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企业经营者集中与反垄断审查
摘要: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政策基调下,锂电产业链并购正从「可报可不报」转向「应报必报、严审不增负」。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以第773号令第二次修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将全球合计营业额门槛由100亿元提至120亿元、境内合计由20亿元提至40亿元、单一经营者境内营业额由4亿元提至8亿元,一批中小并购被免除申报;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以《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总局令第67号,2023年施行)、2024年《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2025年12月《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MR/T 0002—2025,2025年10月1日实施)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等,构筑起「1部法律+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N项指引规范」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体系。对电池企业而言,龙头企业市占率高、上下游纵向一体化密集、出海并购并行申报,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成为投融资尽调与交易交割的前置关卡。本文以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国务院773号令、总局67号令及上述指引为依据,系统梳理电池行业并购的申报标准、简易案件与停钟机制、横向/纵向竞争关注点、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宁德时代收购江西升华、中石油济柴动力与宁德时代新设合营等公开申报样本,提炼可落地的合规风控清单。
一、为什么电池企业必须单列经营者集中合规
1.1 并购密集+纵向一体化,触发申报的场景多
锂电产业链由上游锂矿/锂盐、中游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电芯、下游动力电池与储能系统、终端整车与储能电站构成,技术迭代快、产能周期波动大,企业频繁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新设合营企业锁定资源与场景。仅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在汽车、光伏、锂电池等「内卷式」竞争重要领域即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129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2026年1月27日新闻发布会披露)。对电池企业而言,一笔向上游材料厂的增资、与车企或能源集团的合资建厂、对海外电池企业的股权收购,都可能落入经营者集中范畴并触及申报标准。
1.2 监管信号明确:支持依法并购,但「严审不增负」
2026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在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重大案件专题发布会上明确,坚持「快审不降质、严审不增负」,加强汽车、光伏、锂电池等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并购重组盘活闲置资产、提升效率、走出内卷。发布会点名的十大案件之一即「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双方设立合营企业主营锂电池储能系统集成,产品供中石油体系内油田自用,总局于2025年7月无条件批准,认为交易不致排除、限制竞争且具有产业链协同示范意义。这意味着:监管并非限制并购,而是要求交易在申报、审查框架内合法推进,律师须把反垄断申报作为并购交易文件的交割先决条件(CP)统筹设计。
1.3 与系列前文的衔接
本篇与第⑪篇《电池企业IPO与投融资法律尽调》直接相关——经营者集中申报是投融资交易中反垄断维度的核心问询要点之一;与第⑧篇《锂资源保供长协合同风险》共享「上游资源锁定」背景;与第⑩篇《SEP与固态电池国家标准》同属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叉地带(专利密集行业的集中易引发标准必要专利封锁关注)。系列视角下,电池企业法律风控已从单点合规走向「知识产权+反垄断+数据+碳足迹+安全」的全景治理。
二、经营者集中的认定与申报标准
2.1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三种法定情形
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明确,经营者集中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新设合营企业的认定口径: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与《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若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若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其他经营者无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实务中,电池企业与车企、能源集团「合资建厂」多属共同控制,须纳入申报评估。
2.2 申报标准:国务院773号令(2024年提门槛)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73号,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24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第三条确立两项标准,满足其一即须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申报获批前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本次修订将三项门槛分别由「100亿/20亿/4亿」提高至「120亿/40亿/8亿」,使一批规模较小的并购免予申报,平均审查用时随之下降(简易案件约17.5天)。
