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新能源电池法律实务系列第12篇
作者:肖剑 2026-09-04 10:04

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产品责任与安全合规边界——2026回收新规下的制度重构与风控


【摘要】2026年4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公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73号令)正式施行,明确“不再采用‘梯次利用’的概念”,并设红线条款禁止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明令禁止领域。这一制度转向,直接重构了退役动力电池再销售、再制造场景下的产品责任与安全合规边界。本文以第73号令为核心,结合《民法典》产品责任编、《产品质量法》及GB 43854—2024等强制性标准,厘清“梯次产品”在新规下的责任归属、缺陷认定与可适用场景,并以昆明“4·12”火灾等真实事故镜像风险,给出可落地的合规与风控清单,供电池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经销商及中介机构参考。


一、背景:从“鼓励梯次利用”到“安全第一、再利用第二”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退役后一般仍有70%—80%的剩余容量,可降级用于储能、备电等场景,实现余能最大化利用。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系统构建了梯次利用企业的主体责任、质量管理制度、溯源管理与自愿性认证制度,对行业起到规范引导作用。

但实践中,“梯次利用”被部分企业滥用为“低端翻新”,大量未经严格检测的电池流入储能、低速电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引发多起火灾。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行业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监管随之从鼓励引导转向强制规范。截至2024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3140万辆,动力电池装车量多年全球领先,回收压力与安全隐患同步攀升。

2025年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要求“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制定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第73号令即为落实该方案的部门规章,其法律约束力较此前的行业规范性文件(如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大幅提升,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监督管理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新规核心:取消“梯次利用”概念 + 三条红线


2.1 概念之变:综合利用定义收窄

第73号令第四十五条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定义为“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即仅指再生利用(资源化处理)。与此前涵盖梯次利用的口径相比,规章层面不再使用“梯次利用”术语。需特别注意: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4015系列(余能检测、拆卸、梯次利用要求、产品标识、可梯次利用设计指南)并未被废止,仍可作为质量验证的技术依据——“梯次利用”在标准层面仍有技术方法支撑,只是监管边界被重新划定。

2.2 红线之变:第22条禁止流入电动自行车等领域

第二十二条是全文最具杀伤力的禁止性规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结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2024年11月1日实施,适用于最大输出电压不超过60V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电),退役动力电池电芯、模组被用于电动自行车,客观上难以满足该强标(如高镍三元体系难以通过针刺等测试),且直接触碰第22条红线。

2.3 责任之变:第38条援引《产品质量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明确,违反第二十二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第五十条废止了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溯源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第35号)、回收服务网点指南(2019年第46号)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换言之,旧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自愿性认证、保修售后等安排虽随规章废止而失去直接依据,但已流通梯次产品的既有质量与售后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见下文第三部分)。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受行政处罚的综合利用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已列入的予以撤销,凸显“违法即出局”的刚性约束。


三、产品责任边界:《民法典》第1202—1207条如何适用于“电池产品”


3.1 生产者严格责任与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确立生产者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可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并规定二者之间的追偿规则;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将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导致的缺陷,列为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的追偿对象。对综合利用企业而言,以废旧动力电池单体、电池组重组生产的“电池产品”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重组企业即落入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责任主体范围,须直面严格责任。

3.2 跟踪观察义务与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补救或补救不力致损害扩大的,对扩大损害亦担责,且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进一步规定,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需提示:第73号令废止旧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并不免除企业依民法典承担的跟踪观察与召回义务;已售梯次产品即便在新规前生产,生产者仍须对流通后发现缺陷的产品履行召回。

3.3 缺陷认定:强制性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界定“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梯次产品是否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GB 44240—2024《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储能,2025年8月1日实施)、GB 40165—2021《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UPS/通信基站/小型储能)等强标,直接决定缺陷认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安全强标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4 残留规则与裁判尺度差异

