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核定争议与行政复议诉讼实务
摘要:2026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首次在制度层面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纳入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被视为给储能发了「底薪」。但「有底薪」不等于「躺收钱」——折算比例分母由各省自定、清单制准入、可用容量考核扣减、充电侧系统运行费用不退减等规则,正催生一类全新的行政争议。本系列第⑭篇已述储能并网与电力业务许可,第⑲篇已论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风险,本文转入「容量电价核定的行政救济」维度,系统梳理容量电价的政府定价属性、核定程序(成本监审—定价听证—集体审议)、四类高发争议(折算分母、清单准入、考核扣减、输配费用退减),以及争议发生后的救济分工——12398能源监管投诉(针对电网企业结算服务)与行政复议/诉讼(针对政府定价、清单管理与考核规则)。文章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2024-01-01施行)、《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规则等权威规范,结合新疆、吉林、河北、湖北、甘肃、青海、山西等省已落地细则,给出可落地的复议申请、举证与风控清单。
一、问题缘起:从「电价套利」到「容量底薪」的制度拐点
1.1 114号文的核心规则:清单制+折算公式
发改价格〔2026〕114号明确,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同时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充电时电网侧独立储能视作电力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该文件标志着储能从「依赖峰谷价差套利」的单一收益模式,转向「容量价值保底+市场搏杀」的双轨收益(行业媒体称其「终结储能唯规模论」)。据行业公开数据,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新型储能累计装机144.7GW、同比增加85%。
1.2 容量电价争议的行政救济属性
容量电价并非储能企业与电网之间的纯商事定价,其定价权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核定、清单准入、考核扣减均具有行政行为属性。这意味着一旦企业「应得而未得、应少扣而多扣」,救济路径首先落入行政法治框架:对政府定价决定、清单认定、考核规则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电网企业具体结算、退费、服务行为不服,则可走12398能源监管投诉。厘清「行政争议」与「民事结算争议」的边界,是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第一步,也是本文的主线。
二、容量电价核定的行政程序法依据(政府定价的三道闸门)
2.1 定价权限与《定价目录》
《价格法》第18条规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21条规定制定政府定价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容量电价属于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项下的政府定价事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权限内制定。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律师代理核定争议时,首先要审查定价主体是否越权、是否超出《定价目录》授权——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第一道关口。
2.2 成本监审:未经监审不得定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第9条要求定价机关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决定等程序;第12条明确「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第5条进一步规定,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储能容量电价虽多依「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折算比例」的公式确定、未必逐项开展成本监审,但一旦地方对容量电价另行单独核定(而非直接套用公式),成本监审程序是否履行便成为可挑战的合法性支点。
2.3 定价听证与社会意见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14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21号令)第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政府定价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但「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114号文确立了容量电价的「定价机制」(折算公式),各省据此确定具体标准,多数可不再单独听证——这正是部分储能企业「规则已定、无法发表意见」的症结所在。律师应提示:定价机制本身作为规范性文件可附带审查,而具体标准制定仍需履行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程序缺位同样构成复议撤销理由。
三、四类高发争议:从折算分母到考核扣减
3.1 折算比例「分母」之争(满功率放电时长 vs 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
114号文公式的「分母」——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授权各省自定,直接导致同为2小时储能、在不同省份「底薪」天差地别。据行业媒体2026年7月梳理:青海以8小时为基准,2小时系统仅能拿到约38元/千瓦·年;陕西以6小时为基准,2小时系统约55元;吉林按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确定;新疆暂定6小时。折算结果使4小时以上长时储能收益翻倍,2小时储能大幅折损,被业界称为「耐力尺」。由此引发的争议焦点是:省级基准时长设定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对特定技术路线(短时锂电)的事实歧视、定价依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该争议宜以「政府定价合理性+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切入,而非简单主张行政违法。
3.2 清单准入争议(清单外不得给予容量电价)
