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新能源电池法律实务系列第2篇
作者:肖剑 2026-09-03 16:05

欧盟《新电池法》碳足迹核算与数字电池护照的合规义务与应对


【摘要】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542,下称“新电池法”)以“法规”替代原“指令”,自2024年2月18日起分阶段适用,构建覆盖电池全生命周期的强制监管框架。其中,碳足迹三阶段义务与数字电池护照(全球首个强制性数字产品护照)对中国电池及整车出口企业构成最直接的市场准入约束。本文梳理两大核心义务的法律依据、时间表与数据要求,并结合2025—2026年最新监管动态,提出可落地的合规与风控建议。


一、监管逻辑跃迁:从“指令”到“法规”,从“末端回收”到“全链条治理”


新电池法于2023年7月28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2023年8月17日生效,2024年2月18日起正式适用,并自2025年8月18日起全面取代并废止原《电池指令》(Directive 2006/66/EC)。

其结构性变化在于两点:第一,法律形式由“指令”(Directive,需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升级为“法规”(Regulation,在全体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需转化),消除各成员国执行尺度差异;第二,监管重心由传统的收集率、回收率等“末端”要求,前移至设计、碳足迹、再生料含量、供应链尽职调查与数字可追溯性,形成“从矿山到电芯再到回收”的全生命周期治理。

新电池法将电池分为五类(第3条):便携式电池、起动照明点火电池(SLI)、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如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汽车电池(EV)、工业电池(含储能电池)。不同类别承担差异化的合规义务组合,其中EV电池、LMT电池、容量超过2kWh的工业电池受到最全面的约束。


二、碳足迹义务:三阶段层层加码(第7条)


新电池法第7条确立了针对EV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LMT电池的碳足迹义务,分三阶段递进实施,约束力逐级强化:

(一)第一阶段——碳足迹声明(信息披露)

企业须按欧盟指定的方法学,计算并申报电池全生命周期碳足迹,以“每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kg CO2e/kWh)表示,并附经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验证的碳足迹研究。此阶段仅要求披露,尚不直接限制准入。

(二)第二阶段——碳足迹性能等级(打分公示)

欧盟委员会依授权法案设定等级边界,将电池归入A—E等性能等级,并强制在标签与数字护照中标注,使不同电池的碳强度直接可比、接受市场审视。

(三)第三阶段——最高碳足迹阈值(市场禁入)

碳足迹超过欧盟设定上限的电池,将被禁止投放欧盟市场。这是最具约束力的“末位淘汰”机制。

关键时间表(以授权法案未更迟出台为前提;若授权法案晚于基准日,则顺延12或18个月):

电池类别

碳足迹声明

性能等级

最高阈值

EV电池

2025.2.18

2026.8.18

2028.2.18

工业电池(>2kWh,不带外部储能)

2026.2.18

2027.8.18

2029.2.18

工业电池(带外部储能)

2030.8.18

2032.2.18

2033.8.18

LMT电池

2028.8.18

2030.2.18

2031.8.18

(四)计算方法学要点(以EV电池为例)

依据欧盟G/TBT/N/EU/1060、1061号通报草案,EV电池碳足迹核算要点如下:功能单位为电池预期使用寿命内提供的1kWh总能量;系统边界涵盖原材料生产与预处理、主产品生产、分销、寿命终止与回收四个阶段;默认电力模型基于“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直连绿电等例外情形另行处理;采用循环足迹公式(CFF)对回收物与废物建模;影响评价采用EF 3.1环境足迹方法。

需提示:上述EV电池碳足迹计算与验证方法、声明格式的规则草案曾于2024年征求意见(评议期至2024年6月30日),最终授权法案的出台节奏一度影响原定2025年2月的实施节点,企业须持续跟踪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与委员会授权/实施法案的发布。


三、数字电池护照:全球首个强制性数字产品护照(第77条)


新电池法第77条创设了数字电池护照(Battery Passport),这是欧盟法律框架下首个强制性的数字产品护照(DPP),亦是后续《生态设计可持续产品法规》(ESPR)下各类产品DPP的“参考实现”。

(一)适用门槛

自2027年2月18日起,以下三类电池投放欧盟市场须配备数字电池护照:EV电池、LMT电池、容量超过2kWh的工业电池。便携式电池与SLI电池暂免。须注意:适用以“投放市场日期”为准,无宽限期;在此日期前已投放且无护照的电池可继续流通,但一旦撤出不得再无护照回流。

(二)载体与中央登记处

护照并非纸质文件或标签,而是绑定于电池唯一产品标识、通过印刻或粘贴于电池本体的二维码(QR code)访问的“活”数字记录,链接至欧盟中央登记处(EU Central Registry,预计2026年7月上线)。

(三)数据字段(附件XIII)

