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SEP)与固态电池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协同
【摘要】固态电池被公认为下一代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的战略方向。2025年12月,《电动汽车用固态电池 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国家标准(推荐性,GB/T)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计划于2026年7月正式发布,与之配套的性能、安全、寿命规范及固体电解质技术规范正陆续启动,一套覆盖“材料—电芯—系统”的全链条标准框架加速成型。值得关注的是,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宁德时代、国轩高科、卫蓝新能源、清陶能源等,同时是固态电池核心专利的持有人。当一项专利被纳入国家标准,专利权人即负有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许可义务,标准必要专利(SEP)与国家标准之间的“知识产权协同”由此成为产业化无法回避的合规命题。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埋伏”第一案(欣意电缆案)及华为诉网件反禁诉令为锚点,梳理SEP与国家标准协同的中国法框架,剖析“专利埋伏”、禁令边界与全球费率博弈等核心风险,给出企业参与固态电池国标制定的IP风控清单。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固态电池;国家标准;专利埋伏;反禁诉令;知识产权协同
一、背景:固态电池国标元年,专利与标准的“握手”成为必答题
1.1 固态电池国标制定加速,全链条框架成型
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信息,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汽车用固态电池 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已于2025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征求意见期至2026年2月28日,计划2026年7月正式发布。该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全球首个固态电池国家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称暂未识别到国际、国外已发布的同领域标准)。起草单位囊括宁德时代、国轩高科等主流电池企业,卫蓝新能源、清陶能源等固态电池专业厂商,以及赛力斯、一汽、东风等整车企业。标准计划分四部分推进——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第2部分性能规范、第3部分安全规范、第4部分寿命规范;与此同时,《电动汽车固态电池用固体电解质技术规范》也已启动起草。从材料、电芯到系统应用,一套覆盖全链条的技术规则正在成型。
1.2 产业化窗口与专利布局同步白热化
政策端持续加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将固态电池列为重点攻关方向;工信部《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明确支持全固态电池等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工信部《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首次将全固态电池纳入新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据行业公开信息,工信部2024年启动的60亿元固态电池重大研发专项已于2025年9月开展中期审查。产业化节奏上,比亚迪、吉利、奇瑞、一汽等车企普遍将2027年前后锁定为全固态电池小批量装车的关键节点。技术路线之争与量产时间表的背后,是核心专利的全球卡位——固态电解质(硫化物/氧化物/聚合物)、界面工程、等静压工艺等环节专利布局密集,且高度集中于少数头部企业。
1.3 核心命题:专利入标后的FRAND义务与“专利埋伏”风险
本文聚焦的核心命题由此产生:当上述起草单位持有的核心专利被纳入“术语和分类”之外的后续性能、安全、寿命等实体标准,专利即可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SEP);依据现行规则,专利权人负有FRAND许可义务,且原则上不得仅凭侵权主张停止标准实施。反过来,若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时隐瞒专利、未作披露与许可声明,待标准实施后再“突然亮剑”主张侵权,则构成被各国立法与司法重点规制的“专利埋伏”(patent ambush)。标准与专利,本应互相成就——标准借专利落地技术,专利借标准获得实施回报;但协同失当,二者即成诉讼火药桶。
二、SEP与国家标准协同的中国法框架
2.1 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荐性国标下的FRAND“安全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该条精准对应固态电池国标场景:GB/T 系推荐性国家标准,一旦在标准中明示相关必要专利信息,即触发FRAND“安全阀”——专利权人不能一边将技术塞进标准让全行业不得不实施,一边又拒绝以FRAND条件许可、动辄以禁令“卡脖子”。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2026〕68号:行政裁决亦须考量FRAND
2026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关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6〕68号,成文于2026年5月26日),答复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请示。该批复明确: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理涉SEP行政裁决时,应当考虑双方是否履行披露义务、是否积极协商、是否提出合理许可条件;仅在权利人遵循FRAND原则且侵权方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可视情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决。这意味着FRAND考量已从司法裁判延伸至行政裁决,为标准实施者提供了行政维度的“反挟持”保障。对固态电池产业链而言,未来围绕国标SEP的纠纷,既可能在法院、也可能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以行政裁决方式展开,企业须双向备战。