2.3 豁免申报与未达标准但须申报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与国务院773号令均规定两类豁免: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或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即集团内部重组)。另一方面,第四条明确「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总局可要求申报」;2025年总局即对两起未达标准但可能有竞争问题的交易要求当事方申报。此外,相同经营者两年内多次未达标的集中视为一次集中、营业额合并计算,须警惕「化整为零」规避申报。
2.4 简易案件标准与「停钟」机制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总局令第67号)第十九条确立简易案件标准: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均小于25%;无上下游关系且在交易有关每个市场份额均小于25%。简易案件公示期10日,效率显著高于普通案件。审查时限上,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反垄断法审查期限条款(初步审查30日、进一步审查90日、经批准可延长60日);第二十三条引入「中止计算审查期限」(俗称停钟):当申报人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出现对审查有重大影响的新的情况事实、或对附加限制性条件需进一步评估且申报人提出中止请求时,审查期限中止计算,消除后继续。企业应避免因材料不齐或隐瞒重大事实被动触发停钟,拖长交易窗口。
三、电池行业真实申报样本(公开可查)
3.1 宁德时代收购江西升华新材料股权案(简易案件)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披露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及《中国经营报》报道,宁德时代拟通过增资方式收购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约32%股权,交易前富临精工持有江西升华79.57%并单独控制,交易后宁德时代持股51%、富临精工持股47.41%,二者共同控制江西升华。本次增资金额合计35.6亿元(宁德时代增资25.6亿元、富临精工增资10亿元),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5日至24日。江西升华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研发生产企业,产能30余万吨,客户覆盖宁德时代、比亚迪、鹏辉能源、蜂巢能源等。该案以简易案件路径公示,体现了上游材料环节并购在市场份额不重叠时的高效通关逻辑。
3.2 中石油济柴动力与宁德时代新设合营企业案(无条件批准)
2025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双方设立合营企业主营锂电池储能系统集成业务,产品主要供中石油体系内油田自用,旨在「以场景定技术、以需求促创新」。经初步审查,总局认为交易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且对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整合具有示范意义,于2025年7月无条件批准。该案被列为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重大案件之一,是「链主企业+能源央企」以合营方式跳出同质化竞争的典型样本。
3.3 宁德时代与奇瑞汽车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据界面新闻、东方财富等报道,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2月4日发布1月19日至2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其中包括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电池龙头与整车企业的纵向合营,正是非横向(纵向)集中审查指引重点关注的「纵向封锁」场景——审查将考察合营是否可能通过排他供应、产能绑定削弱下游整车企业的选择自由或抬高竞争对手进入门槛。
3.4 样本启示
上述样本勾勒出电池行业三类高频集中形态:上游材料股权收购(横向/相邻)、龙头与能源央企的储能系统合营(横向延伸)、龙头与整车企业的纵向合营(纵向)。律师在为客户设计交易结构时,应首先预判落入哪一类,从而决定申报路径(简易 vs 普通)、相关市场界定重点(产品维度 vs 上下游维度)与竞争抗辩素材。
四、审查实体:横向与非横向集中的竞争关注
4.1 制度体系:「1+1+2+N」
据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2月11日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已形成以1部法律(反垄断法)、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申报标准规定)、2部部门规章(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及配套)、多项具体领域指引基准规范为支撑的「1+1+2+N」经营者集中制度规则体系。在申报端有《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MR/T 0002—2025,2025年10月1日实施,统合四部申报指导性文件、明确控制权判断与共同申报人规则);在审查端有2024年《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与2025年12月《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构建分类分级审查框架。
4.2 横向集中的关注点(同赛道并购)
横向集中指直接竞争者的合并或收购(如两家正极材料厂、两家电芯厂整合)。审查重点为相关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HHI)、消除潜在竞争者、产能集中度。电池行业中,若交易双方在动力电池、储能电芯或某一细分材料(如磷酸铁锂、隔膜)市场重叠且合计份额较高,易引发竞争关注,可能附加结构性救济(如剥离重叠业务或资产)。律师应在交易前做市场份额自查,对高重叠交易提前设计剥离或行为性承诺方案。
4.3 纵向集中的关注点(链主+下游/上游)