护照须填充的数据点依电池类别在96至111个之间,分为六类:电池与制造商基础信息、碳足迹、供应链尽职调查、材料成分与关键原材料、性能与耐久性、寿命终止信息。其中部分字段为公开、部分受限、部分仅监管可访问,以平衡透明度与商业敏感信息保护。

(四)责任主体

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的“经济运营者”负责生成与维护护照;对欧盟境外制造的电池,责任落在进口商身上——即便境外生产者从未制作护照,进口商亦须承担与制造商同等的义务。


四、供应链尽职调查:门槛、范围与推迟(第48—50条)


第七章确立的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是新电池法“供应链法治化”的核心抓手。

(一)适用门槛

义务主体为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且年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的经济运营者(主要为制造商与进口商),并实际投放了超过法规规定数量门槛的钴、天然石墨、锂或镍等关键原材料。

(二)覆盖的原材料与风险

须针对钴、天然石墨、锂、镍四类关键矿产的开采、加工、贸易环节,依《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框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并缓解环境风险(如采矿生态破坏)与社会风险(如童工、强迫劳动、职业安全健康)。

(三)核心要素

包括管理体系与供应商管控、风险识别与缓解、申诉机制、公告机构第三方验证、依国际公认标准定期公开报告(原定为年度,提案拟调整为三年一次)。

(四)实施推迟

原定2025年8月18日生效的尽职调查义务,已由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7月通过修订(属“Omnibus IV”简化包,提案文件号COM(2025) 258 final)推迟至2027年8月18日;委员会发布官方尽职调查指南的截止日亦相应延至2026年7月26日。这为企业留出约两年缓冲,但监管意图未减——企业不应视为义务取消。

(五)小中型企业(SMC)豁免

委员会另提COM(2025) 501 final,拟将年净营业额低于1.5亿欧元的企业(“小中型企业”)排除出尽职调查义务,该提案仍处审议阶段,尚未生效,企业暂不能据此主张豁免。


五、关联义务:CE标志、再生料含量、回收效率、EPR与罚则


碳足迹与护照之外,新电池法还配置了多项配套义务,共同构成准入约束:

• CE标志(第19条):所有电池本身须加贴CE标志,证明符合新电池法,叠加于成品既有的其他标志。

• 再生料含量(第8条):自2031年8月18日起,EV、SLI及特定工业电池须满足最低再生料比例(据法规设定,如钴16%、锂6%、镍6%、铅85%);LMT电池自2036年8月起适用。

• 回收效率与材料回收率(第71条):设定钴、锂、镍、铜、铅等关键材料的回收效率与回收率目标,分阶段提高(如锂回收率2027年达50%、2031年达80%)。

•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第56—58条):生产者须建立免费、可及的回收与回收体系,并承担财务责任;自2025年8月18日起EPR注册、标签与收集目标在各成员国全面落地。

• 罚则(第93条):成员国须制定“有效、适度、具威慑力”的处罚规则,违规电池可被阻止进入欧盟市场。各成员国处罚上限与执法模式存在差异,跨境运营企业须逐国评估。


六、中国企业的合规风险与风控建议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锂电池制造与出口国。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统计,2024年我国动力和其他电池产量1096.8GWh,同比增长41.0%;动力电池全球市占率超过65%。欧盟又是核心出口市场,碳足迹与护照义务的叠加,对中国企业构成实质性绿色壁垒。

(一)主要风险

• 数据基础劣势:欧盟方法学默认采用“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而境外数据库中中国电力碳强度普遍偏高、未反映我国风光装机快速提升的实际,导致中国电池碳足迹“被高估”,在性能等级与阈值竞争中处于不利。

• 数据出境与主权冲突:电池护照包含化学成分、工艺参数、供应链路径等高度敏感信息,企业须在满足欧盟合规要求与遵守我国数据出境监管之间寻求平衡,存在双向合规张力。

• 供应链溯源断层:电池产业链高度全球化,上游矿产与中游材料分布多国,大量中小供应商数字化采集能力薄弱,从“矿山到电芯”的完整数据链仍不完整,直接威胁护照“真实性”与“完整性”。

• 系统互操作性与责任划分仍模糊:不同试点项目数据模型不一、接口不兼容,护照相关角色(制造商、整车厂、材料商、回收商)的责任划分机制仍在细化中。

(二)可落地的风控建议

• 提前布局LCA数据能力:主动参与我国本土生命周期评价(LCA)数据网络建设(如国内机构牵头构建的ILCD全生命周期数据网络),积累可被国际互认的背景数据,纠正“电力碳强度被高估”的系统性偏差。

• 系统梳理供应链、建立溯源体系:以电池型号与制造工厂为单元,向上游关键矿产与材料供应商采集碳足迹、再生料比例、尽职调查报告等数据,将“数据收集与供应商协同”作为最早启动、最耗时的工作。