河北等省明确「电网侧独立储能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价」,并对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设定9个月开工、15个月并网的时限,逾期或擅自变更投资主体者取消资格、移出清单。清单准入与否,直接决定企业能否取得容量电费这一稳定现金流,对以容量电价作为融资测算基础的项目(衔接本系列第⑯⑰篇融资租赁与证券化)影响重大。清单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企业对被排除于清单、或清单动态调整中被移出不服的,可针对作出清单决定的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律师须提前核查项目是否满足技术路线、建设规模、并网时限等形式要件,并将清单决定文书化、固化证据。
3.3 可用容量认定与考核扣减(申报值98%、等效次数偏低回收20%)
各省普遍配套严格考核:湖北规定月度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日前申报值98%且未达到计划值98%的,记一次考核,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10%、三次50%、四次及以上100%;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低于240次(电化学)当年容量电费回收20%。河北年度容量电价100元/千瓦、月度8.3333元/千瓦,两次扣10%、三次扣50%、四次及以上扣100%,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30次。甘肃可靠容量补偿标准330元/千瓦·年,月内一次扣50%、二次扣100%,全年三个月扣减月度100%即扣减全年。争议核心在于:调度机构认定的「可调用能力」与企业自主申报值之间出现偏差时,证据(调度指令、EMS日志、出力曲线)归谁、如何认定;扣减究竟属于行政处理还是合同性结算,决定救济渠道(复议/诉讼 vs 民事/投诉)。律师应主张考核规则须公开、标准须明确、认定须有可追溯数据支撑。
3.4 输配费用退减与系统运行费用重复收取
114号文明确放电电量退减输配电费,但充电时缴纳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不予退减」。据行业测算,2026年2月起多省系统运行费折合度电成本超0.1元/kWh,成为储能须自行承担的运营成本。新疆发改委「主任信箱」2026年6月的一则咨询即直指痛点:储能充电时全额缴纳系统运行费用、放电时终端用户仍缴纳,是否存在重复收取?新疆发改委答复要求企业严格执行114号文。此类争议涉及费用结算口径,宜区分:对「是否应免系统运行费」的政策解释异议,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通过复议挑战规则;对电网企业具体结算金额、退费执行的异议,走12398投诉。律师应协助企业精确核算充放电电量与费用科目,锁定重复计费的具体证据。
四、复议还是投诉:救济渠道的分工与衔接
4.1 12398能源监管投诉:针对电网企业结算服务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受理自然人、法人对电力等能源企业提供的电能质量、业扩报装、故障抢修、停电通知等用能服务保障不满意的投诉,办理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结论,投诉人对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储能企业若认为电网企业在容量电费结算、输配电费退减、计量与偏差电量计算中存在服务瑕疵或违约,应先通过12398投诉固定事实、获取书面办理结论;对结论不服再申诉,必要时将投诉处理结论作为后续行政复议/诉讼的事实基础。需强调:12398处理的是「企业服务行为」,不是「政府定价行为」,二者不可混用。
4.2 行政复议:针对政府定价、清单与考核规则
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容量电价具体标准、清单准入决定、考核规则适用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11条受案范围(「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等均可涵盖)。容量电价核定作为政府定价行为,不在法定四类复议前置情形(当场处罚、自然资源确权、不作为、信息公开)之列,当事人可「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并非前置——这与价格违法行政处罚可能存在的复议前置不同,律师须予区分。建议优先复议:复议免费、专业性强、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且复议机关与定价机关同属行政系统、纠错效率更高。
4.3 管辖与复议前置判断
管辖上,新《行政复议法》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如省级发改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原则上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24条,取消部门自纠);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办)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监管行为不服,由国务院部门即国家能源局管辖(第25条)。是否复议前置,取决于争议是否落入第23条四类情形——容量电价争议一般不属于,故当事人可径直起诉,也可先复议;但若涉及「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第23条第(三)项情形,则须先复议。律师应在收案时即作前置判断,避免当事人因未经复议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贻误期限。
五、行政复议实务:申请、管辖、审理与举证
5.1 申请期限与材料(60日、5日内审查、补正)
《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权、机关和期限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的5日内一次性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补正(第30、31条)。律师应第一时间调取并固定定价决定、清单公告、考核结算单等「行政行为」载体,准确识别「知道之日」,切勿因期限计算错误失权。对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应分别申请(第22条)。
5.2 相对集中管辖与派出机构
如前所述,对省级发改委/能源局定价决定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复议;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行为不服→国家能源局复议。实务中,容量电价争议常与电网企业执行行为交织,律师须厘清「谁作出了哪个行政行为」:定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作出、清单由能源主管部门作出、调度考核由电网企业(受能源局监管)执行。把对电网企业的不满错误指向政府,或将政府定价错误当作民事纠纷,都会导致救济落空。
5.3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听证与调解
