督等义务。多数高风险义务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产品集成类高风险系统自2027年8月2日起适用;2026年“Digital Omnibus”简化方案可能调整时间表,尚待立法通过。
3.4 核心共识
国际监管口径高度一致:不以“模型是否先进”为中心,而聚焦AI输出如何进入证据链、如何验证与治理;AI是审评人员与科学家的工具,不替代其判断。FDA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官员在2026年6月细胞与基因治疗公开交流会上明确表示,“没有任何工具正在做出任何监管决定”,科学评估与监管决策仍由审评人员负责。
四、中国监管现状:规则空白与“先锋计划”
4.1 尚无专属法规
截至2026年7月,国家药监局、CDE未发布AI辅助药物研发的专属监管文件。企业合规缺乏“AI专门规则”可依,只能以现行《药品管理法》及GxP体系为底座。这既是真空也是风险:真空意味着无明确安全港,风险意味着数据真实性等既有义务照样适用。
4.2 “先锋计划”:AI进入非临床评价的国内接口
2026年7月7日,CDE发布《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先锋计划”)》征求意见稿(PIONEER,Propel Innovation and Operation of NAMs to Enhance Efficiency in R&D),征求意见至2026年8月7日。NAMs以人类生物学相关性为导向,涵盖计算机模拟、类器官、器官芯片等,旨在减少/优化/替代(3R)传统动物试验;AI预测明确纳入其范畴。试点设两类入口:情形1为药企已将或拟将NAMs数据作为注册申请支持性数据;情形2为NAMs方法开发机构申请方法学联合验证。招募期5年、不设名额限制,CDE对入选项目“早期介入、及时沟通、全程跟踪”,通过联合验证的方法可获特定场景“免重复验证”通行证。对AI制药企业,这是将AI模型输出转化为可申报证据的最近制度通道。
4.3 监管科学加速但AI专项待出
2026年7月17日,CDE发布《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第41号)及多项征求意见稿(流感病毒疫苗、可复制型病毒风险控制、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儿童适应症扩展等),显示监管科学持续提速;但AI制药专属指南仍待出台。企业宜前瞻跟踪,同时以现行法合规。
4.4 现行法抓手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主席令第31号)第7条要求研制活动“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直接约束AI生成数据的可溯性;第17条、第18条要求遵守GLP/GCP、保证数据真实性;第24条要求注册申请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第44条禁止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第30条确立MAH对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性负责。配套GxP将AI嵌入GLP(非临床/NAMs)、GCP(临床试验设计、终点判定、药物警戒)、GMP(生产控制、放行)各场景,形成合规底座。
五、合规红线:哪些AI输出能进申报资料(风险分级)
5.1 低风险:非结论性筛选排序
仅用于缩小实验范围的“非结论性筛选排序类结果”——如虚拟筛选出的候选分子列表、按ADMET性质排序的化合物、文献聚类——属于研发过程记录,可作内部研发档案留存,不直接指向“药能否用”。行业普遍将其作为“高效筛子”记录管理。
5.2 高风险:关联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所有关联“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的AI输出,必须补充实体实验验证。包括:靶点可成药性预测、候选化合物活性与选择性、体内药代动力学参数、杂质谱与降解路径预测、制剂稳定性模拟、生产工艺关键参数预测等。FDA草案将其归入需建立可信度证明的高风险COU;我国《药品管理法》第24条亦要求支持注册的数据“真实、充分、可靠”——未经实验验证的AI预测不构成可申报证据。
5.3 黑箱不可取
监管明确要求透明性、可解释性、可审计性。不透明“黑箱”算法在关键监管提交与临床决策支持中越来越不可接受(FDA强调transparency and explainability)。企业须保留模型如何得出结果的完整记录,使独立第三方可复现训练与验证过程。
风险等级 | 典型AI用途 | 合规要求 |
低风险 | 虚拟筛选列表、ADMET排序、文献聚类等非结论性筛选 | 可作研发记录留存,不指向“药能否用” |
