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新能源电池法律实务系列第19篇
作者:肖剑 2026-09-04 10:43

储能电站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法律风险——购售电、并网调度与辅助服务结算的实务边界


摘要:2026年以来,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落地、电力现货市场全面推开在即、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发改价格〔2026〕114号)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相继明确,储能电站收益正从"政策保底"转向"市场搏杀"。本文依据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国办发〔2026〕4号、发改能源〔2025〕1171号/411号/1656号、发改价格〔2026〕114号及天津、山东、湖南地方交易细则,结合(2025)浙02民终8670号偏差考核案、储能项目拆除恢复原状合同纠纷样本,系统梳理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合同谱系,聚焦电费结算争议、调度权责与紧急调用、辅助服务收益确权、绿电直连"隔墙售电"合同边界及证券化现金流合规前置,并给出可落地风控清单。


一、改革背景:收益逻辑从"政策保底"转向"市场搏杀"


1.1 规模跃升与盈利困境并存

国家能源局2026年8月新闻发布会披露:截至2026年6月底,全国已建成投运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1.53亿千瓦/3.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1%。《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提出,到2030年全国新型储能规模达到3亿千瓦,可承担顶峰保供作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达到1.4亿千瓦。规模快速扩张之下,盈利模式却尚未夯实。国能局在调研中直言:当前储能运营收益高度依赖电能量市场峰谷价差、受现货市场电价波动影响大,缺乏稳定收益机制支撑;辅助服务市场向新型储能开放的产品不丰富,容量电价机制落地实施仍需时间;部分项目"建而不用""连续亏损"。换言之,储能电站的现金流已从"靠政策"转入"靠合同、靠市场",交易合同的质量直接决定项目生死。

1.2 三大市场制度支柱成型

支撑储能入市的规则体系由三支柱构成。其一,现货市场:国家能源局《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发改能源〔2025〕1171号)鼓励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竞争。其二,辅助服务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明确按"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健全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其三,容量电价:《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明确完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三者之上,《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26〕4号)部署统一电力市场,现货市场2027年正式运行、同步建设容量市场。2026年6月30日,国家能源局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81号建议的答复》中重申上述规则体系与"谁受益、谁承担"的分摊原则,释放顶层定调信号。


二、合同谱系:储能入市的"六份文件"


2.1 并网调度协议(与电网公司)——"生存文件"

《电网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配套文件框架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及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明确,新型储能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约定涉网试验、调度运行与紧急直接调用。对储能电站而言,这是决定其能否充放电、如何结算的"生存文件",须重点约定:调度指令的边界、因电网安全约束导致无法充放电的责任豁免、电量计量与电费结算(含容量电费部分)的详细规则及争议处理流程。本系列第⑨篇已详述EPC与运维合同中的安全与责任界面,此处聚焦"交易结算"维度。

2.2 购售电合同与代理合同(与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

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分开结算":充电时作为用户购电,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售电。多数工商业储能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形成购售电代理合同关系;未直接交易的部分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该层合同须明确代理权限、申报电量义务、偏差考核责任分配及"因调度指令导致充放电计划变更"是否免责。

2.3 中长期交易合同(顶峰合同等)

地方对储能可签的中长期合同类型有严格限定。以天津为例,《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6年修订版)》明确:现阶段储能交易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时段合同),并对价格设上限——高峰合同价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6倍,尖峰不超过1.92倍。据天津燃煤发电基准价0.3655元/kWh测算,高峰、尖峰合同价上限分别约为0.702元/kWh、0.842元/kWh。这一"时段+价格"双管制,既稳定了储能收益预期,也框定了合同自由空间。

2.4 现货市场申报(报量报价/价格接受者)

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鲁监能市场规〔2026〕27号)规定,新型储能电站"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过渡阶段可自愿选择参与日前市场;参与电能量市场的独立储能连续充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湖南则明确参与现货市场的独立新型储能作为"价格接受者",充放电电量按所在节点电价结算。两种定位(主动报价 vs 被动接受)对应不同的收益确定性与风险敞口,须写入交易授权条款。

2.5 辅助服务交易合同(调频/爬坡)

