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被大股东“压榨”,只能认栽吗?——新《公司法》第89条异议股东回购的退出通道
【案例来源与核实状态声明】
本文所引法条均出自官方文本,条号与原文已逐一核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条。引用案例及核实状态如下:最高人民法院“袁某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确立“实质异议”标准,人民法院报、律所实务文章转引,(2014)民申字第2154号,已核实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转让主要财产认定”案(“量质结合”双重标准,人民法院报、律所文章转引,(2020)沪02民终2746号,已核实案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检索的“曹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因超90日起诉期限被裁定不予受理,载《中国审判》2024年第21期→已核实观点,待核实案号);奥精医疗(688613.SH)实控人家族控制权之争(2026-07,腾讯新闻/蓝鲸新闻报道,事件真实性已核实,但属控制权之争、非回购诉讼,仅作现实背景注脚)。正式发表前请就待核实案号的裁判主文与最新裁判口径再行复核。
【摘要】
你出资成了公司股东,却被大股东用“资本多数决”锁死:长期不分红、把你踢出管理层、做不公平关联交易、剥夺你知情权。以前,小股东要么忍、要么去打公司解散之诉(门槛高、伤公司),几乎没有“体面退出”的路。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2024年7月1日施行)补上了这道缺口——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你利益的,你不必等股东会决议、不必证明特定法定事由,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你的股权,拿钱走人。本文梳理这一“股东压迫情形下的回购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雷区、价格认定与举证要点。
一、争议引入:小股东的“挤出”困局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加资合组织,股权集中是我国公司的常态。大股东凭借表决权优势,可以合法地做出对自己有利、对小股东不利的决定:连续五年账面盈利却不分红(或象征性分一元);无故罢免小股东推荐的董监高;长期不召集股东会、不披露财务;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血”。小股东既无力改变决议,又难以退出——股权没有活跃市场,转让无人接盘。
现实中,这种压制并不罕见。2026年7月,奥精医疗(688613.SH)实控人家族母女内斗公开化:女儿崔菡与女婿胡刚联合提议罢免83岁母亲(现任董事长黄晚兰)的董事职务,又因董事会人数已满9人被否决增选女婿回归董事会(腾讯新闻、蓝鲸新闻报道,事件真实性已核实,但属控制权之争、非回购诉讼)。它折射出的,正是封闭公司中控制权与少数股东利益的紧张关系。
过去,受压制股东想退出,几乎只能走向“公司解散之诉”。但解散门槛极高(需“公司僵局”且穷尽其他救济),且等于把公司“杀死”,双输。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正是为这种“不死不休”的困局提供了一条“以退为进”的出路。
二、法律定性:第89条的“三层回购”结构
第八十九条是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核心,呈“三层结构”:
第一层——法定异议回购(第89条第一款、第二款,继受原法第74条)。三种法定情形:其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其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关键程序:股东须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协商不成,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起诉。超期即失权(“曹某案”即因超期被裁定不予受理,载《中国审判》)。
第二层——股东压迫兜底回购(第89条第三款,新法新增)。“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本次修订最大的制度创新:不以存在股东会决议、不以股东投反对票为前提;只要“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加“严重损害”两要件满足,即可请求回购。它精准打击“象征性分红规避五年条款”“长期不分红却发高额薪酬”“不公平关联交易”等无法被第一款涵盖的压制行为。