高风险 | 靶点可成药性、活性选择性、药代/杂质/稳定性预测 | 必须实体实验验证,建立可信度证明(FDA草案高风险COU;药品管理法第24条) |
关键决策 | 临床试验终点判定、生产放行、药物警戒结论 | 保留人类专家监督(human-in-the-loop),AI不替代判断 |
六、GxP体系下的AI合规短板
6.1 AIV vs CSV:验证方法论错位
传统CSV基于确定性软件假设,以IQ/OQ/PQ确保系统按预设规格运行。AI/ML的概率性输出与持续演化能力,使静态验证范式难以覆盖全生命周期风险。国际共识(如ICH M15《模型引导药物研发的一般原则》Step4最终版)已将AI/ML纳入模型与模拟方法,要求开展过拟合风险评估与模型鲁棒性评估。沿用既有CSV模板应对AI系统,将形成体系盲区。
6.2 数据治理:训练数据质量与溯源
AI模型训练数据的代表性、完整性、可追溯性是监管核心关切。Annex 22草案(EMA与PIC/S联合起草,规范GMP环境下AI应用)强调训练数据质量与测试数据管理。多数企业数据治理仍以记录留存为主,尚未建立面向AI训练的数据质量标准与全链条溯源机制。结合我国HGR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训练数据若含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或受试者个人健康数据,还须叠加HGR合规与数据出境审查(见本系列第4期)。
6.3 变更管理:持续学习 vs GMP变更控制
动态模型的持续演化与GMP变更控制(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第828号)第27条、第79条之变更分类管理:重大变更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其他备案或报告)存在结构性冲突。企业普遍缺乏针对AI模型更新的分级变更流程,低/中/高风险模型的变更审批路径尚未差异化设计。
6.4 Annex 22的限定
Annex 22草案明确仅适用于GMP关键应用中的静态、确定性AI模型,排除生成式AI与大型语言模型(LLM)。这直接指导AI选型:涉及GMP关键工序,应优先选用可解释、确定性强、变更可控的模型,慎用不可控的生成式大模型。
七、企业实务:合规操作指引与风险清单
7.1 建立AI应用台账与风险分级
按“应用场景—COU—风险等级”梳理在研管线所有AI用例,标注其在证据链中的角色权重(仅辅助 or 影响安全/有效/质量结论),形成AI合规台账,嵌入立项与申报并联流程。
7.2 定义使用情境边界(COU)
为每个AI应用书面定义输入输出范围、预期用户、决策权重与禁用范围(超出设计用途即失效)。这是验证与审查的基准,也是与监管沟通的统一语言。
7.3 端到端可追溯与文档留存
建立覆盖数据采集、标注、存储、训练、验证、部署、监控全周期的治理框架。文档须详尽到独立第三方可基于文档复现模型训练与验证过程;“端到端可追溯”是数据治理原则最核心的实践要求。
7.4 数据溯源与合规
训练与验证数据须来源合法、质量可证;涉及HGR信息、受试者个人健康数据或重要数据的,叠加《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合规,跨境须走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路径(详见本系列第4期)。
7.5 分级变更控制
建立AI模型更新分级变更流程:静态模型重大更新参照GMP重大变更报国家药监局批准;持续学习模型设定触发再验证的阈值与审批路径,杜绝“静默更新”绕过变更控制。
7.6 跨境BD中的AI合规
License-out交易中,AI相关训练数据、模型权重、预测结果可能随管线出海。须将HGR合规、数据出境路径、技术进出口审查(基因编辑、载体构建等可能涉限制类技术)嵌入尽调清单与陈述保证,设交割先决条件;对NewCo架构提前做外方单位穿透认定(详见本系列第4期)。
7.7 善用沟通交流
国内走CDE“先锋计划”沟通交流(I类会议,备注“先锋计划申请”);国际走FDA early engagement(草案鼓励就AI可信度评估提前沟通)。以书面确认替代事后争议。
7.8 风险清单(高频雷区)
风险1:将未验证的AI预测直接写入申报资料: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4条,数据不被采信且面临第123/124条责任。
风险2:COU界定不清:模型用途泛化、超设计范围误用,审查深度与验证要求错配。
风险3:训练数据无溯源:无法证明代表性/完整性,可信度证明失败。
风险4:数据涉HGR/个人信息未合规:触发人类遗传资源与数据出境责任(第4期详述)。
风险5:沿用CSV模板验证AI:概率性输出暴露体系盲区。
风险6:静默更新模型绕过变更控制:与GMP变更管理(实施条例第27/79条)冲突。
风险7:GMP关键工序误用生成式大模型:落入Annex 22排除范围,合规不可行。
风险8:依赖未生效宽松规则:以征求意见稿或待立法草案替代现行有效义务。
八、常见问答(FAQ)
Q1:中国有AI制药专属法规吗?