实务中存在两处需提示的裁判分歧:其一,缺陷认定中“不合理危险”与“不符合标准”并非完全等同——符合标准的产品仍可能因个案情形被认定存在不合理危险,裁判中对“标准外缺陷”的认定尺度存在差异;其二,惩罚性赔偿的“明知”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实际知道”与“应当知道”的解释分歧。企业宜以书面质量验证、合规留痕降低被认定为“明知”的风险。上述分歧提示,产品责任抗辩不能仅依赖“通过强标测试”一刀切,而须建立全过程的证据链条。


四、安全合规边界:哪些场景能用、哪些绝对不能用


4.1 电动自行车:绝对红线

依据第22条与GB 43854—2024,退役动力电池(无论直接还是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属明确禁止。市场监管总局解读亦明确:该强标实施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电都必须符合其要求,而退役电芯、模组难以满足,故“梯次利用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已被制度性排除。除行政责任外,违规翻新销售若达到一定金额,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刑民行政责任交织。

4.2 储能与备电:可用但须过强标

第22条禁止的是“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并不禁止所有梯次利用。将退役电池用于远离人群、安全要求相对较低的领域(如通信基站备电、部分储能场景),只要所用“电池产品”通过对应强标(GB 44240—2024或GB 40165—2021)并符合GB/T 36276—2023《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等准入要求,且完成溯源与数字身份证(第12、24条),仍具合规空间。中汽中心专家指出,新规“不是取消梯次利用,而是将其纳入更严格的安全框架”,从“鼓励再利用”转向“安全第一、再利用第二”。

4.3 溯源与数字身份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第四条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第十二条确立数字身份证制度,第二十四条细化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的信息报送义务(如回收入库15日内、综合利用产品出库30日内报送,含编码、来源与去向单位)。对综合利用企业而言,溯源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事故后厘清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主张追偿的关键证据;编码一旦损毁或信息造假,还将触发第三十二条的责令改正与罚款。


五、真实事故镜像:昆明“4·12”火灾与灰色产业链


5.1 昆明“4·12”火灾:梯次产品不合格+故障短路

据云南消防政务网公布的火灾调查报告(经媒体转引),涉事电动自行车加装的“国轩高科JTM黄金锂电”为梯次产品,电池及电池组由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生产,BMS由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安徽垒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同品牌同型号同批次产品经检测,电池针刺和标志项目,以及电池组温度保护、阻燃性(外壳)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 43854—2024,判定为不合格;故障短路系火灾直接原因。调查报告认定,青岛国轩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质量控制把关不严,安徽垒石违规投放不合格产品,昆明新叶商贸未履行进货查验、两次提供已鼓胀电池并以“高原反应”误导消费者,均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昆明“4·12”火灾的伤亡及具体责任划分,以云南消防政务网公布的官方调查报告为准;本处仅引述调查报告已公开的事故原因与责任认定要点。

5.2 广佛灰色产业链:小作坊翻新流入电单车

新快报2025年3月调查披露,退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经广佛等地小作坊组装后,以“定制电池”名义违规流入电动自行车市场;部分商家可定制突破48V限制的高电压电池,甚至提供伪造的合格证与检测报告,学徒交3980元约一周即可“出师”。此类作坊多无资质、无环保设备,且高度隐蔽、出事难追溯。行业估算,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广州使用梯次利用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曾在10万辆以上,多见于外卖、快递等高频使用场景。

5.3 南京“2·23”重大火灾:改装电池之鉴

2024年2月23日,江苏南京雨花台区发生因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引发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含重伤2人)。该事故虽非梯次利用电池,但同属“非标/改装锂电+进楼入户”的风险范式,与新规禁止退役电池流入电动自行车的逻辑一致,凸显源头标准与流通监管的极端重要性。

说明:南京“2·23”事故伤亡数据引自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官方调查报告。

5.4 责任链条:生产者、销售者、改装者、使用者的归责

上述事故的责任配置呈现典型梯度:生产者(梯次产品制造方)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担首责;销售者(门店、商贸公司)依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及进货查验义务担责;擅自改装者可能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刑;使用者若违规充电、进楼入户且对损害有过错,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人责任。全链条溯源(第二十四条)正是为锁定各环节主体、实现精准追责而设。


六、可落地的合规与风控清单(要点清单)