第三层——库存股处置(第89条第四款)。公司因第一款、第三款收购的股权,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股份公司亦有对应规则:第161条将异议回购扩展至非上市股份公司(三情形同第一款,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即“公开市场例外”原则);第162条第四项回应合并、分立异议。但需注意:第161条未引入“股东压迫兜底”,股份公司受压股东能否类推第89条第三款,理论与实务尚有争议——人民法院报李建伟文指出“非上市股份公司直接类推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与损害赔偿、司法解散的关系:第21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可主张损害赔偿)、第231条(司法解散,须穷尽其他救济,劣后于回购)、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共同构成“股东压迫救济体系”。回购是“退出性救济”,解散是“釜底抽薪”,二者位阶不同。
三、实务要点(分点)
1. 识别“压迫”类型。常见六类(据金华中院课题组):不公平分红或变相分配(高额薪酬、操纵财务)、剥夺经营管理参与(无故罢免董监高)、不公平改变持股比例(逼迫认缴增资稀释)、限制或剥夺知情权、违反同业竞争、侵占资产或违规担保等。复合性、严重性,是第三款的触发门槛。
2. 区分两路径的程序要件。第一款路径必须“投反对票加60日协商加90日起诉”;第三款路径不作此限,但需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主张(课题组建议自知道滥权行为起一年内),否则视为选择继续投资。
3. 90日是“死线”。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不是从你知道之日起。曹某案警示:超期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务必在决议作出后立刻书面反对并启动协商。
4. “实质异议”可救急。最高法袁某案确立:未被通知参会,事后书面明确反对的,仍支持回购(实质异议标准)。大股东想用“不通知你开会”规避,行不通。
5. “主要财产”量质结合认定。上海二中院标准:量(转让财产价值占资产总额比例)加质(是否影响公司存续基础、生产经营)。核心资产、营收支柱的转让,通常触发回购。
6. 合理价格是胜负手。章程或协议有约定从约定(但法院审查是否损害债权人);无约定则靠第三方评估、按净资产乘持股比例、或法院酌情认定。基准时点有争议(压迫行为发生时对比主张时),法院综合公平原则确定。
7. 举证是小股东的硬伤。压制行为、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均需由小股东举证。提前通过知情权(第57条)固定财务资料、会议记录、关联交易合同,是胜诉前提。
8. 资本维持与债权人保护。回购本质是资产流出,公司回购后应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若公司亏损或资不抵债,即便胜诉也可能拿不到钱(课题组提示)。将滥权控股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偿对象,仍属待发展的裁判规则。
9. 别把回购当“万能钥匙”。第三款抽象、需个案裁量;若仅单项权益受损(如单纯分红纠纷),走第21条损害赔偿或分红之诉更精准。回购是“复合性、严重性”受损时的退出工具。
四、风险防范(分主体)
对受压制小股东:事前在章程约定回购触发情形与价格公式;事中用知情权固定证据、及时书面反对并留痕;权衡“损害赔偿(第21条)对比回购退出(第89条第三款)对比解散(第231条)”的路径选择;注意90日与合理期限红线。
对控股股东、实控人:避免“资本多数决”滥用——分红政策、关联交易、高管任免须程序合规、对价公允;预留小股东退出通道(如随售权、回购约定),减少被诉压迫风险;意识到第89条第三款是悬顶之剑。
对投资人与公司:投资协议设“压迫情形回购”“领售、随售”条款;公司章程预先写入回购价格机制(防嗣后扯皮);拟上市企业清理不公平安排,避免控制权稳定性质疑。
对债权人:关注公司回购导致的责任财产变动;公司回购后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留意资本维持与清偿能力变化。
五、结语
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三款,把“股东压迫”从道德命题变成了法律上的退出权。它承认了一个朴素事实:在封闭公司里,小股东被大股东锁死时,体面退出比“鱼死网破”解散公司更有效率,也更公平。但制度刚落地两年,触发要件(滥权加严重损害)、合理价格、保护期限都还依赖法官个案裁量,加之小股东举证弱势、胜诉率偏低(金华中院数据:该类案原告胜诉率约11.54%),它仍是“沉睡条款”的唤醒过程。对受压制者,最现实的武器是先用好知情权、留好证据、盯紧90日期限;对大股东,则是守住“权利不得滥用”的底线。读懂这条退出通道,才能让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肖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主任,二十年公司法律实务经验,认为:“很多小股东以为被大股东欺负只能忍,或者只能去打解散公司这种两败俱伤的官司,其实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三款专门给了一条退出通道——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你利益的,你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把你的股权买回去。这条很新,裁判口径还在形成,小股东最大的短板是举证,所以我反复强调:平时就要用知情权把财务、决议、关联交易的材料固定下来,等撕破脸再去找证据就晚了。90天的起诉期限更是红线,过了法院都不受理。”
常见问题(FAQ)
Q1:大股东长期不分红,我作为小股东能强制退出吗?