复议审理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决定(复杂可延长30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组织听证(第62条、第50条);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警告、款额3000元以下、信息公开等,30日内决定(第53条)。容量电价争议标的额大、专业性强,通常适用普通程序并可申请听证。新法第5条确立「所有复议案件均可调解」,为容量电价争议的协商化解(如考核扣减额度调整、过渡期安排)提供制度空间,律师可善用调解降低对抗、争取可执行的和解方案。
5.4 举证责任:定价卷宗与「一价一卷宗」
定价机关对定价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定价方案、成本监审/调查报告、听取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材料。地方细则普遍要求「一价一卷宗」,内容包括制定价格方案与决定及相关材料(如广东实施细则第24条)。律师代理企业一方,应重点调取并质疑:定价是否履行成本调查与监审、是否听取并合理采纳经营者意见、集体审议与公开发布程序是否完备、折算分母的测算依据是否充分。同时企业须自证其可用容量、放电功率、等效次数等申报数据的真实完整(EMS/调度日志),否则考核扣减难以推翻。
六、行政诉讼衔接:从复议决定到起诉
6.1 起诉期限(15日/6个月)
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45条);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46条)。若依法应先复议而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或逾期不作答复,可自收到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法第34条)。律师须建立期限台账,区分「复议前置型15日」与「直接起诉型6个月」,并留意不动产20年、其他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复议法第21条参照适用)。
6.2 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企业认为容量电价具体标准所依据的省级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复议法第13条),审查范围含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这是挑战「折算分母」「考核扣减比例」「清单准入条件」等规则层问题的主渠道——具体标准违法可撤销,规则本身不合法可由复议机关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律师应将「具体行为违法」与「依据文件不合法」两项请求并列,最大化救济空间。
6.3 裁判类型与执行
法院对定价类行政行为可判决撤销、变更(显失公正)、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行政诉讼法》第70—78条)。复议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并可约谈、通报(复议法第5章);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对储能企业而言,胜诉价值不止于个案退费,更在于确立「容量电价核定须程序合法、标准合理、考核有据」的先例,对同省同类项目具有示范意义。
七、律师风控清单(事前/事中/事后)
7.1 事前:定价规则落地前的介入
在省级容量电价细则、考核办法征求意见阶段,即代表储能企业提交书面意见,就折算分母基准、清单准入门槛、考核阈值(98%、等效次数)、输配费用退减口径提出专业反馈并留痕;评估项目技术路线(放电时长)与目标省份折算结果的可达收益,将容量电价不确定性纳入投融资测算与融资文件披露(衔接第⑪⑯⑰篇)。
7.2 事中:清单申报与考核数据固化
确保项目满足清单准入的形式要件(技术路线、建设规模、并网时限、投资主体稳定),将清单决定文书化;建立月度可用容量、放电功率、等效充放电次数的数据台账,对接EMS与调度日志,确保申报值可溯可证;对充电侧系统运行费用、线损费用、输配电费退减逐月核算,发现重复计费或退减遗漏即时通过12398或书面函件主张。
7.3 事后:争议发生后的救济组合
争议发生后,先判断属性(政府定价行为→复议/诉讼;电网服务行为→12398投诉);复议优先、附随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善用听证与调解;起诉严守15日/6个月期限;同步收集定价卷宗与自身运营数据作为攻防双证据。对融资端,及时披露争议进展,防范现金流预期落差触发融资租赁加速到期或ABS现金流风险(衔接第⑯⑰篇)。
八、FAQ
Q1:储能容量电价是政府定价还是市场定价?企业能不能和电网谈?
A:容量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事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依《价格法》及114号文确定的「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折算比例」机制制定,企业不能与电网协商定价。电网企业仅依规则执行结算。对定价标准或清单准入不服,走行政复议/诉讼;对结算服务不服,走12398投诉。
Q2:容量电价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起诉吗?
A:一般不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当场处罚、自然资源确权、不作为、信息公开四类),当事人可「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并非前置。但若争议落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复议前置情形,则须先复议。建议优先复议:免费、专业、可附带审查规则、纠错效率高。具体前置判断须结合个案行政行为性质。
Q3:同样的2小时储能,为什么各省「底薪」差几倍?合法吗?
A:114号文授权各省自定「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这一折算分母,青海8小时、陕西6小时、吉林8小时、新疆暂定6小时,导致2小时系统折算后仅约38—55元/千瓦·年,4小时以上则收益翻倍。该差异源于省级授权,本身不必然违法,但企业可就「分母设定是否合理、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构成对短时技术路线的事实歧视」通过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或定价合理性审查提出挑战。
Q4:月度考核被扣减容量电费,能复议吗?扣减算不算行政处罚?
A:若考核规则与扣减决定由价格/能源主管部门作出或授权,属于行政行为,可复议/诉讼;若仅由电网企业依规则进行结算性扣减,则更偏民事/服务争议,宜先12398投诉。扣减通常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无惩戒性「罚」的定性),而属按效付费的结算调整,但这不排斥其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影响可通过行政救济主张。具体定性须看作出主体与规则授权。
Q5:充电时交了系统运行费,放电时用户又交一遍,能要回来吗?