对综合利用 / 电池企业:

• 立即叫停将废旧动力电池(含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及强标禁用领域,清理存量订单与渠道,留存停售与召回记录,避免触碰第22条红线。

• 拟用于储能 / 备电的“电池产品”,须依GB 44240—2024或GB 40165—2021完成安全测试,并满足GB/T 36276—2023等准入要求;保留检测报告与合格证明备查。

• 落实数字身份证与全链条溯源(第12、24条),建立出入库台账,确保编码完好、信息真实,杜绝编码损毁或信息造假。

• 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与售后、召回预案,对流通中发现的缺陷产品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及时预警、停止销售并召回。

• 依法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第18条),避免“未批先建”行政处罚与规范条件出局(第42条)。

对流通与保险安排:

• 经销商严格进货查验,拒绝采购无溯源编码、无检测报告的“梯次”电池;发现鼓胀、过热等异常立即下架。

• 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将电池残值险、召回险纳入风险转移方案(业内已有相关险种探索),以合同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分摊与追偿。


七、FAQ问答模块


Q1:第73号令施行后,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是否一律被禁止?

A1:不是。新规废止的是“梯次利用”这一规章概念,并禁止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明令禁止领域(第22条);用于通信基站备电、部分储能等远离人群、符合对应强标的场景,仍有合规空间,前提是“电池产品”通过安全测试并完成溯源。

Q2:旧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废止,此前已售梯次产品还要担责吗?

A2:要。规章废止不消灭民法典上的产品责任。已售缺陷梯次产品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仍担责;流通后发现缺陷的,依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仍须召回。企业应主动排查存量产品、履行跟踪观察义务。

Q3:把退役电池做成电动自行车电池卖,会有什么后果?

A3:多重风险叠加。行政上依第38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可被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罚款乃至吊销执照;民事上依民法典第1202—1207条承担赔偿及可能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达标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Q4:梯次产品用于储能,需要满足哪些标准?

A4:视应用场景而定。额定能量较大的储能系统须符合GB 44240—2024;UPS、通信基站、小型储能适用GB 40165—2021;电力储能招投标常将GB/T 36276—2023作为准入条件。同时须完成溯源与数字身份证。

Q5:企业如何降低产品责任与惩罚性赔偿风险?

A5:以“强标测试+书面验证+合规留痕”构筑抗辩基础;建立缺陷监测与召回机制;审慎评估是否进入高风险场景;通过产品责任险与合同约定实现风险分摊。对“明知缺陷”的举证,留痕完备与否往往决定责任边界。


八、要点小结


• 第73号令(2026-04-01施行)取消“梯次利用”规章概念、设第22条红线禁止流入电动自行车,标志监管从鼓励引导转向强制规范。

• “梯次利用”未被全盘禁止,储能/备电等合规场景仍有空间,但须过强标、完成溯源,安全门槛显著提高。

• 产品责任上,民法典第1202—1207条与产品质量法构成梯次产品的责任底座,规章废止不免除既有赔偿与召回义务。

• 缺陷认定以GB 43854—2024、GB 44240—2024、GB 40165—2021等强标为依据,“标准外不合理危险”仍存在裁判尺度差异。

• 昆明“4·12”等事故证明:未经严格检测的退役电池流入电动自行车极具杀伤力,全链条溯源与合规留痕是风控核心。

【权威来源索引】

1.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2025-12-31公布,2026-04-01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四章“产品责任”第1202—1207条(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13、26、41—46、49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4.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2021-08-19,已于第73号令第50条废止)。

5. 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2024-04-25发布,2024-11-01实施)。

6. GB 44240—2024《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2024-07-24发布,2025-08-01实施)。

7. GB 40165—2021《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05-01实施)。

8. GB/T 36276—2023《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 34015系列《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推荐性国家标准,现行)。

9. 昆明“4·12”电动自行车火灾调查报告(云南消防政务网,经媒体转引);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管理部调查报告)。

10. 广佛退役动力电池灰色产业链调查(新快报,2025-03-15);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第73号令与GB 43854—2024的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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