山东规则将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的连续充放电时长门槛设为不低于15分钟,暂只开展调频(二次调频)、爬坡两类集中交易,调频采用基于调频里程的单一制价格机制、价格上限12元/MW。辅助服务交易须在并网调度协议与交易平台注册基础上单独达成,收益归属与结算周期为高频争议点。

2.6 绿电直连内部协议群(多用户直连)

对采用绿电直连(含"隔墙售电")的储能项目,发改能源〔2026〕688号要求项目主责单位与内部电源、负荷主体就"产权划分、运行维护、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和结算、违约责任"签订协议。这是一份被普遍低估却至关紧要的"内部合同群",直接决定储能设备在多主体场景下的权属与收益分配。


三、电费结算争议:四类高频纠纷


3.1 容量电价结算争议

114号文将容量电价具体核定权授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折算公式中"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等参数尚待地方细则明确。争议分两类:一是容量电价核定争议,项目方对核定水平有异议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容量电费结算争议,114号文规定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若电网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项目方可依并网调度协议结算条款以电网企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案由通常为合同纠纷)。律师应在协议中预设计量争议核查与异议程序。

3.2 "充电电量减负"的适用边界

国家层面与多地明确: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发改能源规〔2025〕650号及天津、湖南细则均作此规定,湖南更明确"站用电量"的电能量费用结算模式与充电电量保持一致。实务风险在于:该优惠以"作为独立储能主体、向电网送电的充电电量"为前提,若储能作为用户侧设施或用于绿电直连内部消纳,是否同等适用须看地方细则;合同条款须将"充电电量"的计量口径与优惠适用条件写入,避免结算时被剔除。

3.3 耦合结算与"取小"规则

天津方案的"发、用两侧耦合结算"机制是储能结算的核心技术法律点:各合同时段结算电量取"独立储能实际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储能交易合同电量"三者的最小值。这意味着,储能充好了、用户却没用足,或合同签大了、实际放电不够,结算电量均按最小值算,收益被"截顶"。叠加"月清月结、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月度偏差不可跨月弥补,对申报精度要求极高。合同须约定计量依据(以哪方表计为准)、偏差原因的举证责任及非甲方原因时的调整机制。

3.4 偏差考核与补偿

偏差责任的分配是储能合同的"暗雷"。天津方案规定:合同时段少发电量按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电力用户支付偏差补偿费用;非合同时段送电、超发电量等按燃煤基准价上浮20%结算。湖南细则则明确:因电力调度机构调整充放电曲线,导致独立储能电能量收益为负的,给予等额补偿,收益非负则不补偿,补偿费用按月度实际用电量比例向电力用户分摊。两类规则方向相反——天津由储能方承担少发补偿,湖南由系统补偿调度导致的负收益。合同须明确:哪些偏差属"调度原因"可免责或获补偿,哪些属"自身原因"须担责。


四、调度权责与紧急调用:免责条款是生命线


4.1 调度指令边界与安全约束免责

并网调度协议须界定调度指令的合法边界。依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及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调度机构在保障系统安全时可对储能下达充放电指令;因电网安全约束导致储能无法按合同计划充放电的,应约定责任豁免。反之,储能若未按调度指令执行或擅自离网,可能触发违约乃至《电力监管条例》项下的行政处罚。合同应双向列明:调度方的指令须合规、可执行;储能方的免责以"安全约束""不可抗力""电网原因"为限,并约定通知与举证义务。

4.2 紧急直接调用与合理补偿

本系列第⑨篇已述,电网在安全事故或系统稳定需要时,可对储能实施"紧急直接调用"。从交易合同视角,紧急调用作为一种超合同的强制调度,其收益结算与设备损耗补偿须在并网调度协议或补充协议中预设:调用是否计入容量电费考核、紧急放电的电量如何计价、电池额外循环衰减是否补偿。缺位的,事后极易陷入"履行了保供义务却拿不到对价"的僵局。

4.3 调度导致的计划变更是否免责——来自偏差考核案的启示

宁波中院(2025)浙02民终8670号案虽非储能案,却对储能极具镜鉴意义: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代理合同,后因用户停产减产导致实际用电量远低于申报电量,电网依交易规则收取约373万元偏差考核费,用户诉请售电公司赔偿被终审驳回。法院两理由:一是合同未约定售电公司有"转移电量"的必然义务,不存在过错;二是用户停产减产属自身经营风险。对储能电站的启示是:在购售电代理合同与市场交易授权中,必须明确约定"因电网调度指令导致充放电计划变更"是否属于免责事由,以及对售电公司"保障电价""转移电量"等承诺须具体化为可执行的触发条件、完成标准与违约责任,否则事后难追偿。