2.3 专利法2020与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端
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确立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同时完善证据开示规则。对“专利埋伏”式恶意维权,惩罚性赔偿与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构成反向威慑。另一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若显失公平,可能触及《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早在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即依据反垄断法认定IDC凭借通信SEP对华为索取高达百倍的费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固态电池国标SEP的许可定价,须同步接受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双重审视。
三、协同最大暗礁:标准制定中的“专利埋伏”(以欣意电缆案为镜)
3.1 案情:参与国标起草却隐瞒专利,事后维权被认定权利滥用
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电缆领域SEP侵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被业界称为制造业首例涉SEP“专利埋伏”案。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拥有“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116635.7)。2013年至2015年间,欣意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GB/T 31840-2015《额定电压0.6/1kV铝合金导体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主动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纳入标准,但在数年编制过程中始终未依规定披露专利信息,亦未作出许可声明。2020年,欣意公司以“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举报竞争对手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2022年,其关联公司针对严格执行该标准的华伦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索赔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欣意亚南公司上诉后,最高法经技术比对认定华伦公司技术方案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但明确指出:因欣意公司在标准制定中存在“隐瞒专利”的恶意不作为,其维权主张缺乏正当性,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滥用专利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2 裁判要旨与警示
本案的里程碑意义在于:最高法首次在非通信领域对“专利埋伏”行为作出深度司法规制,将标准制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与专利权人的“披露义务、FRAND承诺”直接挂钩。其传递的清晰信号是——参与标准制定者,享受标准带来的公共利益与实施便利,就必须以披露专利、作出FRAND许可声明为前提;否则,事后“收割”标准实施者的维权行为,将因违反诚信、构成权利滥用而不受保护。补充观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拟对“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专条规定(第25条),虽尚非正式生效司法解释,但已显示司法对权利滥用的持续警惕。
3.3 对固态电池国标的直接映射
欣意电缆案的镜像,正是固态电池国标的现实风险点:主要起草单位多为专利权人,若不在标准制定阶段建立刚性披露与许可声明机制,极易重演“埋伏”剧情。建议固态电池国标起草组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如ETSI)通行做法,在标准编制说明或起草阶段设置“专利信息征集—披露—FRAND声明”程序,并要求起草单位签署书面承诺,从源头化解埋伏风险,也为后续SEP许可争议预留证据基础。
四、禁令救济的边界与全球博弈
4.1 华为诉网件:中国首例反禁诉令(AASI)
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在国际上向来是博弈焦点。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网件公司(Netgear)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这是中国司法史上首份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AASI)。涉案专利为两项Wi-Fi 6标准必要专利(专利号201811536087.9、201810757332.2)。法院认定华为在许可谈判中已履行FRAND义务,而网件公司拖延谈判、未提出合理反报价,存在明显过错;网件公司却于2024年1月向美国法院起诉并申请禁诉令(ASI)、禁执令(AEI),试图阻止华为在中国及欧洲的诉讼与执行。最高法依据《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裁定禁止网件方向美国及其他国家法院申请阻碍华为在华诉讼或执行中国判决,已提交的须24小时内撤回,并设定每日100万元的惩罚性罚款。本案开创性地在制度上确立了反禁诉令,彰显中国法院维护司法主权、对抗域外不当干预的立场。