纵向集中指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整合(如电芯龙头与整车厂、电池企业与储能运营商合营)。非横向审查指引系统阐述了纵向封锁风险:交易方可能利用在某一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的竞争,典型表现为(1)封锁下游客户获取关键电池供应的渠道(上游集中方拒绝或限制向竞争对手供货);(2)封锁上游供应商触达下游市场的通道(下游集中方排他采购);(3)通过产能绑定、独家供应挤压竞争对手。对宁德时代等市占率较高的链主企业而言,纵向合营的反垄断抗辩须重点证明:交易具有效率提升(技术协同、降本、场景创新)、客户仍有多源供应、竞争对手可合理进入,且不产生净封锁效果。
4.4 市场界定与数据证据
电池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高度依赖产品替代性与地域维度:动力电池与储能电芯虽技术同源但客户与认证体系不同,通常分属不同相关市场;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等专业材料各自构成独立产品市场。审查将考察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或采购渠道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下游客户转换供应商的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等(《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提交的相关市场说明、份额数据须可核查,区间幅度受限(营业额/交易金额区间不超过10%、市场份额区间不超过5%),切忌夸大或模糊。
五、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与实务救济
5.1 抢跑的代价: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明确,达到申报标准的,未申报或申报获批前不得实施集中。「实施集中」的认定包括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或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管、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八条)。违法实施集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并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对电池企业而言,交割日切勿早于无条件批准日,「先上车后补票」的法律与声誉风险极高。
5.2 自愿申报与补报通道
对于未达申报标准但当事方希望获得确定性的交易,可依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八条自愿申报,总局核查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予以审查。对于未达标准但总局要求申报的(第四条),集中尚未实施的不得实施,集中已实施的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20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等必要措施减少不利竞争影响。这为企业提供了「未雨绸缪」的合规通道,尤其在链主企业高份额、交易可能引发封锁关注的场景下,主动申报优于被动调查。
5.3 停钟与商谈:把不确定性前置消化
《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与审查规定均鼓励正式申报前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提出商谈申请,列明拟商谈的具体问题(案件名称、相关市场、申报义务人、简易程序适用性、材料清单等)。善用商谈与立案前沟通,可显著降低受理后补正与停钟概率。交易文件中应设定申报义务分配条款、未获批准的交易终止/回购机制、停钟及审查延长的工期顺延与费用分担,避免把监管不确定性全部压在买方或卖方单边。
六、电池企业并购反垄断合规清单
6.1 交易前:集中形态与门槛筛查
界定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合并/取得控制权/共同控制/决定性影响);测算参与集中经营者的集团合并营业额(含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扣除内部营业额),对照120亿/40亿/8亿三档门槛;判断是否满足50%以上豁免;评估是否属简易案件(同市场<15%、上下游<25%);对两年内多次小额交易合并计算。建议将筛查结论写入尽调报告与交易备忘录。
6.2 交易文件:申报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将反垄断申报义务写入SPA/股东协议,明确申报义务人(合并各方或取得控制权方)、共同申报人委托机制、申报费用分担;设定「未获无条件批准不交割」的先决条件(CP)与反向分手费/回购安排;约定停钟、审查延长的工期顺延与信息提供义务;对可能涉及救济(剥离/行为承诺)的交易预留方案与决策授权。SPV等收购工具不宜作为申报人,应由最终控制方申报。
6.3 申报与审查:材料真实、善用简易程序
准备保密版与非保密版申报表,按时限提交完整材料避免被动停钟;对市场份额、营业额以区间形式审慎披露(幅度受限);高重叠横向交易提前设计救济方案;纵向合营重点准备效率抗辩与多源供应证据;海外并购同步评估欧盟(Reg (EU) 139/2004)、美国(HSR Act)等域外申报义务,参照《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并行推进,防止单法域获批而另一法域受阻导致交易搁浅。
6.4 合规管理:从个案申报到常态合规
参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2024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在集团层面建立并购反垄断合规制度:设申报触发阈值与决策流程、培训投资与法务人员、建立历史申报档案与关联实体营业额台账、对链主企业的纵向交易(独家供应、产能绑定、返利计划)做常态化垄断风险评估。尤其对市占率较高的龙头企业,须严格区分「市场地位」与「滥用行为」——份额本身不违法,但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强制搭售、排他绑定等行为一旦查实即触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任,须前置红线审查。
七、FAQ
Q1:电池企业一笔增资扩股或合资建厂,什么情况下必须申报?