截至2026年7月,尚无。国家药监局/CDE未发布AI药物研发专属监管文件;企业合规以《药品管理法》数据真实性义务与GxP体系为底座,并可通过CDE“先锋计划”将AI/NAMs数据纳入试点验证。
Q2:AI筛选的候选分子能直接写进申报资料吗?
仅作非结论性筛选排序的(如虚拟筛选列表、ADMET排序)属研发记录,可作内部档案;但凡关联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的结论性输出,须以实体实验验证后方可作为申报证据(《药品管理法》第24条、FDA草案高风险COU)。
Q3:AI预测的安全性数据需要实体实验验证吗?
需要。靶点可成药性、活性选择性、药代参数、杂质谱、稳定性等预测均须补充实验验证,FDA草案将其归入需可信度证明的高风险场景,我国法亦要求注册数据“真实、充分、可靠”。
Q4:用AI做药物警戒信号检测合规吗?
合规,但属受治理的增强(augmentation)而非全自动。AI可加速信号汇总与初筛,最终判定须保留人类专家监督;相关记录须可追溯,并符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
Q5:跨境License-out中AI数据与模型怎么合规?
训练数据/模型权重/预测结果可能随管线出海,须叠加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出境、技术进出口审查,写入交易尽调与陈述保证,设交割先决条件(详见第4期)。
Q6:“先锋计划”和AI制药什么关系?
NAMs(新方法)明确包含计算机模拟与AI预测;“先锋计划”是CDE将AI/NAMs数据纳入药物非临床评价与注册支持性数据的国内试点通道,通过联合验证的方法可在特定场景免重复验证。
九、结语
AI制药的竞争力,终将不取决于算法精度,而取决于“风险分级、全生命周期管理、可追溯与透明、多学科协作、证据生成与验证”五类思维的内化程度。在中国专属规则出台前,企业须以《药品管理法》数据真实性义务与GxP体系为锚,把AI定位为“经人监督的高效筛子”:明确COU、端到端溯源、分级验证、受控变更、善用先锋计划与跨境沟通。把合规成本前置为证据能力,方能在创新与监管的平衡中行稳致远。
(作者:肖剑,大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专注医药健康与公司法实务。本文法规依据截至2026年7月20日,具体适用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权威引用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8号,2026年1月16日修订公布,2026年5月15日施行),国家药监局:https://www.nmpa.gov.cn。
· FDA & EMA, Guiding Principles of Good AI Practice in Drug Development(2026-01-14),FDA:https://www.fda.gov/about-fda/artificial-intelligence-drug-development/guiding-principles-good-ai-practice-drug-development;EMA:https://www.ema.europa.eu/en/news/ema-fda-set-common-principles-ai-medicine-development-0。
· FDA, Considerations for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Support Regulatory Decision-Making for Drug and Biological Products(Draft Guidance, 90 FR 1157, Docket No. FDA-2024-D-4689, 2025-01-07),Federal Register: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1/07/2024-31542。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推进新方法(NAMs)研究和应用试点计划(“先锋计划”)》(征求意见稿,2026-07-07),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4bd78d4d9d92a28cca032d13f7aa66a。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第41号,2026-07-17)。
· Regulation (EU) 2024/1689(EU AI Act,2024-08-01施行),European Commission: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regulatory-framework-ai。
· 安永:《专访安永吴晓颖:AI制药走到价值分水岭,临床数据是“硬通货”》(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7-19)。
· 本系列第2期《细胞与基因治疗(CGT)药品监管新规下的企业合规边界与法律风控》(2026-07-15)、第4期《人类遗传资源(HGR)监管变革与生物制药跨境数据合规实务指引》(202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