五、辅助服务收益确权:归属与分摊


5.1 产品谱系与价格上限

辅助服务是储能除峰谷套利、容量电价外的第三类现金流。现行向独立储能开放的产品以调频、爬坡为主(山东暂仅此两类,调频价格上限12元/MW),备用等品种"适时开展"。产品有限意味着收益天花板明显,合同须据实评估单一品种下的回收周期,避免以"全品种开放"为前提做收益测算。

5.2 费用分摊与运行成本补偿

依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辅助服务费用按"谁受益、谁承担"向相关发电侧、电力用户合理分摊。山东规则进一步设"独立新型储能运行成本补偿":若调用期间实时市场充放电收益为负,给予运行成本补偿,费用纳入市场运行费用。湖南细则则以"调度调整曲线致电能量收益为负"为补偿触发。两类补偿均指向同一法律风险——储能"被调用却亏钱",合同须明确补偿的申请、核算与到账机制,防止补偿空转。

5.3 确权争议点

收益确权有三类高频争议:一是辅助服务收益是否计入容量电费考核的"可用容量"认定,影响114号文容量电价核发;二是补偿费用向用户分摊的比例与依据,储能方是否有权异议;三是储能同步参与电能量与调频时,SOC(荷电状态)协同控制的责任归属——山东规则已支持储能灵活自主选择参与方式,但SOC越界导致的考核损失由谁承担,须在运维与技术协议间划清。


六、绿电直连与"隔墙售电":合规版本的合同边界


6.1 政策谱系:单用户到多用户

绿电直连是实现"隔墙售电"(物理溯源绿电就近直供)的合规通道。发改能源〔2025〕650号规范单用户直连(电源通过专用线路向单一用户供电、可实现物理溯源);发改能源〔2026〕688号扩展至多用户直连(向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供电),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产业,并要求项目及其内部资源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多用户直连本质是"隔墙售电"的合规化、规模化版本。

6.2 内部协议群:产权、运维、平衡、结算、违约

688号要求项目主责单位与电源、负荷等内部主体就"产权划分、运行维护、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和结算、违约责任"签订协议,并鼓励组织内部电源与负荷定期协商调整内部运行方式。对储能而言,这意味着:储能作为直连项目内部调节资源,其投资主体(可能是主责单位、电源方或负荷方之一)与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须靠这份内部协议群锁定,而非依赖外部电网结算。协议缺失将直接导致"出力归谁、收益归谁、损耗谁担"的连环争议。

6.3 小时级绿证溯源与"不得代理购电"

688号建立"小时级"绿证溯源机制:项目整体绿电溯源结果按内部实际新能源发电量扣减上网电量确定,内部各用户按各时段用电量占比确定自发自用电量。法律含义是——直连项下的绿电环境权益须可逐时追溯,这与欧盟数字电池护照(本系列第②⑮篇)的溯源逻辑契合。同时,并网型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须作为整体注册参与市场(初期"报量不报价",条件成熟过渡至"报量报价"),项目主责单位统一与公共电网结算。合同须约定溯源数据的采集责任与绿证划转、核销的配合义务。


七、证券化现金流合规前置(衔接第⑰篇)


7.1 结算独立性是破产隔离的前提

本系列第⑰篇指出,产权型(储能电站不动产/股权)证券化破产隔离健全,收益权型(如动力电池租用服务费未来债权)隔离弱。对储能电站而言,其参与电力市场的结算现金流(容量电费、电能量价差、辅助服务收益)是潜在ABS/REITs基础资产。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的前提,是现金流的"独立、可特定、可控制"——而这高度依赖交易合同是否做到:计量账户独立、结算资金闭环、偏差与豁免条款清晰、收益不被第三方随意扣减。