分情况。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红,你可依第89条第一款在股东会决议时投反对票,60日内协商不成、90日内起诉请求回购。若大股东用“象征性分一元”或操纵财务做亏来规避,则第一款难触发,但可转向第89条第三款:证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你利益(如长期不分红却向关联方高额输送),请求回购退出。
Q2:第89条第三款“股东压迫”到底要满足什么条件?
两要件:其一,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二,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以股东会决议、不以你投反对票为前提。常见压迫类型包括不公平分红或变相分配、剥夺经营管理参与、限制知情权、不公平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且通常呈现复合性、严重性。是否构成,由法官个案裁量,目前尚未统一量化标准。
Q3:公司回购我的股权,价格怎么定?
有章程或协议约定从约定(法院仍审查是否损害债权人);无约定则靠第三方评估、按公司净资产乘你的持股比例、或法院酌情认定。价格基准时点有争议(压迫行为发生时对比你主张回购时),法院综合公平原则确定。早固定财务数据,对定价有利。
Q4:我错过了90日起诉期限,还有救吗?
若是第一款路径(法定异议回购),超期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曹某案”)。但第三款“股东压迫”路径不以90日为限,而是在合理期限内(课题组建议知道滥权起一年内)积极主张即可。所以若你属“被压制”而非“对决议异议”,仍可能走第三款退出,但务必尽早行动、留痕。
Q5: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我能直接告控股股东让他赔我或买我股权吗?
回购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不是控股股东——第89条第三款写的是“请求公司”收购。但控股股东滥权,你可另依第21条主张损害赔偿;若公司因被操控而无力支付回购款,理论上有将滥权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偿对象的讨论(金华中院课题组提出),但现行法未明确,属待发展的裁判规则。
【案例与法条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来源: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宜商法企通》栏目“异议小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提示与建议”(2025-06-13)原文引述第89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核对条号。已核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十五条(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已核实。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条(权利滥用动态系统论认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已核实。
4. 李建伟、苏诗喻:《新公司法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规则创新及裁判展望》,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2024-05-16)。核心观点:第89条第三款股东压迫兜底的制度创新、第161条未引入压迫兜底、合理价格与债权人保护挑战。已核实观点。
5.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观察与思考——以〈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实务应用为视角》,《中国审判》2024年第21期(总第355期)。数据:2019至2024年9月“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1907件;浙江78件中支持9件、驳回10件,胜诉率11.54%;“公司解散纠纷”11993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关键词174条占9.12%;“曹某案”超期不予受理。已核实数据与观点。
6. 上海高院《宜商法企通》栏目(2025-06-13):第89条原文引述、第三款股东压迫兜底、实务难点(利润条件严苛、规定抽象、举证难)。已核实。
7. 最高人民法院“袁某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确立“实质异议”标准,未通知参会事后书面反对亦支持回购。来源:人民法院报、律所实务文章转引,已核实案号。
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转让主要财产认定”案:“量质结合”双重标准(价值占比加经营影响)。来源:人民法院报、律所文章转引,(2020)沪02民终2746号,已核实案号。
9. 奥精医疗(688613.SH)实控人家族控制权之争(2026-07):女儿崔菡、女婿胡刚联合提议罢免董事长黄晚兰、增选胡刚被董事会否决。来源:腾讯新闻、蓝鲸新闻(2026-07-14),事件真实性已核实,但属控制权之争、非回购诉讼,仅作现实背景注脚。