A:依据国务院令第773号(2024年施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合计营业额超120亿元且至少两个境内各超8亿元,或境内合计超40亿元且至少两个境内各超8亿元,即须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获批前不得实施集中。新设合营企业若由两个及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构成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评估。集团内部50%以上控制关系的重组可豁免。建议交易前做集团合并营业额筛查并写入尽调报告。
Q2:什么是简易案件?电池行业并购能走简易通道吗?
A:简易案件标准(总局令第67号第十九条)为:同一相关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或上下游市场各方份额均小于25%,或无关联市场各方在交易有关市场份额均小于25%;且相关市场可界定、不对进入/技术/消费者/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若电池并购的交易方在相关产品市场不构成直接竞争重叠(如电芯龙头收购上游材料厂、且上下游份额均低于25%),常以简易案件公示(公示期10日),效率较高。高重叠的横向并购、市场难以界定的交易则不适用简易程序。
Q3:未达申报标准就可以放心不报吗?
A:不一定。国务院773号令第四条与反垄断法授权总局:未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要求经营者申报;2025年总局已对两起此类交易要求当事方申报。链主企业高份额、可能引发纵向封锁关注的交易,即便门槛不触线,也存在被「叫停补报」的风险。企业可依据审查规定第十八条自愿申报以获得确定性,主动合规优于被动调查。
Q4:申报获批前能不能先交割?抢跑有什么后果?
A:绝对不能。「实施集中」包括完成变更登记、委派高管、实际参与经营决策、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违法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责令停止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恢复原状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罚款;不具该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统一尺度。交易文件须将「无条件批准」设为交割先决条件,切勿先上车后补票。
Q5:链主企业(如高市占率电池龙头)做并购,监管更严吗?
A:审查标准是统一的,但高市占率企业在纵向合营(与车企、储能运营商合资)中更易触发「纵向封锁」竞争关注,须重点证明效率提升、客户多源供应、竞争对手可合理进入。需要强调的是,市场份额高本身不等于违法,反垄断法处罚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强制搭售、排他绑定等)而非市场地位。目前对龙头企业的监管信号是规范无序竞争、治理内卷,而非针对单一企业;企业须对独家供应、产能绑定、返利计划等做常态化垄断风险红线审查。
八、要点小结
——制度体系: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国务院令第773号(2024年提门槛)+总局令第67号《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横向/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2024/2025年12月)+《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MR/T 0002—2025(2025-10-01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2024-04)=「1+1+2+N」全链条框架。
——申报标准(773号令):全球合计>120亿且至少两个境内各>8亿,或境内合计>40亿且至少两个境内各>8亿;门槛较旧规(100/20/4亿)全面提高,中小并购免报;50%以上控制关系豁免;未达标准但可能有竞争问题可要求申报。
——简易案件:同市场<15%、上下游<25%;公示10日;停钟(中止计算审查期限)因材料不齐、重大新事实或附加条件评估触发,企业应避免被动停钟。
——真实样本:宁德时代收购江西升华(简易案件公示2025-10-15至24日、35.6亿增资、51%共同控制);中石油济柴动力×宁德时代新设合营(2025-07无条件批准、列十大案件);宁德时代×奇瑞新设合营(2026-01-19至25无条件批准)。2025年汽车/光伏/锂电池领域审结129起。
——竞争关注:横向(份额/集中度/消除潜在竞争者,可能剥离救济);纵向(封锁上游供货或下游渠道、排他绑定,须效率抗辩+多源供应证据)。相关市场界定区分动力电池/储能/各材料独立产品市场。
——法律责任:未申报抢跑按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具竞争效果的处销售额10%以下或恢复原状、不具的处500万以下;自愿申报与120日补报通道并存;申报应作为交易交割先决条件并设反向分手/回购机制。