7.2 容量电费收益权质押的困境

稳定的容量电费预期提升了融资吸引力,但其法律属性属《民法典》第440条"将有的应收账款"(附条件未来债权),产生不仅取决于持续运营,更以满足电网调度与考核为前提,特定性与确定性较弱。实务三重困境:登记描述模糊、现金流闭环难控、破产程序中与破产管理人合同履行选择权可能冲突,优先受偿存在司法实践空白。因此,收益权质押不应仅停留在登记,须通过质押合同+账户监管协议+电网公司确认函构建全套协议体系。这一要求在交易合同起草阶段即须预埋。


八、真实案例与裁判规则


8.1 (2025)浙02民终8670号:偏差考核不当然归责于代理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2民终8670号案: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购售电代理合同,用户停产减产致实际用电远低于申报电量,电网收取约373万元偏差考核费,用户诉请售电公司赔偿被驳回。裁判要点:合同未约定售电公司有转移电量的必然义务、无过错;用户停产减产属自身经营风险。该规则对储能的普适启示:市场交易中的偏差、考核、免责,一切以合同条款为准,"默示义务"不会被法院推定。

8.2 储能项目合同纠纷样本:解除后果具毁灭性

据公开法律实务研究披露的储能项目合同纠纷样本(涉科陆电子),法院不仅判决违约方支付赔偿金,还判令拆除全部设备、恢复场地原状。这意味着储能项目一旦因合同纠纷被解除,投资方不仅丧失未来收益,还将承担巨额设备拆除与场地恢复成本。对EPC、设备采购、并网调度、能源管理等多份合同的"解除联动条款"(任一合同解除是否触发其他合同解除、设备处置权归属)须前瞻性设计。具体案号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为准。


九、风控清单(律师视角)


1.并网调度协议前置:在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框架下,明确调度指令边界、安全约束免责、电量计量与结算规则、紧急直接调用对价与补偿,作为一切交易的上位文件。

2.充电电量优惠固化:将"向电网送电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线损、基金附加"写入合同,明确计量口径与适用前提,防止结算时被剔除。

3.耦合结算与偏差条款:针对"取小"结算(天津min规则)与月清月结、偏差不滚动,约定计量表计归属、偏差举证责任、非己方原因的调整机制;天津项目锁定高峰/尖峰价格上限(约0.702/0.842元/kWh)。

4.免责条款具体化:明确"因电网调度指令/安全约束导致计划变更"属免责事由;对售电公司"保障电价""转移电量"承诺须落地为触发条件、完成标准与违约责任,避免(2025)浙02民终8670号式败诉。

5.辅助服务收益闭环:约定调频/爬坡收益的计入、运行成本补偿(收益为负时)的申请—核算—到账机制,明确SOC协同责任归属与容量电费考核挂钩关系。

6.绿电直连内部协议群:依发改能源〔2026〕688号签订产权划分、运维、平衡责任、内部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协议;落实小时级绿证溯源数据采集与绿证划转配合;遵守"不得由电网代理购电"与整体注册要求。

7.多合同解除联动:设计EPC、设备采购、融资租赁、能源管理、并网调度等合同的解除联动与设备处置权条款,防范"拆除恢复原状"式毁灭性后果。

8.证券化现金流预埋:结算账户独立、资金闭环、收益权质押配套账户监管协议+电网确认函;前期即按第⑰篇证券化合格标准倒排权属清晰与现金流独立。


十、FAQ


Q1:独立储能的充电电量真的不用交输配电价吗?

A:对"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国家层面(发改能源规〔2025〕650号)与天津、湖南等多地细则均明确: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但须注意适用前提——须作为独立储能主体、用于向电网送电的充电电量;用户侧储能或绿电直连内部消纳是否同等适用,看地方细则,合同须固化计量口径与适用条件。

Q2:储能签的中长期合同能随便定价格吗?

A:不能。以天津为例,现阶段储能只能签顶峰(高峰、尖峰)合同,且高峰价不超过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6倍、尖峰不超过1.92倍,按0.3655元/kWh基准测算上限约0.702/0.842元/kWh。价格在政策天花板内浮动,合同自由受"时段+价格"双管制约束。

Q3:电网临时调度让我改变充放电计划,造成的损失谁担?

A:取决于合同约定与原因。若因电网安全约束或调度机构调整曲线导致,天津/湖南细则设有免责或补偿机制(湖南对调度致电能量收益为负给予等额补偿);若属自身原因,则须担责。关键是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须提前写明"调度原因"免责/补偿条款,而非事后主张。

Q4:储能做辅助服务能赚多少钱?目前开放哪些品种?