• 评估进口商责任与合同分配:对出口模式,明确欧盟进口商的护照生成与维护义务,并通过分销/代理合同将数据采集、验证、更新责任与成本在产业链内合理分配。

• 关注数据出境合规:在护照数据跨境传输前,依据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数据出境相关规则,评估是否需通过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路径,避免“为合规而违规”。

• 跟踪授权与实施法案节奏:指定专人监测欧盟官方公报与委员会指南(尤其2026年7月26日尽职调查指南截止日前后的发布),建立法规变动预警机制。

• 把握缓冲期窗口:尽职调查已延至2027年8月,企业宜在窗口期内完成供应链风险识别、第三方验证机构对接与公开报告体系搭建,避免被动。


七、争议与不确定性


就法律适用的确定性,须提示以下仍存变数的环节,避免将阶段性规则当作终局:

• 授权/实施法案出台节奏不确定:碳足迹计算方法、性能等级边界、最高阈值的具体数值,均依委员会授权法案逐类确定,不同电池类别的出台时点不一,直接影响各阶段实际生效日(存在12或18个月顺延机制)。

• 成员国处罚规则存在差异:第93条仅作原则性授权,各成员国对违规的处罚上限、执法模式不同,存在地方差异,企业须逐国核查。

• 数字护照治理细则仍在建设:数据标准统一、系统互操作性、责任划分、跨国数据安全等“卡点”尚未完全打通。2026年6月行业观察显示,护照正从“制度设计”向“系统试点与强制实施准备”过渡,但落地细节标准尚未完全统一。

FAQ模块

Q1:数字电池护照是纸质文件吗?

A1:不是。依据第77条,护照是通过电池本体二维码访问的“活”数字记录,链接至欧盟中央登记处,包含电池身份、成分、碳足迹、性能、供应链尽调、再生料与寿命终止等数据,且支持按角色分级访问(公开/受限/监管)。

Q2:仅做碳足迹声明是否就能进入欧盟市场?

A2:现阶段(第一阶段)声明本身不直接限制准入。但自2028年2月(EV电池)起,超过最高碳足迹阈值的电池将被禁止投放欧盟市场;且自2026年8月起须标注性能等级,低碳者获得市场优势。碳足迹已从“披露”演变为“准入门槛”。

Q3:中国企业的尽职调查义务是否已被取消?

A3:未被取消,仅推迟。原定2025年8月18日生效的尽职调查义务已延至2027年8月18日(COM(2025) 258 final);年净营业额低于1.5亿欧元的“SMC”豁免仍在提案阶段、尚未生效,企业暂不能据此免责。

Q4:进口商在电池护照中的责任是什么?

A4: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的经济运营者负责生成与维护护照。对境外制造的电池,进口商承担与制造商同等的义务,即使原生产者从未制作护照,进口商亦须确保合规。

Q5:碳足迹核算的“默认电力”会不利于中国厂商吗?

A5:存在系统性风险。方法学默认采用“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而境外数据库常高估中国电力碳强度。企业应依托本土LCA数据网络积累并举证更真实的背景数据,降低被高估的风险。

要点小结

• 新电池法以“法规”替代“指令”,全生命周期监管,五类电池差异化义务。

• 碳足迹三阶段:声明(2025起)→性能等级(2026起)→最高阈值禁入(2028起,EV)。

• 数字电池护照2027年2月18日起强制,适用EV/LMT/工业>2kWh,数据字段96—111个,进口商负主责。

• 尽职调查推迟至2027年8月18日,门槛为年净营业额超4000万欧元且投放规定数量关键矿产;SMC豁免未生效。

• 中国企业须破解数据基础劣势、数据出境冲突、供应链溯源断层三大难题,把握缓冲期窗口。

法律条文与来源索引

• Regulation (EU) 2023/1542(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OJ L 213,2023年7月28日;第3条(定义)、第7条(碳足迹)、第8条(再生料含量)、第19条(CE标志)、第48—50条(尽职调查)、第56—58条(EPR)、第71条(回收效率)、第77条(电池护照)、第93条(罚则)。

• 欧盟委员会G/TBT/N/EU/1060、1061号通报: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计算与验证方法及声明格式规则草案(评议期至2024年6月30日)。

• 欧盟委员会“Omnibus IV”简化包:COM(2025) 258 final(推迟尽职调查至2027.8.18)、COM(2025) 501 final(SMC豁免提案,待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中国WTO/TBT通报咨询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公开信息(2025—2026)。

• 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2024年动力及其他电池产量1096.8GWh,同比+41.0%(行业统计)。

•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于2026年1月1日结束过渡期、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与电池碳足迹义务形成叠加约束。

结语

欧盟新电池法将碳足迹与数字电池护照塑造为电池进入欧洲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既是合规成本的抬升,也是倒逼低碳转型与供应链透明化的契机。规则仍在分批落地,企业宜以“数据能力”为核心、以“缓冲期”为窗口,系统化构建覆盖矿山到回收的合规体系,方能跨越绿色门槛、稳住欧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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