法条与来源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2022-06-24通过、2022-08-01施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三种情形:合并/取得控制权/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第二十六条(事先申报义务、未达标准可要求申报、两类50%以上豁免);审查期限与中止计算条款(初步审查30日、进一步审查90日、可延长60日、停钟中止计算);第五十八条(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与恢复原状)。全国人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samr.gov.cn 可查。
2.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73号):2023-12-29修订通过、2024-01-22公布施行(第二次修订,替代2008年第529号、2018年修订)。第三条两项门槛(全球120亿/境内40亿/单一境内8亿);第四条未达标准可要求申报;第五条未申报调查;第二条经营者集中定义。中国政府网 www.gov.cn(2024-01内容_6928387)可查原文。
3.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23-03-10公布、2023-04-15施行):第四条经营者集中定义;第五条控制权判断因素与共同控制;第八条「实施集中」认定因素;第十条集团合并营业额计算;第十一条两年内多次集中视为一次合并计算;第十三条申报义务人(合并各方/取得控制权方);第十九条简易案件标准(同市场<15%、上下游<25%);第二十条不视为简易案件情形;第二十二条审查期限(30/90/60日);第二十三条中止计算(停钟)。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samr.gov.cn 可查。
4. 《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MR/T 0002—2025,市场监管行业标准):2025-09-26发布、2025-10-01实施。六章六附录,统合四部申报指导性文件;4.1经营者集中构成、4.2达到申报标准、4.4豁免申报(50%以上)、4.5申报义务人与申报人(合并各方/取得控制权方,SPV不宜作申报人);附录A控制权、附录B营业额、申报表与简易案件公示表模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5.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2024年出台)与《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2025年12月出台):系统构建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框架,后者专门阐释纵向/混合集中的封锁、协调等竞争风险与效率抗辩,是电池行业纵向合营(龙头×车企/能源集团)反垄断审查的直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2026-02-11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
6.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市场监管总局,2024-04发布)与《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为企业建立并购反垄断合规制度、海外并购并行申报提供路径;另《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统一处罚尺度,构成「1+1+2+N」体系的行政处罚环节支撑。
7. 真实申报样本(均引公开报道,未杜撰案号):宁德时代收购江西升华新材料股权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公示期2025-10-15至24日)、富临精工公告与《中国经营报》报道,35.6亿元增资、交易后宁德时代持股51%与富临精工共同控制,江西升华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企业(产能30余万吨);中石油集团济柴动力与宁德时代新设合营企业案——市场监管总局2026-01-27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重大案件专题新闻发布会披露,2025-06申报、2025-07无条件批准,合营主营锂电池储能系统集成供中石油油田自用;宁德时代与奇瑞汽车等新设合营企业案——界面新闻、东方财富2026-02-04报道,列于1月19日至25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2025年汽车/光伏/锂电池领域审结129起(反垄断二司副司长谢方发布会披露)。
8. 系列衔接:第⑪篇电池企业IPO与投融资法律尽调(经营者集中申报为反垄断维度问询要点)、第⑧篇锂资源保供长协合同风险(上游资源锁定)、第⑩篇SEP与固态电池国家标准(专利密集行业集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封锁关注)、第⑬篇电池企业出海反补贴与贸易救济(海外并购并行域外申报)。并购反垄断审查是电池企业「知识产权+反垄断+数据+碳足迹+安全」全景风控的关键一环。
9. 特别提示:本文引述的未生效或征求意见性质文件均已标注;链主企业市占率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属媒体观察与专业分析,个案是否构成违法以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为准;具体交易的市场份额、营业额测算与救济方案须以个案事实与专业尽调为准,本文不构成个案裁判规则或监管结论。相关个案裁判与监管处罚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