A:现行向独立储能开放的产品以调频、爬坡为主(山东暂仅此两类,调频价格上限12元/MW),备用等品种"适时开展"。收益天花板明显,且须满足技术门槛(山东参与辅助服务连续充放不低于15分钟)。合同收益测算不应预设"全品种开放"。

Q5:绿电直连里的储能,收益怎么分?

A:依发改能源〔2026〕688号,项目主责单位须与内部电源、负荷主体签协议,约定产权划分、运维、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与结算、违约责任。储能作为内部调节资源的投资与收益归属,靠这份内部协议群锁定;同时须落实小时级绿证溯源,并遵守"不得由电网代理购电"、整体注册参与市场的要求。


十一、要点小结


——改革坐标:截至2026年6月底全国新型储能1.53亿千瓦/3.96亿千瓦时、同比+61%(国能局2026-08新闻发布会);"十五五"规划2030年达3亿千瓦、电网侧独立1.4亿千瓦;收益从政策保底转向市场搏杀,交易合同质量决定项目生死。

——三大支柱:现货(发改能源〔2025〕1171号鼓励报量报价)、辅助服务(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容量电价(发改价格〔2026〕114号);国办发〔2026〕4号统一市场、现货2027正式运行。

——六份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生存文件)、购售电/代理合同、中长期顶峰合同(天津限价约0.702/0.842元)、现货申报、辅助服务交易、绿电直连内部协议群(688号)。

——四类结算纠纷:容量电价核定/结算争议、充电电量减负适用边界、耦合结算"取小"与月清月结、偏差考核与补偿(天津少发补2%/湖南调度致负收益等额补偿)。

——免责是生命线:调度指令边界、安全约束免责、紧急直接调用对价须写入协议;(2025)浙02民终8670号警示"默示义务不被推定",承诺须落地为可执行条款。

——绿电直连即合规版"隔墙售电":688号内部协议群+小时级绿证溯源+不得代理购电;证券化现金流须结算独立、资金闭环、收益权质押配套账户监管(衔接第⑰篇)。

法条与来源索引

1.《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完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电网统一结算。

2.《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26〕4号):统一电力市场、现货市场2027年正式运行、建设容量市场。

3.《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按"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传导;国家能源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81号建议的答复》(2026-06-30,nea.gov.cn)引述并定调。

4.《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发改能源〔2025〕1171号):鼓励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

5.《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促进跨省跨区与省内中长期交易耦合。

6.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新型储能并网调度协议、涉网试验与紧急直接调用。

7.国能发资质〔2025〕41号:新型储能原则上豁免电力业务许可(本系列第⑭篇核验)。

8.《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鲁监能市场规〔2026〕27号,2026-04-30印发):新型储能报量报价参与现货、电能量连续充放≥2小时、辅助服务≥15分钟、调频价格上限12元/MW、运行成本补偿;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政策解读(sdb.nea.gov.cn,2026-05-08)。

9.《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6年修订版)》(天津市工信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附件,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披露):仅签顶峰合同、高峰≤0.702元/kWh、尖峰≤0.842元/kWh、充电电量免输配等费用、发用耦合取小结算、月清月结、少发按合同价2%补偿。

10.湖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完善政策(湖南电力交易中心,2026-06-01实施):现货独立储能按节点电价结算、充电电量免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调度调整曲线致负收益等额补偿(北极星储能网报道)。

11.《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单用户)与《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2026-05-14印发/05-20发布,多用户):内部协议群、小时级绿证溯源、不得由电网代理购电、项目及内部资源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12.《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2030年新型储能3亿千瓦、电网侧独立1.4亿千瓦;国家能源局新闻发布会(nea.gov.cn,2026-08-07)披露截至2026年6月底装机1.53亿千瓦/3.96亿千瓦时、同比+6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将有的应收账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容量电价核定争议救济)。

14.案例来源:(2025)浙02民终8670号偏差考核案、储能项目合同纠纷(涉科陆电子,判令拆除设备恢复原状)——据德恒律师事务所《全模式"投建管退"研究|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下的法律风险防控》专题(dtlawyers.com.cn)披露,具体案号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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