A:114号文明确充电缴纳的系统运行费用不予退减,新疆发改委2026年6月答复亦要求严格执行。若认为存在重复计费或结算口径错误,应先通过12398投诉核查具体结算数据;若质疑「系统运行费不予退减」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复议附带审查。律师应协助精确核算充放电电量与费用科目,锁定证据。
九、要点小结
——制度拐点:发改价格〔2026〕114号首次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纳入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公式=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1),清单制管理,充电缴线损/系统运行费、放电退减输配电费。
——政府定价三闸门:定价目录权限(《价格法》第18/21条)、成本监审(第7/8号令「未经监审不得定价」)、定价听证与社会意见(依据已生效定价机制定具体标准可不再听证)。
——四类争议:折算分母各省自定致2小时储能收益折损(青海38/陕西55元/千瓦·年)、清单准入(清单外不得给容量电价)、可用容量考核扣减(98%阈值、等效次数偏低回收20%)、系统运行费用不退减致重复计费疑虑。
——救济分工:政府定价行为→行政复议/诉讼;电网企业结算服务→12398能源监管投诉(10个工作日结论、可申诉)。容量电价争议一般非复议前置,可「选择复议或诉讼」,建议复议优先。
——复议实务:60日申请期(未告知最长1年)、5日审查+10日补正、相对集中管辖(省级部门→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普通程序60日(可延30)/简易30日、可听证可调解、定价「一价一卷宗」由机关举证。
——诉讼衔接:复议后15日起诉、直接起诉6个月;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裁判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生效复议决定由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风控闭环:事前意见留痕、事中数据台账与费用核算、事后属性判断+复议优先+附带审查+期限严守,并联动融资端披露(衔接第⑪⑯⑰篇)。
法条与来源索引
1.《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6-01-30印发):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折算公式与清单制管理、充放电费用处理。国家发改委官网ndrc.gov.cn政策解读与答记者问可查。
2.省级落地细则(均引官方披露):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转发114号文通知(cj.gov.cn2026-05-26,分母暂定6小时);吉林省《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6〕240号,煤电330元/千瓦·年、分母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8小时);河北省《关于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年度100元/千瓦、月度8.3333元/千瓦、考核两次扣10%/三次50%/四次100%、年调用≥330次);湖北省《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2025-12-31,165元/千瓦·年、98%阈值、全年等效<240次回收20%,2026-02-01执行暂定1年);甘肃省《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试行)》(330元/千瓦·年、月内一次扣50%/二次100%);青海、山西、陕西细则(6—8小时基准,行业媒体2026-07-11梳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18条政府定价范围(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第21条定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等)、第22条定价应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意见。注:《价格法》修正草案(2025-07-24向社会征求意见)尚为征求意见稿、未生效,本文不涉及其修订内容。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第3条定价权限、第9条定价程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第12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价格」、第14条定价听证。广东省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24〕3号)第24条「一价一卷宗」可作程序参照。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第5条成本监审目录管理、列入目录未经监审不得定价。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3条制定政府定价价格水平应当听证,但依据已生效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可不再听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2024-01-01施行):第11条受案范围(含违法摊派费用、侵犯经营自主权等)、第13条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第20条60日申请期(未告知最长1年)、第21条最长5年/不动产20年、第23条复议前置四类情形、第24条相对集中管辖(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第25条国务院部门及派出机构管辖、第30条5日审查、第31条补正、第34条复议前置下15日起诉、第50条重大疑难应听证、第53条简易程序、第62条普通60日(可延30)/简易30日、第5条调解、第10条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诉。全国人大网npc.gov.cn、司法部moj.gov.cn解读可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受案范围、第44条复议选择/前置、第45条复议后15日起诉、第46条直接起诉6个月、第70—78条判决类型(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
9.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办事指南(nea.gov.cn2024-12-31):受理电力等能源企业服务不满意投诉,10个工作日办理结论,异议可申诉。
10.行业研究与媒体(作为实务背景,非法条/案号来源):财经杂志/国网能源研究院SGERI《容量电价新政给储能带来了什么》(2026-04-17,系统运行费不退减、考核从严、类发电属性界定);预见能源、界面新闻、中国能源报等对各省细则与「耐力尺」「2小时储能黄昏」的分析;行业装机数据(截至2025-12底144.7GW、+85%)。具体个案裁判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为准,本文不作个案裁判规则提炼。
11.系列衔接:第⑭篇储能并网与电力业务许可、第⑲篇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风险、第⑯篇融资租赁与动产担保、第⑰篇资产证券化与破产隔离、第⑪篇IPO与投融资尽调——容量电价作为稳定现金流之「锚」,其核定争议直接影响项目融资、证券化基础资产计量与收益权质押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