4.2 最高法知民终1331号:SEP“对标”侵权推定规则
在实体侵权判断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2026年4月22日发布)收录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1331号案确立了重要规则: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中,专利权人能够证明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可推定符合该标准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该SEP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主张未实施SEP的,应就其未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提供反驳证据。这一“对标”规则降低了SEP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对固态电池国标落地后、依标准实施即可推定侵权的技术场景具有重要参照价值。
4.3 SEP全球费率与管辖权:中国法院的“适当联系”规则
在跨法域层面,中国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逐步确立SEP全球许可的管辖规则:中兴诉康文森案首创“适当联系”规则——只要许可标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任一在中国,中国法院即有管辖权;OPPO诉夏普案首次明确,只要案件与中国联系紧密且当事人有达成全球许可意愿,中国法院可管辖涉案SEP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并视情裁决;OPPO诉诺基亚案进一步将“适当联系”细化为许可主要授权地、磋商地、可预见履约地、主要实施地之一。TCL诉爱立信案则将境外SEP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的影响纳入管辖。这一系列规则,为包括固态电池企业在内的中国创新主体在全球费率博弈中提供了“主场”抓手。
五、固态电池国标协同的实务要点
5.1 起草阶段:专利信息披露与FRAND声明双义务
企业若作为固态电池国标起草单位,应在立项与起草阶段即开展自有专利与标准草案的技术比对,识别可能被纳入的标准必要专利,并按标准化组织程序及时披露、作出FRAND许可声明;反之,作为标准实施方,应关注标准编制过程中的专利征集通知,主动申报己方专利,避免被动。披露不是“自曝弱点”,而是锁定FRAND正当性的前提。
5.2 专利池与联合许可:避免“各自为战”与垄断红线
固态电池涉及电解质、正极、界面、工艺多技术路线,单一企业难以覆盖所有SEP。可考虑参照通信领域经验,由行业协会或标准化组织牵头组建专利池(patent pool),以统一、透明的FRAND费率对外许可,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重复诉讼。但专利池须警惕《反垄断法》风险——池内企业不得借联合许可固定价格、分割市场或排斥竞争者,必要时应事先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
5.3 许可费率确定:可比协议法与自上而下法,警惕不公平高价
SEP许可费率的主流确定方法包括“可比协议法”(参照既有FRAND许可协议)与“自上而下法”(以标准对产品的贡献价值为天花板,按专利份额分摊)。无论采用何法,费率应反映专利的技术贡献而非标准化带来的“劫持”溢价。对固态电池国标SEP,建议企业提前梳理可比许可记录、建立费率测算模型,既避免被诉不公平高价(反垄断),也避免自身实施他人SEP时被迫接受“霸王条款”(可援引华为诉IDC案的反垄断路径)。
六、企业风控清单
第一,参与国标起草前:完成自有专利与标准草案的比对排查,建立“潜在SEP清单”,并在起草组程序中履行披露与FRAND声明义务,留存书面证据。
第二,作为标准实施方:全程跟踪固态电池国标及配套规范的编制动态,主动申报己方专利,及时获取他人SEP披露信息,测算许可成本。
第三,许可谈判:以诚信、积极态度推进FRAND谈判,及早表明许可意愿、及时回应要约、提出合理反报价并保留磋商记录,构建“无明显过错”证据链(参照华为诉网件案)。
第四,禁令与反制:遭遇域外禁诉令或全球费率裁定不当干预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在中国法院申请反禁诉令(AASI),并配合《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行使反制权。
第五,费率合规:采用可比协议法或自上而下法测算费率,警惕不公平高价触反垄断红线;作为实施方被索高价时,可援引反垄断法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六,侵权举证:针对依标准实施的被诉产品,可运用“对标”规则(最高法知民终1331号)主张推定侵权,同时准备被诉侵权人未实施SEP的反驳证据预案。
七、结语
固态电池国标的加速出台,标志着产业从“概念热”走向“规则立”。技术标准是产业的普通话,标准必要专利则是这门语言里的专有词汇——二者协同得当,行业得以低成本互通;协同失当,“专利埋伏”与“禁令博弈”将吞噬创新红利。对起草单位而言,披露与FRAND声明不是可选项,而是参与标准制定的入场券;对实施方而言,主动跟踪、诚信谈判、善用反垄断与反禁诉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三道防线。把知识产权的规则底座打牢,固态电池这场“下一代电池”的竞赛,中国才既能跑得快,也能跑得稳。
FAQ:标准必要专利与固态电池国标高频问答
Q1:固态电池国标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与SEP义务有什么关系?
A:即将发布的《电动汽车用固态电池 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依据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荐性国标明示所涉必要专利信息的,专利权人负有FRAND许可义务,原则上不得仅因侵权主张停止标准实施——这恰是固态电池国标SEP协同的法律支点。
Q2:什么是“专利埋伏”?固态电池企业应如何防范?
A:指参与标准制定者隐瞒自有专利、不作披露与许可声明,待标准实施后突然主张侵权“收割”实施者。最高法欣意电缆案(2025-12-31)首次在非通信领域规制该行为,认定构成权利滥用。防范之道:起草单位在国标编制阶段即履行专利披露与FRAND声明,并由起草组建立刚性程序。
Q3:企业作为固态电池国标起草单位,不披露专利会有什么后果?
A:可能重演欣意电缆案结局——即便技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因隐瞒专利违反诚信、构成权利滥用,维权主张不受保护,诉请被驳回。披露与FRAND声明是锁定正当性的前提,而非自曝弱点。
Q4:华为诉网件反禁诉令对电池企业有什么启示?
A:(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是中国首例反禁诉令,针对域外禁诉令设定每日100万元罚款。启示:遭遇域外ASI/全球费率裁定不当干预时,可在中国法院申请AASI反制;同时须以诚信态度推进FRAND谈判、保留“无明显过错”证据链。
Q5:固态电池SEP许可费率怎么定才不踩反垄断红线?
A:主流采用可比协议法或自上而下法,费率应反映技术贡献而非标准化“劫持”溢价。应避免不公平高价——华为诉IDC案已确立SEP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路径。组建专利池亦须防范联合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行为。
Q6:依国标实施的电池产品被诉侵权,权利人如何举证?
A:可适用最高法知民终1331号“对标”规则:证明涉案专利属于SEP的,可推定符合标准的被诉产品落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须就其未实施SEP提供反驳证据。该规则降低了SEP权利人举证负担。
要点小结
国标节点:《电动汽车用固态电池 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GB/T,推荐性)2025-12征求、2026-07发布;4部分体系+固体电解质规范启动,全球首个固态电池国标草案。
法律支点: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荐性国标明示SEP,专利权人负FRAND义务,一般不支持停止实施主张。
行政延伸:国知局批复〔2026〕68号(2026-07-16发布)——行政裁决亦考量FRAND,须权利人守约且实施方有明显过错方可责令停止侵权。
最大暗礁:欣意电缆案(最高法2025-12-31,ZL200910116635.7/GB/T 31840-2015)——制造业首例SEP“专利埋伏”司法规制,隐瞒专利构成权利滥用。
禁令博弈:华为诉网件(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中国首例反禁诉令AASI,日罚100万;网件拖延谈判有过错。
侵权推定:最高法知民终1331号(2023,入选裁判要旨摘要2025)——SEP“对标”规则,证明属SEP可推定落入保护范围。
全球管辖:中兴诉康文森“适当联系”、OPPO诉夏普全球费率管辖、OPPO诉诺基亚细化——中国法院主场抓手。
风控主线:起草单位披露+FRAND声明;实施方主动跟踪;诚信谈判建证据链;费率合规防垄断;善用AASI与反垄断反制。
法条与来源标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推荐性国标明示必要专利信息+FRAND义务+停止实施主张限制)。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6〕68号,成文2026-05-26,发布2026-07-16),官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cnipa.gov.cn)。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上限五百万元、证据开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2022年8月1日施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民事裁定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网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国首例反禁诉令AASI),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gongbao.court.gov.cn)。
[7]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2026-04-22发布)收录之(2023)最高法知民终1331号案(3GPP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对标”规则),据国枫律师事务所公开评述及最高法官网(ipc.court.gov.cn)。
[8] 最高人民法院(2025-12-31)欣意电缆“专利埋伏”案二审判决(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欣意亚南公司诉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0910116635.7,国家标准GB/T 31840-2015),据知产前沿知识产权专业报道。
[9] 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智慧”专题报道(ipc.court.gov.cn)。
[10] 中兴诉康文森、OPPO诉夏普、OPPO诉诺基亚、TCL诉爱立信等SEP全球管辖与全球费率案,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专题报道(ipc.court.gov.cn,2026)。
[11] 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汽车用固态电池 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GB/T,推荐性),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工信部;起草单位含宁德时代、国轩高科、卫蓝新能源、清陶能源、赛力斯、一汽、东风等;2025-12完成征求意见稿、征求至2026-02-28、计划2026-07发布。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cn)、财联社、界面新闻、湖北日报报道。
[12] 《电动汽车固态电池用固体电解质技术规范》已启动起草;固态电池失重率判定指标国标征求意见稿为不大于0.5%(严于团体标准T/CSAE 434-2025的1%)。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界面新闻。
[13]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5),2025-04发布、2026-07-01实施,“不起火、不爆炸”列为强制性要求;工信部《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八部门《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来源: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标准信息平台。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2025-12-20发布,全文31条,第25条拟规定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损害赔偿),注:系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不作为裁判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